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利息收入
A. 如何合理避稅增值財富
利用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如:工資薪金支出、業務招待費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採用折扣方式促銷。
是利用稅法規定的其他政策,如稅收優惠政策、虧損彌補政策等等,因為稅法具體規定了各種優惠政策。企業只需考慮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優惠項目,或者是否努力使自己符合稅法規定的優惠條件即可。在具體籌劃時,要從各方面詳細計算,以使得企業效益最大化。
B. 在私募基金中:合夥企業,契約型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主體其中合夥企業對利息收入,股票分紅,債券轉讓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
當前,國內股權眾籌平台相對較為傾向選擇有限合夥作為投資實體,但有限合夥的高速發展也催生了諸多亂象:各地工商部門對有限合夥名稱、普通合夥人資格和有限合夥人入退夥條件等方面的不同認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大量利用陰陽兩套合夥協議分別用於進行工商登記以及固定領投人與跟投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區,比如沈陽,工商部門已經不予受理含」投資」等字樣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申請;由於各地政府對有限合夥的認識和態度不同,給予有限合夥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很大差異,隨著201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逐漸發力,這些地方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長期處於監管真空下的有限合夥已經開始面臨諸多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還會越來越嚴格,但要規范監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時間去消化這些問題,這也意味著,在現階段設立、運行新的有限合夥將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再加上有限合夥在設立、管理、變更和注銷等各個環節的成本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後,契約型投資模式逐漸成為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因此,契約型投資模式才是各類基金的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從法律關繫上看,契約型投資模式建立在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的投資協議的基礎之上,根據投資協議,跟投人通過購買領投人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發行的私募基金份額等方式,將投資資金委託給股權眾籌平台後,便喪失了處置權和表決權,僅作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權;領投人作為項目基金的投資顧問,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契約型集合財產用於股權投資;股權眾籌平台作為託管人,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在股權眾籌平台設立一項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步驟要求如下:
1、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領投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制度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的備案工作,即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成為該協會會員,且在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此外還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股權眾籌平台上的領投人向跟投人發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前,同樣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官網上辦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手續;基金募集完成後,領投人應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該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
2、領投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領投人作為單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者,理應滿足這些條件限制。
3、關於跟投人的合格投資資格
由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監管對象主要是以投資組合為核心內涵的傳統基金模式,所以在對合格投資者劃定標准時,沒有兼顧股權眾籌領域」領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區別對待。《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此問題上簡單套用現行做法,也未區分領投人和跟投人的資格標准,造成標准不僅過高而且不合理的現實困境,實屬監管手段和立法技術層面的缺憾。但在實踐中,將領投人與跟投人的合格標准進行分類已經成為各股權眾籌平台的普遍做法,且這種區分並不僅限於財務狀況的不同,而是圍繞各平台的經營理念、管理模式、目標對象等參數,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資者標准。這種做法顯然存在較大的違規隱患,相對現實的選擇是,在合格領投人的標准設定上堅持遵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標准設定上適當融入各平台合理的側重參數,以達到兼顧實際效果與監管原則的目的。
4、領投人與跟投人簽訂投資協議
僅需通過投資協議中的約定就能確定各方法律關系,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最大優勢,因此,領投人與全體跟投人簽訂的投資協議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需要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以及《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這樣一紙契約,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明確,契約型基金得以合法誕生,投資決策、投後管理和退出機製得以確定,利益分配的原則和方式得以體現,領投人的管理費用也得以約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約型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領投人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領投人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審慎對待其中的每一個細節問題,才能確保整個投資計劃合法合規地落實到位。
5、領投人、跟投人與股權眾籌平台簽訂託管協議
通常情況下,託管協議是以投資協議中的託管條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資協議由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平台作為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被直接列明在投資協議中;當然也可以經單項契約型投資計劃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領投人與平台另行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簽訂後,平台應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即可以通過投資協議排除託管,但託管是將單項投資計劃的集合財產與領投人財產相區別的重要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集合財產很容易被監管層認為與領投人財產混同,進而否定集合財產的獨立性,而這對於領投人而言將意味著,投資風險是否能在集合財產與其自有財產之間有效隔離,以及集合財產及其投資收益是否會被視作領投人的財產及收益進行征稅,都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之中。
