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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1-08-10 02:07:00

⑴ 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有何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一、關於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 四、關於稅收征管(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⑵ 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第一條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⑶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即符合規定的人群在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目前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險,主要涵蓋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兩部分。疾病保險主要針對重大疾病的保險;醫療保險主要包括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險,范圍較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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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城市的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進行稅前扣除。為便於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和降低扣繳義務人稅收風險,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申報表填報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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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為什麼要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

你好,一、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其他」列中,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預繳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時,應將稅前扣除的支出金額填至「投資者減除費用」行,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四、保險公司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保單上註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五、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不適用財稅〔2015〕126號文件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後,下發給保險公司,並在保單上列印的數字識別碼。

⑹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可以享受什麼樣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一、關於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
四、關於稅收征管(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⑺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政策背景分析影響謝謝啦

為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城市的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進行稅前扣除。為便於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和降低扣繳義務人稅收風險,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申報表填報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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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7月1日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將全面實行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3部門聯合發布通知,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

7月1日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將全面實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日前發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明確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在通知明確表示,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另外,只要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如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等等。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通知指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同時對有關稅收征管及實施時間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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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為什麼要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

為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城市的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進行稅前扣除。為便於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和降低扣繳義務人稅收風險,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申報表填報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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