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罪與罪的區別
⑴ 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的疑惑
保險詐騙罪是定向的詐騙,沒有詐騙罪侵害的范圍廣,危害也沒有詐騙罪重,就是數再大也沒有詐騙所能夠詐騙的數額巨大,保險詐騙罪也不好實施,因為保險是很專業的,而詐騙是很常見的,對象的不特定性,保險詐騙罪是詐騙罪里的一個分支,按罪行法定就得按保險詐騙罪處罰,但是也有數罪並罰的時候
⑵ 保險詐騙罪和惡意騙保罪區別
在法律中並沒有惡意騙保罪的說法,惡意騙保是行為不是罪名,惡意騙保觸犯的就是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保險罪與罪的區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⑶ 常識 保險詐騙罪和受賄罪有什麼區別
從犯罪構成上分析,構成介紹賄賂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賄賂人具有行賄意圖或者明知國家工作人員有受賄意圖,而故意充當「掮客」,從中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也就是說,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這就猶如市場經紀人的作用一樣,有買方和賣方的情況下,才從中說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進行引薦、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溝通、撮合行為本身既非受賄行為,也非行賄行為,而是獨立的介紹賄賂行為。 而受賄罪中的共同犯罪,應理解為各共同犯罪人之間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故意,並實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即受賄罪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其同事、家屬或親友夥同其共同參與收受財物的共同犯罪案件。
⑷ 保險和銀行的區別
首先說說銀行,優點是變現性比較好,把錢存在銀行可以隨時取出來用。缺點是利息低,而且是單利。
在說說保險,優點是有保障,無論你保費交了多少,只要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條款規定的意外就會得到賠償,而且利息比較高,算的是復利即利滾利。缺點是變現性差,存款期限長,一開始存款就要存上幾年才不會有損失。雖然說保單抵押貸款可以彌補變現性差的缺點,但是也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至於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主要包括大額存款、股票、一級債券、基金等。壽險說大額存款,即把錢存在銀行,但是和普通人存款利息不一樣,大額存款是以復利計息的,而且利息率要比普通存款高很多。再說一級債券,普通人購買國家債券或者金融債券通常是通過政府、銀行轉過多次手的三級債券,而保險公司是直接從人民銀行購買的一級債券,這就是差價。至於其他的投資渠道,和銀行基本一樣了。
至於3樓的朋友說保險公司會倒閉而銀行不會,這個觀點本人不敢溝通。現在的商業銀行大多都已經改制為股份制銀行,已經不存在意義上的國有銀行,頂多是國家控股。所以說銀行不等同於政府,銀行是會倒閉的。就像最近的經濟危機,美國部分銀行紛紛倒閉,只不過經濟危機對發展中國家影響遠沒有對發達國家大,所以在中國的感受會少一些。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這種影響會越來越大。
而保險公司呢?首先人壽險公司會倒閉,但是國家《保險法》規定,壽險公司倒閉後,其壽險產品會由中國保監會制定給其他保險公司繼續負責經營,絕對不會損失消費者的保障利益。從這點說,保險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只有國家倒閉了才會倒閉」的產業
至於投資銀行還是投資保險,因人而異。理財專家給我們的建議是,把收入的30%用於存款,10%-20%左右用於購買保險。
⑸ 財產和保險的區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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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分為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和壽險。功能分別是意外身故傷亡、意外醫療和意外住院津貼;醫療險是報銷因疾病導致的住院醫療、特殊門診等醫療費,先付款後報銷;重疾險是一旦確診合同中所列重疾,立即給付的,重疾險外還有輕疾險,也是確診給付制;壽險責任很簡單,死亡即給付。
財產險標的是財產不是人,最常見的就是車險,房屋財產險,手機險;另外還有對合同標的的信用保證保險等等。
⑹ 保險的區別
財產保險主要針對是財產安全的保險,包括工程保險、航運保險等等。
人身保險主要是針對人身的健康、意外、身價、醫療、養老、理財以及教育金保險。
分紅型保險主要指保險公司對健康、醫療(只有泰康人壽有)、身價、養老、理財、子女教育金所設計的分紅型的保險產品,這些產品通過資本收益達到對客戶的回報。
銀行保險是保險公司通過銀行櫃台向儲戶銷售的一種短期(非終身)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承保時向其他保險公司分保的行為。
有空你培訓一個保代證,再讀讀陳懇先生的《迷失的盛宴》,相信你幾年後會成為保險行家
⑺ 合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的區別
您好!
保險詐騙罪雖然事實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但它利用的僅僅只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標的手段即行為方式有其獨特之處,這是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其次,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僅限於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關系人,而合同詐騙罪在主體方面則無特殊要求。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⑻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應該如何區分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需要根據行為區分。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