從維護資金安全和保護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領投人作為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投資協議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反之,如果沒有領投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則無權動用資金。此外,還可設置監察人對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投資模式的一大優勢就是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在合法合規范圍內,領投人與跟投人可以在投資協議中自由做出各種約定,以滿足雙方的特定需求,實踐中往往會將這一優勢用於解決極為重要的退出機制上,即投資協議中可以設有專門條款約定跟投人的靈活退出方式,因為身處同一投資計劃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間沒有可以相互制約的關系,部分跟投人發生變動不會影響該投資計劃存續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過股權眾籌平台以買入價把受益權轉讓出去,以解除投資協議關系,抽回資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賣出價從原跟投人手裡買入受益份額進行投資,與領投人建立投資協議關系。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台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必將進一步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
7、關於稅收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實務中一直比照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是採取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的繳稅方式,所以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只需在投資收益的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8、關於登記備案的若干維度
掐指一算,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竟然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登記備案制度:股權眾籌平台需要在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領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包括領投人和跟投人在內的投資者需要在股權眾籌平台登記備案,此外,還涉及備受關注的工商登記備案。如果說投資者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的登記備案解決的是投資者內部權利義務關系,那麼工商登記備案解決的則是投資者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的名分問題。
目前,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中已有蘇州、鹽城等地的工商部門借鑒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這種做法當然可以復制到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中來,但要解決兩個方面的疑問:其一,是否會給領投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即如果工商部門將領投人登記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契約型投資計劃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領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夠確保集合財產不混同於領投人財產,這就不是問題。其二,是否構成股權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
9、關於股權代持
事實上,上述方式並不是公司法所定義的典型的股權代持關系,因為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的基礎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根據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中的領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領投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以及在出於保護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是有本質區別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進而復制到股權眾籌領域。如果工商登記的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10、關於投資者人數上限
如果我說這個問題是最令私募投資從業者頭痛的,估計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這恰恰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優勢所在,根據基金業協會關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指導意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上限為200人,而有限合夥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這在募集范圍上的差距已經相當大了,但與互聯網金融小額分散的本質特點相比,卻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規地突破最終募集人數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點友情提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前述三項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因此,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C. 非營利組織取得的哪些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您好,會計學堂曉海老師為您解答
非營利組織由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中也給予了其相應的稅收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那麼,哪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呢?財稅[2009]122號對此進行了明確。
財稅[2009]12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該原則性規定在財稅[2009]122號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如「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就不屬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
【例】某市一家慈善基金會,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2008年共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為200萬元,捐贈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2萬元,政府無償撥付的補助收入10萬元。此外,該基金會對外出租房產一套,租賃合同約定對方當年應付租金4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因此,本例中的慈善基金會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40萬元就應該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而其它收入由於符合財稅[2009]122號規定的免稅收入條件,因此免徵企業所得稅。
在進行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處理時,一定要審核該非營利組織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的相關規定,如果其本身就不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條件,相應的免稅收入就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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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成立基金會是干什麼用的
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基金會功能:
