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合同既有
❶ 健康保險合同 類型
一、保險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
(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
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
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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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麼是健康保險的既存狀況條款
健康保險中,既存狀況條款是說,在保單生效的約定期間內,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既往病症不給付保險金;一些健康健康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因既往病症而發生的屬於健康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時,通常保險人只在保單生效2年以後才給付保險金。詳情以保險合同條款為准。
❸ 健康保險合同具有哪些基本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險合同內容以條款的形式出現,可分為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保險法》第19條規定保險合同必備的條款有11項,分別是: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方式;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方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一個完整的健康保險合同必須包含以上11個方面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險人提供並體現在投保單中,為避免法律糾紛,必須明確記錄。
除法定條款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就健康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如投保范圍、如實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內容變更、合同金申請等等條款。
❹ 什麼是健康保險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您好!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在健康保險中,常見的幾項特殊條款有: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❺ 一份健康保險合同,既有免賠額條款,又有比例給付條款,要怎麼賠
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險合同既有共保條款又有免賠額條款,保險公司一般只對超出免賠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採用與被保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攤的方法進行保險金賠付。
❻ 健康保險的合同條款與壽險合同一樣么
健康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與壽險合同基本相同,如寬限期條款、復效條款、不可抗辯條款等;有些條款與壽險相似但不完全一致,如續保條款;還有一些條款為健康保險合同特有,包括體格檢查條款、等待期條款、免賠額條款、屍體解剖條款、法律行為條款、既往症除外條款、共保條款等。詳情以保險合同條款為准。
❼ 在健康保險合同中其特有的條款包括
在健康保險合同中其特有的條款包括
寬限期條款,減小客戶帶病投保的風險
❽ 健康保險既有給付性的又有補償性的。健康保險中屬於給付性的險種是
健康保險中屬於給付性的險種是重大疾病險。
重大疾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險。
比例給付保險:
按比例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是針對重大疾病的種類而設計,主要是考慮某一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死亡率、治療費用等因素,來確定在重大疾病保險總金額中的給付比例。當被保險人患有某一種重大疾病時按合同約定的比例給付,其死亡保障不變,該型保險也可以用於以上諸型產品之中。
適用范圍:
本規范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范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