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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和保險健康發展

發布時間: 2021-08-08 09:32:55

Ⅰ 銀行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什麼

銀行保險發展從1980年開始經歷了萌芽階段、起步階段、成熟階段、專業化階段四個時期。
原因是:
一、是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業正逐步向商業銀行過渡,其經營和發展也將逐步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銀行保險收入表利潤是銀行經營的目標。一是隨著國家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越來越多的銀行加入到市場中來參加競爭,銀行常規業務的預期利潤逐步下降,迫使銀行不得不設法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並通過新的服務來穩定或增加自己的客戶群;二是國內購買力的嚴重不足,工商企業經濟不景氣,引起銀行業貸款減少,風險加大。利率的大幅下調、利息稅的開征,使銀行存款業務發展艱難。三是住房、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風險,促使銀行尋求保險,來作為轉移風險的措施。四是銀行的電腦網路已實現聯網,網點分布合理,風險防範制度完善,人員素質較高等都為銀行發展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條件。
二、是保險公司展業和擴大規模的需要
保險公司通過銀行代理業務一舉多得。一是銀行代理可增加保險公司的業務收入。銀行網點眾多,分布合理,銀行代理保險相當於保險公司機構的延伸;銀行又可能為保險公司提供巨大的客戶群體,擴大保源。二是銀行代理保險可提高保險公司的形象。中國銀行多年來在社會和百姓之中形成了較好的社會形象,保險公司借用銀行網點代理保險業務,可改變個人推銷保險帶來的負面影響,提高保險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促進業務的健康發展;三是銀行代理可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

Ⅱ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有什麼相同點和不同點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都是金融業,商業銀行辦理存貸款業務,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

Ⅲ 銀行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其實都是保險公司的產品

只不過一個放在銀行代賣而已!

你說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投資型保險,一個是保障型保險,看你的需要了!

投保偏向收益,保障金額少點;

保障型保險呢,幾乎沒有收益,保障金額高!

Ⅳ 保險公司的風險與商業銀行的風險有何區別

不知道你指的是經營風險還是投資風險。對照銀行法和保險法,在經營方面,商業銀行破產倒閉不受保護,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允許破產,但是可以分立,合並,託管。(保險法第89條)。在投資方面,他們都有融資的功能,投資渠道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督和管控。

Ⅳ 推動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發展,這么做的原因是什麼

內外自然環境的刻骨銘心轉變既產生了一系列機遇與挑戰,也產生一系列挑戰。我們要精確識辨、科學研究應變力、積極求進。以中國大循環系統為行為主體,決不是關起門來封閉式運作,只是要根據充分發揮外需的發展潛力,使中國銷售市場和國外市場能夠更好地中國聯通,完成更為強悍、可持續性的發展趨勢。針對下一步怎樣更強促進商業銀行、保險行業完成高質量發展,周亮明確提出下列四方面:一是勤奮提升服務中國實體經濟的質效,想方設法減少公司的資金成本,探尋應急貸款和緊急股權融資的體制,促進金融系統2020年向各種公司有效讓價1.5萬億人民幣。

促進商業銀行、保險行業更高質量擴大開放。2018年至今,銀監會執行了34項金融機構保險行業的擴大進口對策,現階段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早已基礎進行。近幾年來,銀監會共准許股份制銀行和外資企業車險公司赴華開設各種組織近一百家。銀監會將再次秉持著社會化,法治化、現代化的標准,貫徹落實內外一致、公開化的現行政策自然環境,進一步落實落細已頒布的對策,引入大量系統化、有特點的外資企業金融企業赴華開展業務的。

Ⅵ 商業銀行、社會保險和政策保險的聯系與區別

1、公司給你辦的養老醫療,就是國家發行的社保
像太平洋等等的這一類,叫做商業保險

2、社保推行的原理,用朱榕基總理的話來說,就是「低水平,廣覆蓋」
也就說是說,目的是全民普及,但是只是一個基本。就如同穿衣的一件襯衫,過夏挺舒服,但到了冬天,是絕對不能防體保暖的

所以,就誕生了商業保險,作為社保的補充

區別:
a 社保養老金是活多久拿多久,假使退休沒幾年就88了,前面交了幾十年的錢也是拿不回來的,只能領到個人帳戶的一點點錢,事業單位會有幾個月的工資 商業保險是定額定期,每月領的金額,領多少年,都是合同約定好的。即使個人沒有領完,受益人繼續領。保證所存資金不流失

b 社保醫療根據醫院等級設有起付標准,比如南京這邊3甲醫院是1000的起付額。就是說,1000以內是不報的。1000以上,根據社保規定用葯,一類葯,二類葯分類報銷,床位,用葯,手術等等都是分類比例報銷。

大病需要辦理大病保險,就是一月多交10塊錢,報銷限額現在是20萬。如果涉及器官移植什麼的,是不包括在內的,器官源費用自付。重要的一點就是,都是報銷制度

商業保險的醫療是這樣的,普通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也是分開的
普通醫療是消費型的,可以今年買,明年不買,當然不買的那年不享受報銷。一般外資的保險公司是不會分類報銷的,就是說,所有的醫療費用統一按比例報銷(社保范圍內用葯),有社保的,可以在社保報銷後(醫院會自動劃掉的)剩餘的費用在保險公司報銷。也可以直接一次性全部在保險公司報銷

大病保險是儲蓄分紅型的。定期定額。一般是20年的交費期,交完後停止交費,從交費那年開始享受與費用歲對應的保額(10萬、30萬等等上限各家公司不同)一直保到終身,保額+分紅會返還到帳。不是報銷性質,是賠付,就是一經檢查確定屬於合同約定病種,就一次性返還保額+累計當年分紅到帳。而不是社保的用多少報多少。打個比方,如果保額是20萬,大病治療需要15萬,還是賠20萬。如果治療需要25萬,還是賠20萬。這就是「定額」的意思。商業保險是有病保病,無病養老,資金都不會流失

c 社保可以慢性病一直門診領葯,商業保險不可以

d 社保即使身體不好也可以參保,商業保險必須是健康體

e 社保,自己參保就是個人自己的,身在一個家庭里,如果家庭支柱倒了,交的錢也拿不回來,只有個人戶頭里很少的一點撫恤金。商業保險都是有保額的,自己在的時候自己享用,如果萬一發生不測,家人可以領到保險的定額賠償金,父母愛人孩子都可以繼續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這就是保險的真諦所在

總體來說,社保和商業保險都很好,社保是必須的,如果社保是襯衫,那商業保險就是棉衣,不用的時候收起來也不熱,冷的時候可以立即上身

Ⅶ 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異同點

都屬於資金運用類行業。
一個打存與取的時間差,一個打保與賠的時間差。

Ⅷ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銀行業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Ⅸ 商業保險和銀行有什麼沖突,什麼比較好

銀行存取方便但是短期安全,長期無法保證,如金融危機就會讓你的錢貶值。如08年存了1000元利息一年4.14,豬肉9元一斤。09年的豬肉賣到14元左右你的1000元加利息才有多少。貶值了多少,所以銀行長期難以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其實就是換個地方存錢,錢還是你的,又有保障還有固定收益加分紅,和樂而不為。

Ⅹ 論述銀行與保險合作的法律困境

沒有禁止合作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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