第一,可用於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以自願的方式被聚集起來。《2015-2020年中國基金會運作情況與治理模式分析報告》顯示,據不完全統計,到 20 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 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基金高達300 億美元,基金會數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統計中,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10 萬之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中的基金會大量出現。
第二,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
第三,基金會是法人為主體的體系模式,能籌到的資金高於其他非營利機構,這使得現代基金會具有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和時代變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回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E. 非營利組織的哪些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由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中也給予了其相應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財稅[2009]122號 對此進行了明確。 財稅[2009]12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該原則性規定在財稅[2009]122號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如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就不屬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 【例】某市一家慈善基金會,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2008年共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為200萬元,捐贈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2萬元,政府無償撥付的補助收入10萬元。此外,該基金會對外出租房產一套,租賃合同約定對方當年應付租金4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因此,本例中的慈善基金會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40萬元就應該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而其它收入由於符合財稅[2009]122號規定的免稅收入條件,因此免徵企業所得稅。 在進行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處理時,一定要審核該非營利組織是否符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F. 天津市慈善協會的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慈善事業,建立籌募資金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慈善活動,依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基金的設立
第二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自願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 根據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此項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濟助學基金、慈心助醫基金、安老撫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於慈善活動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設立專項基金,須由捐款者與本會充分協商,共同簽訂《協議書》,明確規定基金數額、捐款期限、使用方向、運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一般為1~3年。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一般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劃撥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可以是捐贈者獨家捐資設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贈者共同集資設立。 第七條 設立專項基金,捐贈者可以與本會協商,冠名該項基金。 第八條 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由本會設專人管理,單獨記賬。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由捐贈者與本會分別指定專人或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 第十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從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從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須事先由本會提出方案,經捐贈者同意後實施。實施中,須請捐贈者參加捐贈儀式和有關活動,或事後向捐贈者反饋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在專項基金使用過程中,如需改變使用去向或運作方式,須經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情況下,按實施的慈善項目分期使用,每年結算一次。如當年有結余,可留作轉年繼續使用;如協議期滿有少量結余,由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用於其他慈善活動。 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工作經費,凡直接使用本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從本會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產生的利息納入本會存款利息收入總額中,不再單獨計算。如本會與捐贈者一致認為有必要,也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的3%。凡使用專項基金增值部分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提取辦法,由本會與捐贈者商定。
三 基金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和使用情況,每年進行審計,並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聽取審議,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資金運作和協議執行情況,本會監事會和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和開展慈善活動情況,本會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四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G. 深圳市慈善會的財務管理辦法
深圳市慈善會財務管理辦法
為加強深圳市慈善會的財務管理,保障善款的籌集、安全和效益,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規定》、《深圳市慈善會章程》,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制訂該財務管理辦法。
一、財務管理的一般原則
1、本會實行自收自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2、慈善會各辦事處所募集的資金實行慈善會財務部統一管理,單獨設帳,分類核算的辦法進行管理,各辦事處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慈善會財務部上報會計決算情況報表,年末上報下年預算。
3、慈善會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幾種主要帳冊以及各種必要輔助性帳簿(包括捐贈實物帳),慈善會各辦事處應設置上述相應各類帳冊。
4、各種帳簿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或匯總表等登記入帳,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准確,摘要清楚,各種帳簿中的記錄,如需更正,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更正方法進行處理。
