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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資金能查封嗎

發布時間: 2021-09-09 03:02:20

A. 保險金會不會被法院凍結

分險種,終身壽險或消費型壽險,意外險或終身重疾都是可以不被凍結的,基本就是保終身的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是可以不被凍結的,如果是年金險返還的年金,雖然也不會凍結,但是卻不能避稅避債,如果直接返到卡的錢會被凍結,一直不領取放在保險公司可以不被凍結。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常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獲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能限制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力。任何單位當然包括法院,所以法院不得查封凍結其保障型人壽保單。

(1)買保險資金能查封嗎擴展閱讀;

健康險(防癌,重疾,住院醫療保險)的理賠金是不能作為債務被法院強行執行的。因為健康險的錢一般都為賠付金,本質上就是對客戶遭受風險後的經濟補償,是被保險人用健康甚至生命換來的,不是收入所得,不能作為收益被做債務等被法院執行。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私營企業和合夥企業都需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償債范圍包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

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

B. 保險產品可以凍結嗎

不會!
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保險法都有規定,保險金是不會被查封凍結!所以很多富豪通過保險避稅和轉移資產,這涉及到財產規劃問題就不詳細說明了.
做為生存給付的保險金,是你個人專屬資產,任何人不能動.
涉及到死亡賠償給付的保險金,只能給付你指定的收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C. 貪污賄賂買保險單國家能查封,嗎

1.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點評】因此,保險是不受債權債務干擾的金融工具,能為您在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點評】如果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不作為遺產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點評】保險被譽為全球公認的財富保全最佳方案!

4.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點評】保險是合理避稅的工具。

D. 最高院解釋放到平安保險的錢不能查封嗎

如果保險合同上是指定受益人而不是法定,那就不能查封,所以說買對保險是避債避稅的,過兩年遺產稅就會出台,到時肯定會有大批人買保險,因為誰也不願把自己辛苦掙得錢分一小半給政府,不過保險合同要生效5年以上。需要投資保險可以找我,給你提供你想要的。

E. 在保險公司買的年金保險能不能查封

有法律從業者給您說到了,從法律方面的解讀。但是其中有一部分是有異議的,年金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個險種,人壽保單是不可用於抵債的。但是這話要客觀去分析,如果購買保險的這筆錢本就是來路不明,或者本就是債款,那麼法院調查之後即便是人壽保單也會被強執退保,用退保的現金價值進行抵債。而如果購買的保險的錢是正常的,來源說得清道得明,那麼就是不能被抵債的。相信這樣解釋,您應該也會覺得相對更加合情理、合邏輯吧。

再者說,無論是什麼保險,保險本身都是投保人財產,如果希望使用保險做合理的規劃,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使用保險和法律的相關知識才能做到。這類情況一般還是當面找個專業的人溝通才好。

希望我的回復對你有幫助,如果還有疑問可以追問或者加友溝通。

F. 入保險的錢保險公司有權凍結嗎

1.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債務在身,保險公司將理賠金打入對應賬戶,由於銀行帳戶在監管中,一有資金入賬會即刻凍結。這是因為銀行無法確定這筆資金是理賠金,就算匯款方是某保險公司,也仍然無法確定,而銀行作為強勢方,是不可能打電話到保險公司核實情況的,算一種寧殺錯不放過的態度,先凍結了再說。
2.到銀行查詢,提供資料,申請取出理賠金。通常銀行會拒絕,這時候以最快速度上訴,在銀行將款項還給債權人之前,進入訴訟流程。這種上訴只要符合兩個條件(1款項是理賠金或年金,2買保險的錢是你的合法收入),必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法院可以查封人壽保險嗎

如果是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非法的話,那就可以查封,但是如果是合法的話,就不可以查封

H. 關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從法院司法實務的角度,就保險金能否被實施財產保全以及被強制執行等問題做出探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以及其他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保險法所要調控的法律關系,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在面臨涉及財產、生命與健康等危險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於對保險合同相對性與人身依附性層面的考慮。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成為事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否採取強制措施對上述保險金予以執行呢?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問題的探討要從險種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 一、商業人壽健康險與意外險保險金 根據保監會有關險種的規定,其種類大體包括:健康險、意外險、附加醫療保險、人壽養老保險以及分紅理財保險等。健康險是以人的身體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險種。我們一般只是認為保險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略了債務人在保險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故對於債務人(受益人)因購買健康險而獲得賠付保險金多是保險受益人患有約定的重大疾病,該保險金是為了救治所用的,為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利益。同樣,意外險是以人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害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險種。兩者具有共同的屬性,不在贅述。 筆者認為出於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義的弘揚,尤其在倡導和諧社會的今天,和諧司法,為民司法應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的指導原則。所以,對於以上兩種保險金法院應以不予強制執行為原則,以執行為例外。例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寧」健康險,在被保險人一旦被醫療機構核實患有重大疾病,保險人先行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匿財產或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疾病的醫療費,而拒絕償付對他人的債權,法院此時可以對該保險金予以凍結並強制執行,此為例外情況,需要法院依法核實債務人是否有惡意的客觀行為後,才能予以執行。 二、商業財險保險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是純經濟性的商業保險,是以小的成本換取較大保障的風險經營形式,是一種間接地保障經濟利益的形式。這里的保險金不是為了滿足對生命、健康的救濟而設計的,所以法院對於該險種的執行應當以執行為原則,不予執行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財產保險金是在被執行人保險標的物基礎上衍生出的財產利益,法院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經濟往來的良好發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保險金是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的。 尤其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逐漸成為公眾投融資的主要途徑。在司法實踐中,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存入銀行的存款,投入企業的股權,但是保險作為三大金融產業之一,其容納資金的能力卻是很強大的。目前,我國一些債務人在從銀行貸款、借貸他人款項、挪用單位資金等方式獲取大額資金後,隱蔽地投向保險領域,購買分紅理財保險,使法院在民事糾紛中忽略了對保險領域的調查,而使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得不到依法保護。此為在以後的法院實務中需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三、養老型保險與社會保險金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制度,所以商業保險才得以順勢發展。僅就中國而言,我國的社保制度發展受國情的限制比較多。而對於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發達國家而言,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高一些,所以其商業保險金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對於已經享受社保待遇的債務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後,對剩餘養老金可以予以執行,目前多數法院採取了這種工作思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其他應當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由此看見,養老金作為一項財產利益在民事領域是可以予以強制執行的。 總結以上三種保險金的類型,筆者認為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多險種條款的糅合的現象已經非常明顯,法院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仔細審查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另外,在人身保險與財險中,常見到的是死亡條件下的保險金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一旦產生死亡賠償金,需要區分保單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法院可以執行該保險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則該保險金不能視為遺產,故當被保險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遺產不能被執行。而受益人如為債務人的情況,因保險合同所獲得保險利益執行是沒有爭議。這里的區分分析是主要考慮到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觀情勢。而在所有的財險中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險中需要區分考慮的問題,所以涉及財險的保險金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執行。 筆者認為,對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法院應當考慮在對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質的保險金的執行尺度。關於如何界定是否破壞了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屬於自由裁量的范疇。鑒於此類案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較少,雖有上述理論的分析與探討,但在目前的條件下,法院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故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調解為原則,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I. 被執行人的保險資金會被凍結嗎

不會,保險金不作為債權的執行對象。

J. 保險是不可查封的資產嗎

保險不是不可查封的資產,壽險、人身險等是不可查封的,但是投資性保險是可以被查封的。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10)買保險資金能查封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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