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保險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① 貓融家:p2p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是什麼
p2p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1資金兌付方式不同
正規的P2P平台都實施鋼性兌付的原則,即使萬一融資人還款出現逾期,平台會先還款給投資人,由平台去追討融資人的貸款。
而民間借貸公司擁有自己的資金池,在資金池裡的資金足夠的前提下,兌付是不成問題的。但是此類模式的掌控權在公司方面,投資人一般處於被動地位。
2借款途徑不同
民間借貸多為自發行為,大多發生在熟人親友之間,選擇面小,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資本的流動。P2P理財借貸雙方選擇面廣,因而擴大了資本的流動范圍,減少了資本的閑置時間。
3借款方式不同
民間借貸約定,多以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也只是內容簡單的「收條或借條」,契約完備性差,一旦引起糾紛,難以舉證和認定,無法保障債權人的利益。P2P理財簽訂嚴密的法律文書,銀行資金交接、利息歸還、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法律約定,契約完備、手續合法,即使出現糾紛,可以保證舉證容易,證據充分,保障債權的合法實現。
4安全性不同
民間借貸限於當事人的信用水平、社會經驗、法律意識、專業能力,以及操作過程的不規范性,常常出現違約風險,資金有去無回。而P2P理財風控機制較為完善,操作規范從根本上降低了違約風險,保障了借貸的安全運行。
其實,P2P投資理財和民間借貸的區別還是有很多的,但是P2P投資理財也是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兩者主要的都是為那些不能夠在銀行和傳統金融機構貸款的個人或者是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資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貸款的缺陷,對經濟的發展有著推動的作用。
② 你出資,我炒股,是民間借貸,還是委託理財
案例一
2008年2月,A與B簽訂《炒股協議》,約定:A出資10萬元給B炒股,月息2%,盈利三七開,如虧損B要將本金返還A,協議期限為一年。
2009年2月,雙方又訂立《借款協議》,約定:A出資10萬元給B炒股,月息2%加分紅(三七開),借期1年,借期屆滿還本付息加分紅,如炒股虧損,月息按1%計。
數月後,A訴至法院,要求B返還借款9萬元,並按2%利率支付2008年2月以來拖欠的利息。
法院審理該案的首要任務,是認定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即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A在分別與B訂立《炒股協議》和《借款協議》後,支付B各10萬元,是借款,還是委託理財資金。筆者分析如下:
1、是不是委託理財資金?
有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但目前未找到正式版本,故在此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398條規定,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第405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第399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據上述規定,委託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有:1、受託人負責處理委託事務;2、委託人預付委託費用,並承擔受託人墊付的費用及利息;3、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4、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報酬;5、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系。A與B簽訂的兩份協議,看似一方出資委託另一方炒股,但並不具備委託關系的主要法律特徵。第一,A沒有向B預付委託費用,也未約定向B支付報酬,即使B可能在炒股時獲得收益,但既不確定,也不是委託報酬。第二,B無須按照A的指示炒股。第三,A的出資期限為一年,雙方不可任意解除合同。據上述,雙方當事人並無委託理財的權利義務,相關款項當然就不宜認定為委託理財資金。
2、是不是借款?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有:1、一方支付借款,有出借方式及期限等;2、另一方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一般情況下)。A與B的權利義務內容,比較符合借貸關系特徵。主要是,雙方約定借款金額、利率及返還借款期限。雖然還約定A可以參與炒股盈利的分配,筆者認為可視為A出借款項給B,B炒股獲利後給予A的額外回報。或者說,雙方以炒股盈利作為提高利率的條件。據上述,雙方應為借貸關系,A的出資為借款。
③ 民間借貸和委託理財 道理一樣嗎
當然不一樣,民間借貸的沒有保障,但有風險,我借了錢出去幾呼要不回!!
委託理財一般有正規渠道有保證,但有風險
④ P2P網貸理財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這里先簡單回答前面二個問題,1、網貸可以賺錢,但金融投資從始至今都存在著風險;2、國家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利率,所以有正規非高利貸,也有高利貸存在。
至於第三個問題,P2P網貸理財本質是民間借貸,只不過是在傳統的民間借貸基礎上,運用互聯網的模式組建而成的一個新金融領域。只要投資人了解民間借貸,了解P2P網貸與民間借貸的關系,才能真正的懂得P2P理財(選安全的平台點這里!)的風險和收益、法律與監管,才能懂得和承擔投資風險的前提下而進行投資。
P2P理財+互聯網之後的特點
從金融層面上而言,P2P理財是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是民間借貸。
從互聯網層面而言,P2P又是一個偏交易性質居多的網站平台,結合互聯網透明、無區域、信息傳播快、影響力大的特點。
可以確切的說,P2P網貸是互聯網化,升級版的民間借貸。同時也可以肯定的說,相比其母體,P2P網貸的規則比民間借貸更為可信和可靠。
P2P網貸與傳統民間借貸相比強哪裡?
