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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保險投保人寫誰有區別嗎

發布時間: 2021-08-08 21:54:42

⑴ 投保人是本人寫在保險單自己的名字嗎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通俗的講,投保人就是買這份保險的人。

除了一些短險(意外險卡折)以及車險(一般會有業務員代簽),正常的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都必須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代簽。

投保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

3、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1)旅遊保險投保人寫誰有區別嗎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

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投保人對下列這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如公司為員工購買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投保人

⑵ 投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的區別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投保人、受益人都可以在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後進行變更,但只有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無法更改的主體。

關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推薦閱讀這篇文章《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區別》

投保人的權利又有哪些呢?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

我們再來看看被保險人的權利又有哪些?

1、享有領取醫療、殘疾和養老保險金的權利;

2、被保險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則保險合同無效的權利;

3、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⑶ 保險單上投保人寫誰的名字,我是學生。

學生的保險單,投保人是成年人,被保險人的名字應該是學生而不應該是家長名字,投保人是家長或者監護人。

如果學生年領已經超過18周歲,可以自己當投保人,寫家長名字才對。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賦有交納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他們是以其財產、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他們將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3)旅遊保險投保人寫誰有區別嗎擴展閱讀:

所謂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投保人是任何保險合同不可或缺的當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

第三,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投保條件:

投保人應具有以下條件:

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⑷ 孩子上了保險,投保人寫我和我老公有什麼區別

由於投保人只是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的人,因此,填寫誰都沒有關系,而受益人是領取保險金的人,這在有時會比較重要。

《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在人身保險中,只有與其有血緣、贍養、夫妻等關系的人才能為其投保以死亡為保險責任的保險。孩子們投保的保險承擔死亡保險責任的,因此一般只有其父母等與孩子具有血緣等利害關系的人才能為其投保。

資料拓展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⑸ 保險單上的投保人寫誰的名字。

一、投保人就是買這份保險的人。正常的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都必須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代簽。如果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則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簽「監護人姓名」,並再簽一次監護人姓名。如果被保險人超過60周歲,在投保時還需要進行錄音錄像,保險從業人員會和投保人、被保險人預約時間上門或前往指定地點進行雙錄工作。

二、在簽訂合同時,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可為同一人。即保險買給誰的誰就是被保險人,投保人就是出保險費用的人。受益人則是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就是理賠保險金的最終獲取人。

三、若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險人,也不是受益人,那麼投保人對於保險合同只有繳納保險費義務。當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後,只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才可以申請保險理賠,而投保人則是沒有權利申請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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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⑹ 投保人寫誰重要嗎

投保人寫誰還是比較重要的。
因為意味著這份保險是誰出資。

⑺ 我買保險投保人該寫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投保人一般填寫自己的名字,如果怕以後自己遇到什麼事而無法自己取保費,也可以投保人寫你老公,但被保人一定要寫自己,因為你是給自己買的保險。

