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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挪用資金事件

發布時間: 2021-09-09 12:07:32

1. 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怎麼判刑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塵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 挪用資金一般不立案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挪用資金事件擴展閱讀: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

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4. 關於中國銀行職務犯罪案發的主要環節有哪些

沒有呀,都是網上買的
報名時間
銀行業從業人員:2011年8月15日9:00--9月16日17:00
非銀行從業人員:2011年9月12日9:00--9月16日17:00

考試時間
10月22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公共基礎、公司信貸 16:00-18:00個人理財
10月23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風險管理、個人理財 16:00-18:00個人貸款
10月29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風險管理、個人理財 16:00-18:00個人理財
10月30日9:00-11:00個人貸款 13:00-15:00公共基礎、公司信貸 16:00-18:00公共基礎

輔導教材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公共基礎》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個人理財》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風險管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公司信貸》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個人貸款》

考試大綱
.
中國銀行業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科目考試大綱
1銀行知識與業務
1.1中國銀行體系概況
1.1.1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中央銀行
監管機構
自律組織
1.1.2銀行業金融機構
政策性銀行
大型商業銀行
中小商業銀行
農村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外資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
1.2銀行經營環境
1.2.1經濟環境
宏觀經濟運行
經濟結構
經濟全球化
1.2.2金融環境
金融市場
金融工具
貨幣政策
1.3銀行主要業務
1.3.1負債業務
存款業務
借款業務
1.3.2資產業務
貸款業務
債券投資業務
現金資產業務
1.3.3中間業務
交易業務
清算業務
支付結算業務
銀行卡業務
代理業務
託管業務
擔保業務
承諾業務
理財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
1.4銀行管理
1.4.1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體
利益相關者
信息披露
1.4.2資本管理
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風險管理
銀行風險的種類
風險管理的發展歷程
全面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流程
1.4.4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的目標
內部控制的原則
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
1.4.5合規管理
合規管理的相關概念
合規管理的目標
合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
合規管理部門職責
1.4.6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概述
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金融創新與客戶利益保護
2銀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2.1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2.1.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
2.1.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2.1.3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
相關的處罰措施
2.1.4反洗錢法律制度
洗錢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法律責任
2.2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
2.2.1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存款合同
2.2.2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原則
授信審核
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貸款合同
2.2.3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2.2.4銀行業務限制性規定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的限制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限制
對相關金融業務和直接投資的限制
對結算業務的限制
2.3民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2.3.1民事權利主體
民事權利主體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組織
2.3.2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及其種類
2.3.3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權法
抵押
質押
保證
留置
2.3.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
公司終止制度
2.3.5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概述
票據的功能
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2.3.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違約責任
2.4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2.4.1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種類
金融犯罪的構成
2.4.2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貨幣管理罪
破壞銀行管理罪
2.4.3金融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2.4.4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職務侵佔罪
挪用資金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3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3.1概述及銀行業從業基本准則
3.1.1《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概述
3.1.1銀行業從業基本准則
3.2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相關規定
3.2.1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客戶
3.2.2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事
3.2.3銀行業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
3.2.4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3.2.5銀行業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3.3附則
3.3.1懲戒措施
3.3.2解釋機構
3.3.3生效日期

5. 江蘇男子丟243萬存款,銀行員工兩頭套路被判刑,這錢銀行該還嗎

江蘇男子丟243萬存款,銀行員工兩頭套路被判刑,這個新聞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據當事人李先生跟媒體爆料的事情來龍去脈,我們可以得知李先生2年時間以來備受這件事的困擾,一家人的生活都受到了不小的影響,因為這筆錢不是一筆小數目。2008年為了李先生為了幫當時在南京江寧郵政銀行岔路口分行局長時某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人分別在該銀行用3個戶頭一共存了135萬元,不過當時李先生把這些事都交給了時某個人去辦理,時某也給了李先生存摺本。後來在之後的10年時間里李先生為了幫助時某完成任務,又先後存了不少比錢,另外李先生還經常收到郵政銀行寄給他的禮品,一切看起來都特別正常。

我個人認為李先生第一筆存款135萬是真實的,銀行不應該拒絕李先生的取款要求,另外有爭議的部分則要等待法院判決再做處理。

6. 怎樣向公安機關舉報銀行職員挪用資金

這是銀行自己的事。
現在銀行內部解決,因為這是刑事犯罪,如果能內部解決就免於刑事追責,對當事人也有好處,算是一種饒恕。
如果內部不可容忍,就向經偵局報案好了。但是需要夠立案條件,還要有一定的證據。當然犯罪證據是公安機關要找的,我說的證據就是原因,不然別人反過來說你誣告,你可能陷入誣陷罪里。
先饒恕,不可饒恕再說。

7. 挪用資金罪45萬判多少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挪用資金事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8. 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會構成犯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9. 什麼是挪用資金 銀行挪用存款算挪用公款還是資金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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