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適用代位求償原則嗎
❶ 代位追償原則的適用范圍
代位追償(Subrogation)原則 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簡言之,代位追償就是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是一種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 代位追償原則根源於補償性的保險合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如果這項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又有權根據法律,要求肇事者對損失進行賠償。就被保險人而言,他的兩項權利同時成立,保險人不能以保險標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所致為由而拒絕履行保險合同責任;同樣,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損財產已有保險為由解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如果這兩項權利都能實現,被保險人就可因依法享有雙重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而獲得雙重的補償。這種雙重補償無疑會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這不符合補償原則。倘若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款後,放棄向第三人責任方的索賠權,則不僅使責任方得以逃脫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也顯失公平。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保險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賠償以後可採取代位追償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償,這樣既可以使被保險人能及時取得保險賠償,又可避免產生雙重補償,同時第三者也不能逃脫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❷ 簡述保險代位求償原則的含義及其構成條件
我不為分數,只是想大家更了解保險,不做保險,只想大家不被忽悠。
簡單的和你說吧,代位求償原則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延伸吧。(保險利益原則知道吧?)是指保險人享有的,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一種制度。
舉個例子,你給你的一批貨物投保火災保險了,是由於一個第三者A的過失是或發生損失,保險公司給你賠了,你就不能向第三者索賠了,這樣就可以防止你獲得雙重利益。當保險公司賠償你以後,對A的求償權就是屬於保險公司了,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向A索賠而取代你的權利。
明白了?
書本上的說法: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1],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保險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❸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的主要原則是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後,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
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
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❹ 16.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是。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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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代位求償權屬於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一個派生內容。一種保險是否適用於代位求償,就要看這類保險是否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都不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都是無價的。健康保險則不一定。費用型健康保險是根據被保險人所花費醫療費用狀況來確定賠償額的,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也就享有代位求償權。而給付型健康保險則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也就談不上代位求償權了。
❺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原因是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後,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
國家統一使用的人身保險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繳款建立的。人身保險也是組織居民儲蓄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投保人達到保險契約所定的年齡時,國家給他一定金額的款項等等。人身保險按照保險形式,可以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按照人身發生危險的性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5)健康保險適用代位求償原則嗎擴展閱讀
萬能型保險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兼具投資和保障功能。保費的一部分用於提供身故等風險保障,扣除風險保險費以及相關費用後,剩餘保費在投資賬戶中進行儲蓄增值。
二是交費靈活、收費透明。通常來說,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後,可不定期不定額地交納保費。同時,與普通型又稱傳統型人身保險產品及分紅保險不同,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項費用。
三是靈活性高,保額可調整。賬戶資金可在一定條件下靈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提高或降低保險金額。
❻ 代位求償原則為什麼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因為財產保險是補償合同,你出的事是在合約范圍內我保險公司就補償你,然後再去找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追償而人身保險是給付合同,其保險標的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不適用人身保險
❼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的主要原則是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保險金和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專屬財產權。
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❽ 保險法46條規定什麼不適用代位追償
第四十六條 【人身保險保險人代位追償的禁止】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人身保險保險人代位追償的禁止規定。本條保留了原《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修改為「被保險人」。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在其賠付金額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即代位追償權,又稱代位求償權。對此,《保險法》第60條等條文作了詳細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分為定額型合同和補償型合同兩種。人壽保險合同大都為定額給付型的保險合同。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無法用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險的某些險種只能以定額方式承保,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並不具有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補償性質,也無法達到實際意義上的補償,因此也就不存在實際損失低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的問題,保險人只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當某些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為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償權。不管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加害第三者處獲取多少賠償金,也不必向保險人退還保險金。但是對於補償性的合同,則應當適用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
本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行為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享有追償權。由於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因此新法雖然表面上刪除了「人身保險」的字樣,但仍然可以理解為本條適用於人身保險。因此本條仍堅持規定人身保險不享有代位追償權,但學者對本條是否是對人身險領域里可以適用補償原則的全面否定爭論不休。可惜本次保險法修訂對此仍然未能妥善解決。代位求償權僅僅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之一。否定代位求償權不等於否定補償原則。為了實行補償原則,不是只有允許保險人代位求償一種途徑來實現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而不當得利的目的。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雙份賠償,因而採用分攤原則;在保險事故由第三者所致的情況下,為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雙份賠償,因而採用代位求償原則;在保險人按推定全損向被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後,為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補償後又獲得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而採用委付。這些都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從保險原理看,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雖是人身保險業務,但屬於短期保險,與財產保險同樣具有補償性,精算基礎和財務會計處理原則也相同,在國際上通常被視為「第三領域」;利用非壽險精算設計出來的費用報銷型短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與財產險種一樣適用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一般也在費用報銷型醫療險種中約定,對被保險人已經從醫療機構、其他保險公司或社會醫療保險機構以及第三者那裡取得賠償的醫療費用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有權將這部分醫療費用剔除後報銷剩餘部分。
為了明確在財產保險和健康保險等第三領域的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長期以來學者紛紛建議應在將來《保險法》修改時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和非壽險的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中的醫療費用賠償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如果本次修訂時效仿第38條(人壽保險保費以訴訟方式要求支付的禁止)將人身改為人壽一樣,將原《保險法》第68條規定的人身保險修改為人壽保險,就可以解決長期以來關於補償原則適用的紛爭了。即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非壽險中,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僅排除損失補償原則在人壽保險中的適用,但醫療費用保險等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不適用本規定。但可惜的是,此次保險法修改並未在此方面有任何突破,仍然無法解決目前司法裁判在損害補償原則方面理解和適用的分歧,從而留下遺憾。
❾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是什麼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後,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
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
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