⑻ 旅遊意外險投保人可以是單位嗎

目前旅行社計調一般接觸到的是「旅行社責任險」與「遊客意外險」這兩個險種,作為一名合格的計調要准確掌握這二者之間區別並能聯系實際並在工作中遇到突發事件處置時很好的運用,降低旅行社自身的風險。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兩個險種的屬性,旅行社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遊客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由此產生的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中通常涉及到四個主體,即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旅行社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投保人為旅行社,其通過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從而轉嫁自己的經營風險;保險人為保險公司,其通過收取保險費而建立保險基金來經營保險業務,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根據保險合同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在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實踐中,被保險人通常與投保人一致,為投保的旅行社(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是人身合同的專屬概念,並不存在於財產保險中,因此,在旅行社責任險中不會涉及到受益人的問題。
旅遊意外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具體有4種情形:第一,遊客本人作為投保人為「自己」投保;第二,遊客本人作為投保人為「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第三,遊客本人作為投保人為「與其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投保;第四,在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單位作為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
根據旅行社操作實踐發現,很多計調在簽訂旅遊合同時,在遊客意外保險條款的填寫中,一般將參團遊客本人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有這樣一種情形,旅行社建議遊客投保意外險,但是遊客予以拒絕,為規避風險,旅行社自己出錢為遊客投保了意外險,並將投保人填寫為遊客。對於這樣一種簡單的法律行為,如果沒有遊客的事先同意,就會產生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因此在提醒各位朋友,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讓遊客簽字認可。
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理賠事宜如何處理?
在旅遊過程中,由於旅行社的原因(比如沒有履行告知、警示等合同義務,安排的旅遊車發生了交通事故等)造成了遊客人身傷害,如果遊客也投保了遊客意外險,那麼作為旅行社來講,應當如何運用保險予以補償呢?
現實中經常發生的情形為:旅行社協助遊客通過意外險向A保險公司索賠住院、醫療等費用,保險公司在予以賠償的同時收取相關證據原件;事後,遊客又要求旅行社予以賠償。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旅行社會採取不同的措施,但大致上有2種,第一,旅行社認為,遊客已經通過意外險獲得了賠償,旅行社不應當再予以賠付;第二,旅行社通過啟動旅行社責任險向B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此時B保險公司要求遊客提供醫療費用等證據原件,因為在意外險索賠中,遊客已將相關原件交予A保險公司,因而無法提供,此時B保險公司往往以無證據原件為由予以拒賠。旅行社的那種做法正確?保險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如果進入司法程序結果又將如何?
我們先來看看《保險法》中的關於「損失補償原則」有關規定以及適用范圍,通俗地講,損失補償原則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的財務狀況不應因保險賠償而變得比未發生時更好。在損失補償原則之下有3個要點,即無損失即無賠償、有損失方可賠償、賠償不得超過損失。我們在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為車損賠償,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為即是在評估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因為保險公司不可能因車輛的簡單刮碰就賠付整個車價款。損失補償原則可以有效地防止不當得利的發生。《保險法》關於體現損失補償原則的條款全部出現於第二章「保險合同」的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之中。尤其是第六十條的「保險人代位權」的規定更是損失補償原則的突出體現。《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在《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之中則有非常對立的法條與之呼應。《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基於「人身無價」之考慮,從而將「損害補償原則」排除在人身保險合同之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現行《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那麼結合前面之案例,遊客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如果由於旅行社的原因而發生人身損傷,遊客不僅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付,還可以向旅行社主張賠償責任。作為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
從《保險法》來看,立法將保險業務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2大類,並且將「損失補償原則」歸入「財產保險」之中,排除於「人身保險」之外。但是,從保險實務來看,人身保險具有「定額給付型」和「費用補償型」2種類型。定額給付型保險,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比如:旅遊意外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假設保險金額為50萬元,此時,保險人考慮的是被保險人是否發生死亡這個結果,並不考慮被保險人是否存在因搶救而產生的費用支出等因素(實踐中可能因為即時死亡而沒有搶救費用,也可能花費100萬元經住院搶救無效而死亡)。費用補償型保險,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約定的范圍與標准補償被保險人的費用支出或收入減少。比如:旅遊意外險合同中約定「如果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因意外傷害,住院期間實際支出的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80%」。此時,保險人考慮的被保險人實際費用的支出,對於其是否死亡、殘疾或是疾病則不在考慮之列。對於定額給付型的意外險來講,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與生命,而身體與生命是無價的,當然不能適應於「損失補償原則」,所以,被保險人當然既可以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也應該可以從旅行社處那裡得到賠償(前提是旅行社對此負有法律責任)。對於費用補償型意外險來講,其保險標的顯然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利益,應當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許多學者也多提出這種觀點,指明了《保險法》的立法疏忽,即立法忽視了意外險中所具有的「定額型保險」和「補償型保險」分類,從而造成了現實的不良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如果旅行社在實踐中一旦遇到旅遊者在得到意外險的賠付後,又向旅行社主張賠償時,一旦走上司法程序可以請求法院將承擔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追加為第三人來一並解除相關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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