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險臨時工與固定工區別
1. 現在都給上社保,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在哪裡呢
只有正規工是大家喜歡的,其他基本屬於臨時工的意思,如果不知道哪個是哪個,大部分都會被單位掩蓋。事實上,我以前也差點成為一名派遣工。經歷過後你會知道的。下次我會逐一說明的。精加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職員稱為全職,企業內沒有與機關直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固定期限合同的職員稱為全職。
因為乙方也可以專門負責一個業務的團隊,工作完成後解散團隊。在這種情況下,外包工必須屬於臨時工。那麼相應的部分福利保障等都不會享受。派遣工人派遣勞動者被勞動派遣單位錄用,被派遣到其他部門工作,勞動關系與勞動派遣公司成立,在公司內被視為全職和同族,但他們的待遇支付來源是僱傭機關。派遣勞動者的待遇可能比僱用單位的正規工作低,五險一金等福利可能不太健全,但這一切都是由勞動派遣公司決定的。發生勞動糾紛時也不容易維護自己的利益。發生勞動糾紛時,以勞動部隊和勞務派遣單位互相踢球,派遣工經常啞巴吃黃連,說不出苦口。
2. 勞務派遣和臨時工什麼區別
1、勞動合同簽訂方不同
派遣工是派遣公司招錄、培訓後派遣過來的,其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簽訂;如果用人單位將派遣工移交派遣公司,則派遣公司可以將其派遣其他單位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臨時工是用人單位自己招錄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保障不同
臨時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
派遣工在尚未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工資發放
派遣員工的工資也是由派遣公司發的;
臨時工的工資是由用人單位企業發的。
4、工作保障不同
派遣是勞動者首先受雇於勞務派公司,有勞務派遣公司根據與用人單位協議將勞動者派遣至用人單位,勞動者和派遣公司是合同制的固定的勞動關系。
臨時工是用人單位通過自己的途徑招錄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後即失業,工作很不穩定,沒有工作保障。
5、受益歸責不同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臨時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則全部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3. 社保里的臨時工養老保險和固定工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現在早已沒有「臨時工」的概念,這是以前相對於長期固定工來說的,是老體制下的產物。94勞動法實行之後,早就逐步不用這種概念了。都是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法之後,對合同短期化也有了很多限制。從本質上說,「臨時工」也簽勞動合同,自然應當享受相應社保待遇。你的問題毫無疑問是「應該」。至於上什麼險種,需要根據其戶口性質來確定。基數也應按照規定來定。只是農村戶口性質的按農民工參保會有特殊一些的社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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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請問東莞社保臨時工標准和正式工標準的社保有啥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之後,用人就必須給勞動者繳納各種保險,所以,現在已經不存在臨時工一詞!
只要是工人,所享受的社保待遇就應當一致!
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5. 勞動局怎麼分固定工,長期工、臨時工
一、鄉鎮政府的臨時工應該交社保。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所說的「臨時工」實際已經不復存在,臨時工同樣享有參加社保的權利。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二、工資的定義:
工資是工錢的一種類型,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系裡的員工所得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三、鄉鎮政府的臨時工工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臨時工的工資標准和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工資標准: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工資制度規定臨時工日工資標准;
2、臨時工除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外,每人每月享受一定數量獎金,每缺勤一天扣除獎金的三分之一,缺勤3天及3天以上者扣除全月獎金;
3、臨時工每日享受一頓公費工作餐;
4、根據政策規定,實行8小時工作制,工資按月結算,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工資。
6. 臨時工和長期工有什麼區別
1、工作性質不同: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
長期工一般是廠區招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2、待遇不同:
臨時工通常以日薪計酬。
長期工以月薪結算,一般是廠區招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相應的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
3、發展空間不同:
臨時工只是臨時的,崗位不穩定。
長期工相對於臨時工崗位穩定,有升職空間,被解僱風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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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一個勞動者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的,是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的。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固定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臨時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義務
7. 臨時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麼區別。
一、臨時工
1、 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解僱,又不用背負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其他成本。
2、 弊端:臨時工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3、 臨時工通常以日計酬,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無升遷和年終獎,不享受正式工的福利待遇。
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雙方協商的小時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即用人單位可以不用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是由員工自行繳納。
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變革與發展
1、「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意思是要麼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臨時工,要麼不簽合同為非法用工(這種情況也不存在臨時工)。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隨著威客、工作任務外包等新型用工形式的發展,臨時工的隊伍反而越來越壯大。
2、有一種建議認為,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杜絕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的存在。
3、以我多年的人事管理經驗,認為臨時工並非不合法的存在,而是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存在,隨著社會發展,物價壓力大、個個想找兼職外快,臨時工隊伍只會越來越壯大。精明的用人單位,在僱用臨時工時,會與臨時工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打個比方來說,新房子找個裝修公司要簽裝修協議,那您找個個體戶,或者找私人來幫您裝修呢?是不是也要簽訂合同,這種合同就屬於民事合同。同理,公司把工作任務外包,找個兼職,也都要簽合同,但不是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可以雙方自行約定,不受勞動合同法管轄。在勞務合同的實務中,對於需要到公司接受任務或完成工作的,建議買個團體意外險,花費小,一人一年100元,且人員更替時可以隨時向保險公司換人,不用擔心臨時工換人而浪費保險費。
8. 社會保險中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
現在沒有臨時工的說法,所有勞動者都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9. 臨時工和季節工有什麼不同,季節工就不給上保險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年代的產物,是相對於「固定工」而言的。是指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鍾點工即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10. 臨時工是否應該上社會保險
現在早已沒有「臨時工」的概念,這是以前相對於長期固定工來說的,是老體制下的產物。94勞動法實行之後,早就逐步不用這種概念了。都是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法之後,對合同短期化也有了很多限制。從本質上說,「臨時工」也簽勞動合同,自然應當享受相應社保待遇。你的問題毫無疑問是「應該」。至於上什麼險種,需要根據其戶口性質來確定。基數也應按照規定來定。只是農村戶口性質的按農民工參保會有特殊一些的社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