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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告知與不告知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08 05:01:42

A. 保險法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和因重大過失未履行是什麼區別

保險法第十六條關於如實告知義務這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可以不予賠付。這個跟不如實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影響沒有關系。比如被保險人投保前高血壓病,假設因重大過失沒有告知保險公司而正常承保。後被保險人因慢性胃炎出險,一般的公司對高血壓病都是醫療險不承保、壽險加費承保,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會輕易賠付的,因為高血壓病影響了核保結果。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只是退費的時候全額退還保費而已(被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惡意的不如實告知是不會退還所交保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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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投保告知,不告知的話會怎麼樣

什麼是「如實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這是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不如實告知有什麼後果?

對於可能導致被保險公司拒保或者加費承保的重要事項,如果投保人有意隱瞞,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故意不告知,在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賠償也不退還保費。

以上行為還有可能出現一種情況,那就是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但是可以退還保費。

所以,總的來看,不如實告知的後果很嚴重,不但無法享受到相應的保障,出險之後保險公司不會賠付,還有可能保費也無法退回,繳納多年的保險打了水漂。

提醒大家,在購買商業保險時,對於保險公司要求如實告知的內容,一定不要隱瞞,隱瞞相應事實可能會導致有險無保的情況出現,而如實告知的話,最壞的情況只是被拒保,但也能夠加費投保,或者將相應的情況列為除外責任,一樣可以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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