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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再保險和原保險的聯系和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09 06:43:33

㈠ 簡述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聯系和區別

兩者的聯系
(1)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再保險合同以原保險合同的范圍和有效期為限。
(2)再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合同。雖然再保險合同源於原保險合同,但並不是原保險合同的從屬合同,在法律上兩者是各自獨立的。
兩者的區別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
(2)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再保險合同是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承擔分保的責任,表現為分攤性合同。

㈡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區別,保險公司承保時應注意什麼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㈢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系與區別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系:

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因此,原保險和再保險是相輔相成的,它們都是對風險的承擔與分散。再保險是保險的進一步延續,也是保險業務的組成部分。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均具有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成果的功效。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如下:

1、保險關系的主體不同

原保險關系的主體是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體現的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再保險關系的主體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體現的是保險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2、保險標的和賠付性質不同

原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財產、人身、責任、信用以及有關的利益;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是一種具有責任保險性質的保險。原包括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兩種。再保險合同均為補償性合同。

3、與投保人的關系不同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也叫直接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的風險責任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

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的還是補償性的,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進行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絕對保戶的賠償;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㈣ 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不包括什麼

(1)聯系:1、沒有原保險就沒有再保險,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
2、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對自身因原保險帶來的風險進行進一步管理。
(2)區別:
1、風險主體不同:原保險的風險主體為投保人自身風險,而再保險的風險為投保人因原保險而衍生的風險,也就是說,再保險的投保人為原保險的保險人。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保險標的既可以是財產、利益、責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的一部分風險責任。
3、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財產險合同屬補償性,大部分人身險合同屬給付性;再保險合同均屬經濟補償性。

㈤ 原保險和再保險的區別

樓主你好,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均具有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共同保險仍然屬於直接保險,是直接保險的特殊形式,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分散更加細化。
他們的關系在於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因此,原保險和再保險是相輔相成的,它們都是對風險的承擔與分散。再保險是保險的進一步延續,也是保險業務的組成部分。再保險具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一種業務經營活動。二是再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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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簡述再保險與保險的關系

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再保險是由原保險派生的。再保險是對原保險的保險,再保險支持和促進原保險的發展。
再保險合同不是原保險合同的從屬合同,而是獨立的合同,它與原保險合同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繼承關系。
再保險合同只對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再保險人只對原保險人負責,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任何法律關系。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
1、保險關系的主體不同。原保險關系的主體是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體現的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再保險關系的主體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體現的是保險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財產、人身、責任、信用以及有關的利益;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是一種具有責任保險性質的保險。
3、保險賠付的性質不同。原包括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兩種。再保險合同均為補償性合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什麼是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與原保險的關系如何

原保險:客戶到保險公司買的保險,不管是哪類,都叫原保險。
再保險:保險公司為分散客戶原保險給公司帶來的可能的經營風險,而給這個原保險買的保險,叫再保險。所以再保險也叫保險的保險,相對於原保險的區別是,再保險只能由保險公司來買,分擔的是保險公司的風險。
共同保險:他是指保險公司對於風險單位比較大的保險標的,為分散自己的承保風險,聯合2家以上的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同時進行承保的保險。和再保險的區別是分散風險的方式不同,在保險是縱向的風險分散,而共同保險是橫向的分散。

㈧ 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㈨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有區別

原保險簡單說就是你自己和保險公司!再保險,一般情況這種都是出現在財產險裡面!是指一樣保險標的的保額超出保險公司預計!一般情況下會將這部分超出的風險做轉移,
由原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公司簽訂的以同一保險標的的保障!再保險只和原保險公司有直接掛鉤和原保險人沒有關系~

㈩ 論述再保險和原保險的聯系和區別

再保險亦稱「分保」。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接受業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支付的保費稱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原保險人在招攬業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由再保險人支付給原保險人的費用報酬稱分保傭金或分保手續費。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原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再保險人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比例再保險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分為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過賠付率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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