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等的區別下載
1. 建築工程保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一樣嗎
三、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
我國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發展較晚,於近幾年初步建立相應責任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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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將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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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將工程咨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咨詢業務的人員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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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綜上,我國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制實行「終身負責制」,並已初步完成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總承包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覆蓋。
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的發展問題
通過建立完善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度,我國建設工程活動能夠實現:行為責任具體到人、追溯落實主體責任,有效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應責任主體的職業風險,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應對方法,不僅難以令責任主體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更容易引發負面的行業恐慌。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十分必要。
國際成熟建築市場經驗證明,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能夠有效應對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責任風險。具體而言,如勘察、設計、監理等責任主體,通過保險合同將自身的工程質量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其因疏忽或過失對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經濟賠償。此外,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前審查機制,還能發揮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市場調節機製作用,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相較發達國家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來看,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在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上都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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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國內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業務開展僅以設計責任保險與監理責任保險為主,前者發展相對較快,但依據缺乏足夠的政策與市場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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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設活動主體客觀上需要的專業人才、技術、管理力量,這些都是目前國內保險行業需要進一步發展積累的。因此,完善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還有待國家政策與行業力量的進一步探索推動。
綜上,工程擔保、工程保險與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是我國近年來在建設工程領域積極探索的三大工程質量保障制度。無論是信用保證機制、質量風險應對還是活動主體責任落實,都能夠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有效的工程質量保障作用。但受限於制度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進一步探索挖掘,這也將是未來我國工程質量建設的重要課題之一。
2. 工程擔保的定義
工程擔保是指擔保人受合同一方的申請(委託)向另一方保證如果被擔保人未能履行其對債權人的責任和義務使債權人遭受損失則擔保人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或償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在一定的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內)
3. 什麼是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什麼?工程保險的具體分類-工保網
從保險屬性上,工程保險屬於財險范疇。但由於工程保險針對的是具有規模宏大、技術復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特點的現代工程,其風險從根本上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標的的風險。所以,工程保險是在傳統財產保險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風險保障方案,並逐步發展形成自己獨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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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有什麼區別呢
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都是風險轉移和損失補償的重要手段。在發達國家,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如果沒有取得相應的工程擔保或沒有購買相應的工程保險,幾乎無法獲得工程合同。無論是工程擔保,還是工程保險,都要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對於被保證人的綜合能力都要進行全面評估。
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在運作方式、管理模式、會計制度和事故處理上具有許多相似之處。
由於根本性質不同,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工程擔保是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即業主、承包商和保證人;而工程保險只有兩方當事人,即保險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通常不涉及第三方。
2、工程擔保是由被保證人申請,交付保證費來保證他人(權利人)的利益;而工程保險則是由投保人申請,交付保險費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3、工程擔保所承擔的是被保證人違約或失誤的風險;而工程保險所承擔的投保人自己無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風險,投保人的故意行為屬於除外責任。
4、在工程擔保中,被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根本目的並非為了轉移風險,而是為了滿足對方要求提供的信用保障;而在工程保險中,投保人購買保險則是為了轉移風險,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
5、在工程擔保中,保證人所承擔的風險小於被保證人,只有當被保證人的所有資產都付給保證人,仍然無法還清保證人為履約所支付的全部費用時,保證人才會蒙受損失;而在工程保險中,保險公司作為唯一的責任人,將對投保人的意外事故負責,相比之下,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明顯要高。
6、在工程擔保中,保證人往往要求被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保證人有權追索作為履約所支付的全部費用;而在工程保險中,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將按期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負擔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無權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
7、在工程擔保中,被保證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時,保證人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保證合同得以繼續履行完成;而在工程保險中,當投保人出現意外損失時,保險公司只需要支付相應數額的賠償,無須承擔其他責任。
8、盡管同屬工程風險轉移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後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而工程保險是將工程風險從投保人轉移給保險人,最終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損失。
9、當承包商或業主正常履行合同之後,工程保證應當如期返還,只有一方沒有正常履約,另一方才能沒收對方提供的工程保證;而在工程保險中,即使沒有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也不再返還。
10、工程擔保所要交納的保證費相當於手續費,因而相對較低;而工程保險所要交納的保險費則相對較高。
5. 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有什麼區別呢
您好!我是中國平安保險專員,工程擔保是擔保工程方面的,工程保險是保證在這個工程在建築的時候人身安全的!
6.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保障范圍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安裝工程一切險包括: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智能建築、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分部工程)的保險。 主要保險責任為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風險開始時間不同
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三、風險的成因不同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四、風險損失率不同
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五、除外責任方面,二者也有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部分)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4、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除外責任(部分)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7. 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為各種機器的安裝,以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專門保險,主要適用於安裝工廠用的機器、鋼結構、起重機、設備、儲油罐、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項目。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1)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8. 安全保險費和工程保險費有什麼區別
安全保險費。。。
9. 建築工程保險與安裝工程保險有何區別
1、保障范圍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2、風險開始時間不同:
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
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
(9)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等的區別下載擴展閱讀:
安裝工程保險主要是指設備的安裝,主體機構工程已經完畢,這樣適用安裝工程保險條款。在一份建築施工合同中設備安裝費用佔到合同金額的60%以上時用安裝工程保險條款,沒有佔到這個比例一般用建築工程保險條款。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10. 工程款支付擔保與預付款擔保 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保險概念、保險責任、功能機制這三個方面:
一、保險概念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以工程項目發包人為投保人,以簽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為被保險人。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承包人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於工程建設的保險。
二、保險責任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義務,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已支付的預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險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以預付款扣抵應付工程進度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三、功能機制區別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擔保形式,在功能機制上最大限度的發揮著「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保障作用」。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由於發包人預付工程款先於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建設工程項目款項數額通常較大,因此就存在工程預付款使用的信用風險。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預付款擔保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