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區別
A.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B.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1、責任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②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交易對象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限制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②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收益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
②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2)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區別擴展閱讀:
一、普通合夥人權利
1、經營控制權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
2、利潤分成權
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入基金資本總額1%左右的資金,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3、年度管理費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獲得其所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此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開銷,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二、有限合夥人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C.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D. 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物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管理人說白了就是基金經理,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執行事務合夥人說白了相當於公司的法人代表,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是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的。
E.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類別有三種還是四種
是五類。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
1、私募證券基金 (自主發行)
分為50億元以上、20-50億元、10-20億元、1-10億元四個規模區間。
2、私募證券基金 (顧問管理)
分為50億元以上、20-50億元、10-20億元、1-10億元四個規模區間。
3、私募股權基金
分為100億元以上、50-100億元、20-50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4、創業投資基金
分為10億元以上、5-10億元、2-5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5、其他私募基金
分為10億元以上、5-10億元、2-5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5)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區別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F. 什麼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即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的關系:
如果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夥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決定撤銷該委託。
(6)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區別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事物執行方式
一、合夥人共同執行
1.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法人、其他組織的合夥人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夥事務。
二、委託執行
委託部分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
A.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B.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C.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分別執行
1.異議權:
A.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B.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2.撤銷權: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G. 執行事務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執行事務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1、成為條件不同:
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成為的,而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人。
2、許可權來源不同:
普通合夥人的許可權來源於合夥協議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許可權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系,該等委託法律關系受到有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權利不同:
普通合夥人沒有對外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但是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7)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區別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法》有關普通合夥人以及執行合夥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H. 私募基金盡職調查是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做還是對私募基金進行
盡調這個事情,你可以參考下最新的協會資料上面說的很清楚,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登記要求及後續整理上面有具體說明,你可以看下,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I. 合夥企業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和合夥事務執行人有什麼不同
企業經營管理人是執行者,如總經理;合夥事務執行人在其他合夥人的授權下,代理合夥人意願並進行決策,如董事長或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