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和代理人區別
Ⅰ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在哪裡
此外,從職業發展角度來看,保險代理人的工作核心是銷售,因此更多錘煉的是銷售技巧;保險經紀人的工作核心是咨詢,因此需要不斷補充學習大量的保險行業知識、保險市場動態,對職業素養提升有很大幫助。很多保險經紀人,都曾是保險代理人。因此,保險經紀人可以作為保險代理人職業發展的一個全新選擇。
作為保險中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在推進現代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各自發揮著不同的角色功能作用,並有著各自顯著的角色特點。但在國內保險中介市場,由於市場環境與制度發展問題,兩者的角色特點並不顯著,因而容易被混淆認知。
Ⅱ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在經濟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及個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5.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范圍要比保險代理人廣,如受保險人的委託充當保險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甚至還可以從事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出台,但國內保險業務中並未實行保險經紀人制度,不過在國際保險業務中卻時常接受國外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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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由協議定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二者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群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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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1.代表的立場不同。保險經紀人需基於投保人利益出發,進行相關經活動,即保持與投保人利益一致的角色立場。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屬於代理關系,其行為應為視為保險公司的行為。
2.組織形式不同。保險代理人可以是「機構或者個人」,而保險經紀人則明確為「機構」。
3.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保險相關的服務;保險代理人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收保費。
4.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與客戶是委託與受託關系,一旦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損失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保險公司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5.業務范圍不同。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范圍要比保險代理人廣得多,保險經紀人可以充當保險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還可以從事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