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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抵押權前後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08 03:56:00

A. 關於抵押權與債權的問題。詳細請看題目。

《物權法》明確規定,已經登記的優於未經登記的,未登記的按照比例清償。《擔保法》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所以,現在應當先判斷A和B之間的合同的是否有效,如果雙方的抵押可以被認定為事實的合同關系,則B、E的債權按照比例清償,如果A的抵押權沒有被認定成立,則E有權按照約定實現自己的債權。

B. 抵押權與債權同時存在啥意思

舉個例:張三向李四借款五十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張三無力償還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李四。這個時候,李四即享有對李四的五十萬元債權又同時享有房子的抵押權。

C. 抵押權與留置權有何主要區別

解答如下:
【概念不同】: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為了實現債權,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成立條件不同】:
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實現方式不同】:
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
【優先效力不同】:
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D. 請問: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

債權人實現債權,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

E.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一、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二、不同之處,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2、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債券抵押權前後的區別擴展閱讀:

異同

擔保物權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將該財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了解哪些財產可用於抵押、質押和留置,抵押、質押和留置有何特點以及設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對於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特點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F. 抵押權人與債權人的區別

同屬一人.但抵押權人針對的是抵押關系.而債權人則是針對債的關系的.

G. 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區別

類似於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這樣的約定沒有實際意義,抵押擔保不能約定抵押擔保的期限,即使有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在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中,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擔保權利、使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依法行使權利的,將會免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

抵押擔保屬於物權擔保,既有《擔保法》的規定、也有《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涉及物權的形式、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自行設立和改變。《抵押合同》法律規定的必備內容中,只明確要求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並沒有抵押物擔保的期限。所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間、不能免除抵押擔保責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擔保責任,只有使抵押擔保物權依法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物權法》規定: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就是說抵押權的消滅,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約定或者規定,不發生免除抵押擔保的責任。即使發生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情況,抵押物已經不存在,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將作為抵押債權的財產擔保,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無論是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時填寫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依據。即使超過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償擔保的債務。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但不是說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護。

H. 抵押權,債權,置留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權就是你把東西壓在別人手裡,別人再借錢給你。債權就是向別人借錢或物。留置權就是說你有東西在別人手裡,但是你欠別人錢,在你還錢之前,別人可以把你的東西扣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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