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被區別對待
Ⅰ 國內外保險區別是什麼
國內外保險的區別:
1、出險范圍不同
國內保險:是僅限於中國境內區域的保障,具體會根據保險簽署所在地的相關簽訂政策而定。
國外保險:享有全球范圍的保障,只要是歐美、亞洲等國家的正規醫院即可享受賠付。
2、重大疾病保障范圍不同
國內保險:國內重大疾病保險最多具備4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賠付,相對來說需繳納的保費更高。
國外保險:境外大病保險共有65種保險賠償加上附加疾病,同齡購買人的保費績效價格比高於境內購買人。
3、高額保單上限不同
國內保險:由於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范圍的限制和規定,我國的大型保單很少,即使不是單一產品,但捆綁銷售的產品很多。但保險金額上限約為1000萬元人民幣,但超過100萬元的保單需要協調。
國外保險:雖然近年來國外對大規模的保險單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上億資金的大規模保險單),但1000萬美元的大規模保險單仍然可以操作,大規模的保險單操作不需要每年支付昂貴的保費。
4、保單預期收益不同
國內保險:內地自1999年以來國家對傳統壽險設定了2.5%的預定利率上限,所以一般國內壽險的預期收益率在3%-5%之間。
國外保險:海外保險沒有預定利率的上限,一般人壽保險的預期收益可以達到10%以上,甚至更多。
Ⅱ 被保人與被保險人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交費的那個人是投保人就是他買的保險
被保人就是受保障的那個人
如果你給自己買保險你是投保人也是被保人
如果你給你老婆買保險你就是投保人你老婆是被保人
多說下一般保險里還有個收益人就是被保人出險了保險公司賠的錢給收益人
Ⅲ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
交通事故全責方逃逸或不賠錢,怎麼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一、車主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情形
交通事故造成自己的車損,雖然對方全責或主責,但是對方不賠償也不配合的,車主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購買的《車損險》,注意理賠的是自己的車損險,因為法律賦予了保險公司向全責方代位求償的權利,司法實踐認定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無責任」「按責任比例賠付」這種借款,拒絕賠償無責任方的相關損失。為何車主只能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通常發生在以下無奈的情形:
1、全責方的車輛無購買保險,對方又無經濟賠償能力;
2、對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關賠償,事後無法聯系的;
3、對方交通肇事逃逸的,也是被認定全責的;
4、責任方有購買保險,但是不配合理賠,自己又懶得去奔波投訴;
網傳的「代位求償只針對車損,如果事故涉及人員傷亡,這部分的賠償就無法通過它來實現。如果出現的是單方事故,或者不在保險賠償范圍的事故,「代位求償」也不可以使用。「這說法也是不妥當的,只要是有車損的,有人傷,同樣可以向自己保險索賠車輛損失,因為理賠的是車損險,同理,單方事故,假設是自己全責,自然理賠的也是自己的車損險。
二、車主將索賠權讓與保險公司
廣州保險律師在網上經常看到「車主可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說法,這表述是有問題的,因為代為賠償的行使主體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賦予給保險公司的,即,不是車主代位求償,而是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車主只是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然後保險公司向逃逸方求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簡單來說,保險人代位求償,又稱為代位追償,是指被保險物品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車主)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保險公司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三、車主應注意勿私下放棄索賠權
在車險中,若對方未逃逸,遇雙邊事故時,如果車主屬於無責方,卻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放棄向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將導致保險公司喪失針對事故另一方的代位求償權,因此不會再支付賠償款。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據此,保險公司可拒絕向車主賠償。
廣州車險律師提示,類似情況下,不要擅自和對方調解私了,避免簽訂任何免除對方的賠償責任的協議,如果對方是有責任,擅自放棄索賠權的,保險公司知悉後一般予以理賠自己投保的車損險。
四、向自己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流程
在對方全責,而對方或者對方的保險公司又無法賠償自己的車損時,可以與自己的保險協商解決,要求己方的保險公司先賠償給自己,將對第三者的索賠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具體的依據是上述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拿車損險來說,由無法直接向第三方追討損失的車主向保險公司提出代位求償申請,後者核實後,與之簽訂《保險權益轉讓書》,在車損險額度內先行賠付車主的修車費,再履行代位求償權,向第三方追討車主的損失。
五、車主必要時可考慮訴訟途徑理賠
保險公司一般考慮到能追償的情況下,才會先賠償給被保險人車主,自己才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為自己的利益,能追償的就賠,沒有追償可能的就拒賠,視不同情況做區別對待是違反了車險的代位求償的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
如果經過談判,自己投保車損險的保險公司實在不願意賠償自己的車輛損失時,可考慮起訴到法院的途徑解決。通常在車損險或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條款上,存在類似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的條款,在車主一方無責時,保險公司就拒絕賠付,告知車主找實際侵權人賠償,或者要求車主在對方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第三者險賠付完畢後,才可在自己保險公司理賠車上人員險,但這種條款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生效,在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可考慮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為什麼有些人會對保險產生排斥心理
早期的時候保險推銷員沒有經過系統的培訓,水平參差不齊,明明沒有承保的項目睜著眼睛說有,造成了一些大眾的困擾。還有的人覺得這是概率問題,幾乎用不到。
Ⅳ 投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的區別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投保人、受益人都可以在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後進行變更,但只有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無法更改的主體。
關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推薦閱讀這篇文章《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區別》
投保人的權利又有哪些呢?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
我們再來看看被保險人的權利又有哪些?
