商業健康保險抵扣個稅醫療保險
1. 商業健康保險如何抵扣個稅,到手的工資會變多嗎
關於個稅改革方面的討論這幾年從未停過,從11年上調個稅起征點後的六年時間,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細節都沒有真正的變化,不過最近有消息爆出個稅規則調整終於了重大進展。
根據從財政部獲得的消息顯示,從今年的7月1日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將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據融360小編了解,之前已經有包括北京、天津在內的31個城市試點了商業健康險抵扣個稅,這次則是推廣到了全國范圍內。
可抵扣的商業健康險是什麼
不是所有商業保險都能抵扣個稅,按照規定是購買的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個人購買的或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的此類保險,都可以記入免徵額范圍,扣除限額為2400元每年。
這里「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購買可抵扣的商業健康險有什麼好處
抵扣個稅
上面融360小編就提到過了,每年可以享受2400元的扣除限額,也就是如果個人或單位給自己購買了可抵扣的商業健康險,每年能少交一些個稅。
舉個例子,如果其他條件不變,在北京月入1萬的員工,單位給個人購置的此類保險的保費是2400元及以上的,稅優前每月交323元個人所得稅,稅優後每個月個稅交302元。等於每個月少交20元所得稅,也就是一年到手的錢能多領240元。
此外,由於現行個稅是階梯稅率,如果因為抵扣正好降至低一檔,比如從20%降至10%,還能額外省出一大筆。
可帶病投保
按照要求這種保險可以帶病投保,只不過每年的賠付上限月健康人不同,而且如果是在投保時身體健康,就算後來不幸患了大病,保險公司不但不能拒絕續保,也不能把投保人歸為患大病群,降低報銷額度,仍視為健康人。
補充醫療保險
現行社保制度下繳納項目包括醫療保險一項,老百姓在平時看病時可以使用醫保卡或社保卡看病,屬於醫保報銷部分的會直接劃扣或者後期統一報銷,而如果購置了可抵扣的商業健康險,除去醫保報銷部分,還能用此類保險來承擔其中的一些自費醫療費用。
交的錢能計息能「消費」
按照之前披露細節來看,繳納的這筆保險金一部分納入統籌醫療保險,一部分存入投保人的個人賬戶,賬戶里存的錢每年還能計算利息,每家保險公司都會給出一定的保底利率。
個人投保賬戶的錢等到不再繳稅時(比如退休後)就能被激活,可以拿裡面的錢購買商業健康險(非抵扣個稅的),也能從賬戶中支出作為醫療報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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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業健康險抵扣個稅是怎麼回事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3500元,而對於購買稅收優惠健康險的個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可以理解為,每月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200元(即購買健康險稅優後的個稅起征點為3,700元)。
雖然扣稅,但是相比市面其他商業醫療險還很保費很貴,有那些錢可以買了醫療險還可以加意外及重疾甚至可以選擇定投理財。
3. 商業健康保險如何抵扣個稅
1.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所得、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業主、投資者、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規定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什麼樣的商業健康保險屬於個人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險是經過保監會批准,由保險公司自動產生「稅優識別碼」的商業健康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商業健康險,其支出金額不得在稅前抵扣。
3.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或者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扣除限額部超過2400元每年。即購買了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險,可以少繳一部分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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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業健康保險可以抵扣個稅嗎
買商業健康險抵扣個稅是真的嗎?
5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發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之前已經有包括北京、天津在內的31個城市試點了商業健康險抵扣個稅,7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投保稅優健康險,每年可以享受2400元的扣除限額,也就是如果個人或單位給自己購買了可抵扣的商業健康險,每年能少交一些個稅。
商業健康險如何抵扣個稅?
上述《通知》表示,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這里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購買可抵扣的商業健康險,可以少交稅。此外,由於現行個稅是階梯稅率,如果因為抵扣正好降至低一檔,比如從20%降至10%,還能額外省出一大筆。還有,稅優健康險可以帶病投保,只不過每年的賠付上限與健康人不同,而且如果是在投保時身體健康,就算後來不幸患了大病,保險公司不但不能拒絕續保,也不能把投保人歸為患大病群,降低報銷額度,仍視為健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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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到底哪些商業醫療保險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二、關於適用對象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三、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四、關於稅收征管
(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五、關於部門協作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保監部門要做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服務。稅務、保監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商業健康保險涉稅信息。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准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並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稅收征管工作。
六、關於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自2017年7月1日起繼續按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
2.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A款示範條款
3.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B款示範條款
4.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C款示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