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入伙協議和合夥協議的區別
A.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規定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涵蓋了基金的設立、運營及終止等各方面的事項。合夥協議分普通合夥協議與有限合夥協議。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B. 合夥合同與個人合夥協議書有什麼不同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由此看來,合同就是協議,協議就是合同。
合夥人之間的所指向的不是他們相互之間,而是第三方,所以我國民法通則用了協議。還有,一些通過多數決來做出來的民事行為,一般叫做合同,而不叫協議。他們之間的這種區別其實並不能說明法律適用上的不同,而只是由於我們的語言習慣的問題。
C. 基金業協會備案,合夥協議可以作為基金銷售協議嗎
首先確認合夥協議的內容和基金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基金銷售協議的內容和基金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實際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過程中,需要提交的是基金合同,合同中包括合夥協議、合格投資者確認、資產證明文件等等。而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當基金銷售協議和基金合同不一致時,以基金合同為准,也就是說如果基金是委託其他機構代銷的,基金銷售協議的法律效應是若於基金合同的。而合夥協議只是基金合同的一部分。
D. 合夥協議與合作協議有什麼區別
合作協議是協議雙方共同完成一個項目而臨時組成的一個合作體,只針對某一個或多個項目,在項目完成後就自然解散;
合夥協議是協議雙方共同投資而組成的一個實體,比如組成一個公司等,如果一方購買了另一方的股份或投資或其它的權益,該合夥協議也就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