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保險罪的區別
⑴ 什麼是保險罪
我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⑵ 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的競合問題
關於法條競合問題,我國的司法解釋和實際操作有一原則:擇一重處
⑶ 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有什麼區別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需要根據行為區分。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一9吧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9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
⑷ 同時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會數罪並罰嗎
同時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不會數罪並罰,一般是擇一罪處罰。
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時,應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分別對偽造行為和詐騙行為量刑以後,才能確定孰輕孰重,並最終決定以哪一罪論處。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應按照應按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罰則,以保險詐騙罪的罪名論處較為合適。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對於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保險金達到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25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詐騙手段非常惡劣或殘忍的;進行保險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其詐騙造成保險人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手段觸犯他罪條文尚未構成他罪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保險金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如達到20萬元以上,單位如達到10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主要是指以保險詐騙為常業的;屬於保險詐騙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險詐騙造成他人如保險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及影響的;以及具有多個嚴重的情節的;等等。
⑸ 刑法與保險法那個是上位法
認為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的認定並非必須經由刑事審判程序。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認為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的認定須經由刑事審判程序並形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那麼根據刑法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而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已經死亡的人人民法院不再進行刑事審判,故也就不能再對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在此情形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關於「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規定就被架空,成為一紙空文,失去了任何適用的可能性,這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對於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應當理解為有確切證據證明符合或基本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其側重的是被保險人犯罪行為的事實狀態而非依司法程序認定的結果,但如果能通過刑事審判程序認定為故意犯罪則是其題中應有之義。所以,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為,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切,即可在民事訴訟中進行認定,而非必須經由刑事審判程序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本案王某某的行竊數額達2.6萬元之多,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上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屬於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之情形。
再次,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將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理解為是經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後認定的故意犯罪,那麼由於人民法院對已經死亡的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保險人實施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保險人也不能免除給付保險金之責任,這就意味著保險受益人可以通過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獲得保險賠償利益,這無異於放任或縱容了違法犯罪,誘發社會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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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的疑惑
保險詐騙罪是定向的詐騙,沒有詐騙罪侵害的范圍廣,危害也沒有詐騙罪重,就是數再大也沒有詐騙所能夠詐騙的數額巨大,保險詐騙罪也不好實施,因為保險是很專業的,而詐騙是很常見的,對象的不特定性,保險詐騙罪是詐騙罪里的一個分支,按罪行法定就得按保險詐騙罪處罰,但是也有數罪並罰的時候
⑺ 合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的區別
您好!
保險詐騙罪雖然事實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但它利用的僅僅只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標的手段即行為方式有其獨特之處,這是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其次,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僅限於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關系人,而合同詐騙罪在主體方面則無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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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詐騙罪和惡意騙保罪區別
在法律中並沒有惡意騙保罪的說法,惡意騙保是行為不是罪名,惡意騙保觸犯的就是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8)罪與保險罪的區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⑼ 保險金的,應以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預備)數罪並罰嗎
以放火騙取保險金的,應以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預備)數罪並罰。
放火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而騙取保險金,侵害的是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