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偽造健康告知書簽名
㈠ 保險公司偽造投保人簽名
可以退保!但是退保會扣除一定的費用,不會拿回當時交的那麼多錢了!因為保險代理人提取了一部分傭金,還有保險公司的各種費用。
可以筆跡對照,找律師打官司的話還是能贏!因為不是你簽名的,贏了官司那此合同就是無效的,無效合同就可以退回所有保費,但是交的少的話也不必了撒!打官司的錢都比你交的多,如果很多的話就可以!你只是照著 保險代理人說的 問什麼就回答是,所以在電話回訪的時候你才回回答是!
㈡ 保險健康告知書代簽名理培該怎麼辦
首先先看清這個代簽字是投保人方代簽?還是當時的業務員代簽?
筆跡鑒定應該是保險公司來證明不是投保人簽字才對.
反正只能通過走法律程序了,賠和不賠都是有理由的.做好思想准備才對.
㈢ 偽造保險合同書上的簽名。
我不是律師
只根據我的經驗說說我的看法。首先如果你要打算讓保險公司退款,應越早越好。假如過了半年以上才提出投訴,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絕你的申請。原因是你已經有充足的時間考慮,為什麼不在問題萌芽之時就提出申請?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呢?其次,代理人還在職的話問題更容易解決,不一定要上法庭。保險公司根據品質管理的規定對代理人進行處分,情節嚴重甚至解除代理合同並上報黑名單。 如果決定處分了,就意味著你可以退款。至於你要得到額外的補償,例如什麼精神損失費之類的那你就只能進行民事訴訟,上法庭唄。當然,保險公司可以給一些購物卡,水果籃,客戶禮品之類的東西作為補償。不過你若是獅子開大頭,要索賠大筆錢。或者公司不接受你合理的要求。那真的要上法庭了。
提醒一點,在法庭上,你是一個人和一個大財團打官司。咱們小市民還是吃虧。盡可能庭外協商吧,你目前要想的不是怎麼打官司 ,而是怎麼跟保險公司反映情況讓他們改狀態做契撤。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很重視的聲譽,如果有確實的證據,而代理人也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那麼事情就非常容易解決。
再提醒一點,保險公司收到投保書時是不知道代簽名的。產生代簽名的是業務員的行為,而我國大大大多數業務員是簽代理合同,跟保險公司不存在僱傭關系,所以如果業務員在保險公司授權以外的范圍作出違法事,保險公司不負責的。在這一點上 ,保險公司完全可以贏你。
㈣ 保險合同投保人的姓名被工作人員偽造簽名、仿造簽名,該怎麼處理
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建議您直接投訴至當地保監會或保監局!
㈤ 在平安保險,偽造客戶簽名的保險業務員會被開除嗎
在哪家公司都會被開除的。
偽造客戶簽名,就是一份無效合同。
以後給客戶、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是巨大的。
現在哪家公司的電話回訪都會問客戶是否自己親筆簽字。
㈥ 保險公司偽造簽名,怎麼維權
偽造簽名本身就是屬於違約行為,你可以撥打保監會的電話進行投訴。
㈦ 業務員代簽名和偽造簽名 保險公司該承擔哪些
保險產品的購買或變更必須是投保人本人的親筆簽名才是合法的,如是他人代筆或冒簽,則此合同無效,但是如果真是出什麼問題,您要有證據才可以,雖說現在法院大多是站在投保人的利益著想,但是證據還是最重要的,因為除了你簽字,還有個電話回訪,這個是會錄音的,請注意。
保全人簽字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規定,內勤的簽字也是如此。是為了公司內部的一些管理,證明這個件子是誰負責,如果出現差錯會由此人負責。法律首先面對的是保險公司的責任,然後保險公司才會找到相應人的責任。所以他們的簽字也是有法律效益的
㈧ 買了重疾險,偽造資料騙保被保險公司查出改後拒賠,他們一般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騙保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
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註: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進行保險詐騙在五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在無新的司法解釋時,仍可參照這一規定認可。
㈨ 第三方偽造投保人簽名詐騙保險生存金,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告保險公司還是第三方還是投訴保險公
正常情況下保險生存金是給被保險人的,只有個別保險產品規定是給投保人的,如果規定是給被保險人的,只要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和保險單就可以領取。如果是給投保人的則需要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和保險單,以及需要投保人親自到場。看一下保單如果符合後面的條件就可以告保險公司,否則只能告侵權方。
㈩ 偽造客戶簽名,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且偽造人違法。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2000年7月26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通知》還要求對代簽名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保監會要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展業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簽名的有關程序,凡是發現代理人再有代簽名或誤導客戶代簽名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與該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客戶本人的意願,保險公司取消了此保險合同;根據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解除了與代理人何某之間的代理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