1、傳統民間借貸的管理者大多數非金融專業出身,而P2P網貸都是金融人士。
翻閱網路信息,大多數出事的民間借貸的老闆及管理層,基本是各行各業有線人士見有紅利,臨時參一腳,毫無金融背景。對金融風險和法律缺乏基本認知。促使大多數投資人被坑騙。
而P2P網貸從業人員,基本上都是金融專業出身的金融人士,對金融風險和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了解,在公司和平台經營上,更具有可信的能力。
2、民間借貸缺乏資金監管,而P2P網貸平台存在資金監管
民間借貸交易只在線下面談後簽訂合同的方式,完全是個人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交易規則、完全不需要資金監管。根據這一點,基本上傳統民間借貸公司都存在著資金池問題。
P2P網貸的模式通過線上資金託管保證賬號資金完全脫離平台,且因互聯網透明特性、公司的運營可透明化程度較民間借貸要高。
3、民間借貸僅限於當地,不如P2P網貸業務面積廣
傳統民間借貸的業務只能在當地開展借款、理財業務。受制於傳播方式,無法開拓其它地區的業務。而P2P網貸則不同,可根據互聯網特性,只要將網站或者APP推向市場,即可接納全國的客戶群體。
民間借貸因受地區限制,資金來源面小,一旦發生資金鏈的問題,就很難維持,只能跑路和面對倒閉;而P2P網貸,面向的客戶群體是全國范圍,資金來源面廣,一旦出現資金鏈問題,也可以通過運營手段,快速吸納市場上金融資金。綜合上述,P2P網貸公司比傳統民間借貸的公司的生存能力強。
總體而言,P2P網貸是將傳統民間借貸規范化、透明化的大好時機,隨著國家出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政策後,所有金融借貸領域隨著國家金融機構的介入、監管和扶持的條件下。以往金融從業人員素質低下、金融市場無法監管、無法規模化、暴力催收、跑路、坑騙投資人等影響行業發展的因素會得以徹底根治。
⑤ 委託理財個人合夥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2012年9月,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經協商約定:其姑姑一年投資十萬元,鄧某給其二萬元作為分紅;其姑姑只投資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後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給鄧某共十萬元。約定的時間到期後,鄧某僅歸還其姑姑投資款十萬元,但投資分紅二萬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萬元投資分紅。鄧某辯稱,投資虧損,無紅利可分。
【分歧】
第一種觀點:鄧某不需歸還2萬元分紅。鄧某與其姑姑是進行合夥投資,依照《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之間合夥的相關規定,因投資虧損不應支付分紅。
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雖然鄧某與其姑姑約定為合夥,但實質上是借貸關系,2萬元實際上是借款利息,其理應歸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理由如下:
區分本案系合夥協議糾紛還是民借貸糾紛最關健之處是雙方簽訂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以及協議簽訂之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本案中,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雙方協商約定,其姑姑只投資且按固定利潤分紅,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於個人合夥的基本特徵,違反《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認定該合同是名為合夥投資實為借貸的約定,投資分紅實為借款利息。鄧某與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借款到期後,鄧某未支付投資分紅的行為違反約定,且約定的投資分紅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制。故鄧某理應歸還到期的2萬元分紅。
⑥ 如何認定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57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⑦ 民間借貸和委託理財怎樣區分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風險的來源。
⑧ 請闡述出p2p理財和銀行理財,信託理財,民間貸款的區別
P2P理財: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以公司為中介機構,把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並獲得相應的貸款利息。
銀行理財: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綜合理財服務。
信託理財: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
資金兌付方式的區別
正規的P2P平台都實施鋼性兌付的原則,即使萬一融資人還款出現逾期,平台會先還款給投資人,由平台去追討融資人的貸款。
而民間借貸公司擁有自己的資金池,在資金池裡的資金足夠的前提下,兌付是不成問題的。但是此類模式的掌控權在公司方面,投資人一般處於被動地位。
銀行理財一般是做固定收益的,還款來源一般是債券基金等。
政府類信託的主要還款來源是融資政府平台的經營收入,在融資收入,以及財政還款等,一般企業信託主要靠企業的經營收入,擔保收入或者保險賠償收入等。
安全性的區別
信託和銀行理財風控比較嚴格,有一系列防止風險的措施。P2P和明間借貸風險會大一些。
門檻不同
P2P理財的門檻低,一般平台只需50元即可起投;銀行理財一般在5萬起投;而信託理財產品一般投資額都在100萬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