1、享有領取醫療、殘疾和養老保險金的權利;
2、被保險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則保險合同無效的權利;
3、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Ⅵ 被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怎樣對待,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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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被保險公司領導欺騙直接找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如果你是下屬,投訴領導的,沒必要,不和狗一般見識,我們支公司領導也是那個B樣
Ⅶ 對於保險你是怎樣看待的
一個事物能引起多數人的反感,那必有它的"過人之處"。保險就是這樣。
保險是一個專業度很高的金融工具,同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一樣,是中性的。
同樣都是金錢的游戲,為什麼有些人對大牛市心心念念,卻對保險退避三舍呢?
怪只能怪:
1、銷售渠道的扭曲。
傳統的代理人模式弊端重重。本應專業的保險銷售卻成了只要有一張嘴會說話就能做的工作。有太多人遭遇銷售誤導、誇大收益,被故意引導進行不誠實的健康告知,投保時你好我好,理賠時才發現被忽悠了,遭遇各種理由拒賠。殊不知,代理人的承諾不可輕信,唯有保單中的白紙黑字才是理賠的唯一依據!雖然也有為客戶負責又專業的好業務員,然而,普通老百姓又有幾人能遇到?
最近幾年出現的互聯網銷售渠道,雖然看似很美,「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消費者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直接選擇產品投保,多樣的選擇、低廉的價格,讓消費者有種撿到寶的感覺,然而,沒有專業人員把關,又有幾個消費者能看懂晦澀的條款?
2、保險理念的扭曲。
保險是根據大數法則進行風險分攤的工具。貪小便宜是每個人都可能會有的心態。多數人都認為風險發生在自己身上是小概率事件,為不確定的風險支付確定的保費總有種吃虧的感覺。因此,買保險必須返本,如果自己用不著就得把錢拿回來。某些保險正是利用客戶這種心理設計了返本。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返本的結果就是推高了保障成本,保費高出一大截。商業保險除去其商業盈利性外,本質上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如果從這一點出發,大家對保險的認識會有所改觀,對銷售誤導就多了一些免疫力。
3、保險知識的欠缺。
人們對於不熟悉不了解的東西,保持距離是自然的選擇。尤其是保險,動輒數十年交費,動到錢袋子的事,任誰也不會隨隨便便就把錢交出去。保險種類繁多,每種險都有其適合解決的問題。從業經歷告訴我,很多人對基本的保險類型都沒搞懂就冒然投保,買錯保險的概率很大。重疾險保大病,醫療險用作報銷,壽險保的是身價。如果買了大病險,卻等著用它來報銷住院費用,那就是南轅北轍了。一旦買錯,理賠必然不理想。這也是導致一些人對保險退避三舍的原因。
現在的人排斥保險,無非以上原因。當務之急,是做好保險科普,凈化銷售渠道,體現專業價值,讓保單不再晦澀難懂拒人千里,讓人人知道保險的好處,知道需要買什麼保險,知道怎麼才能買到稱心如意的保險。
保險被排斥的時代,恰是我們經紀人大展宏圖的時代。
秉持理性專業中立,讓保險貼近你我,為客戶創造價值,這是我們不懈的追求。
Ⅷ 在保險中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一樣不
在保險中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不一樣。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區別:
投保人保險合同簽訂的當事人,也就是出錢買保險的人,被保險人就是保險標的,屬於保險保險公司的承保對象,受益人就是出險後理賠得錢的人,如果被保險人沒身故,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如果身故,一般看合同上寫的人,也就是身故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
(8)保險被區別對待擴展閱讀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參考資料保險_網路
Ⅸ 我買了兩份重大疾病保險,可是有個疑問,對於不同的保險公司,關於理賠方面會有什麼矛盾沖突
關鍵是看你購買的保險是費用型還是給付型。
所謂費用型,你可以理解為「報銷」。費用型保險一般都適用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之一的「損失補償原則」,也就是說給予的賠償不超過被保險人的損失額度(看清楚是不超過,也就是小於等於的意思),不允許投保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收益。如果你購買了兩份費用型的保險,那就是重復投保,到時候兩家保險公司會根據比例責任制分攤你的損失額,你獲得的總賠償額仍然不超過你的損失額,也就是交兩份保費得一份賠償,這樣做是不劃算的。
所謂給付型,就是發生了保險事故,就按照合同給你一筆錢。至於這筆錢是超出還是不夠,你拿了干什麼,保險公司就不管了。給付型保險不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也就沒有重復投保這一說,符合條件的話就可以得兩份 保險金。
目前市場上費用型的重疾險比較常見,如果是這樣的話,你購買兩份完全相同的重疾險就沒什麼意思了。
Ⅹ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區別
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假如是A
投保人,就是給錢的人,假如是兒子
被保險人,就是被保護的人,假如是爸爸
兒子給爸爸買了份A保險公司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