5、慈善會秘書處每半年將捐贈款(物)情況向會長及常務理事會報告。賬目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核並不定期向社會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6、慈善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復式記賬、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告,有條件的應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對已確定的主要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動。
7、根據設置科目歸集,每季編制資金變動情況表,支出明細表,年終編制歷年收支總表,上報有關單位。
8、財務各類原始憑證按日裝訂成冊,保管年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業務管理費、人員編制和工資福利
1、本會業務管理費來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單位、個人的專贊助。
2、本會在編人員的配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制定標准。
3、本會業務管理費主要用於日常的辦公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固定資產購置、會議費、通訊費、宣傳費、差旅費以及為慈善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在編人員的獎金、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按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關標准執行;聘用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參照主管部門相應標准執行;本會兼職人員不得在本會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可給予適當勞務報酬。
4、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假日和業余時間加班,按《勞動法》規定標准發給加班工資。
三、財務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義舉所得現金或者支票,必須開具深圳市專用收據給捐助、義舉單位或個人,按《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規定》管理辦法及時將支票、現金繳銀行入帳。除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其餘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
2、倉庫必須建立捐贈實物收支帳冊,應設品種、數量及金額欄目。
3、倉庫保管員收到捐贈實物後的入帳程序及手續:
⑴、開具實物收據給捐贈單位或個人;
⑵、根據實物收據驗收後填寫入庫單並憑入庫單入帳;另一份入庫單交財務部。
4、捐贈實物出庫,必須填制出庫單,由收具單位蓋章後銷帳;另一份出庫單繳財務部。
5、倉庫必須每半年盤存一次,核對帳實是否相符,如發現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列出清單,經秘書長批准後方可作帳務處理。
四、財務支出管理
1、本會的資金母本由定向與不定向捐款組成,使用不定向捐款應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實施。定向捐款由本會按捐贈人意願實施。專項捐贈資金可按6%-8%計提作為項目管理費。
2、根據本會有關規定對資金母本和日常費用的使用審批許可權:
⑴、凡使用慈善資金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由常務副秘書長或委託人審批;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由秘書長審批;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由會長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審批;用於慈善設施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50萬元以上由理事會立項通過後方可使用。
⑵、本會業務活動費開支(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低於本年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和業務管理費開支應限於三分之一以內。對日常費用開支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常務副秘書長或委託人審批;500元至5萬元(含5萬元)由秘書長審批;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由會長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後,由秘書長審核後,報會長審批。日常辦公經費在預算之內可由辦公室掌握使用。各辦事處項目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開支在預算核定額度內由各辦事處主任審批。
3、零星開支具體報銷規定:
⑴、凡購置各種辦公用品及低值耗品向本會行政部門申請,由行政部門根據需要進行采購,並建立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實物帳,各部門領用時必須簽字。
⑵、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須經秘書長簽字,方可報銷;報銷規定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況由秘書長簽字給予一定補貼。
⑶、市內出差午餐補貼按規定標准列支。
⑷、本會召開各種會議及組織有關活動預先編制預算,經秘書長審批,原則上按預算執行。
⑸、經批准報銷的發票應具備:單位名稱、日期、品名(開支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大小寫一致),收款經手人簽章,經辦人及領導簽字。
⑹、報銷程序:由報銷人員將發票等合法憑證用報銷粘貼單貼好,填好各要素,因特殊原因需購買的非辦公用品支出等需在備註上註明原因。由報銷經辦人簽名,證明人簽名,經出納人員核對,會計人員復核後,報領導審批簽字。
⑺、各辦事處的日常工作經費開支由各辦事處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
五、資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會應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為保障慈善會工作的正常運轉,本會業務管理費從資金母本利息收入中開支。當年日常開支費用的節余部分可結轉下一年使用,按5:2.5:2.5的比例,形成擴充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三項基金。
六、票據管理
1、票據管理
⑴、財務部出納向開戶銀行購置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並作好輔助記錄,將購置支票的號碼登記在輔助帳本上,以便備查。
⑵、現金支票只限於財務部出納領用備用金及發放工資、獎金、勞務、酬金、助困資金等使用,其他部門一律不得領用現金支票。
⑶、各部門需領用轉帳支票,必需事前填寫支票領用單,寫明用途及單位,經批准後向財務部出納領用,一般於3天內將支票存根聯向財務部出納注銷。
⑷、如發現支票需作廢,必須將第一聯加蓋印鑒的作廢支票歸還給出納,然後進行調換。
2、收據管理
⑴、財務部出納購置《深圳市專用收據》,必須作好連號登記。收據存根按會計檔案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毀。
⑵、各辦事處及有關部門領用收據第一次憑證明向財務部出納辦理手續,以後憑存根調換。
七、財產物資管理
本會的財產分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兩大類。
1、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在一 年以上的物品列為固定資產。
2、低值易耗品: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條件使用期限較短,更換比較頻繁的物品。
上述兩類財產分別由辦公室和各辦事處建立財產帳冊,財務部建立總帳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帳實是否相符,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報分管領導批准後作出相應處理。
八、本辦法經慈善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修改時同。
深圳市慈善會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H. 企業收入5000萬元,捐款10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不考慮其他,那麼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捐款需要政府認可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的憑證方可稅前抵扣,不然全額征稅,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如果捐款憑證合法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880萬元。
I. 新奧慈善基金能扣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個人買賣股票獲得的價差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另外,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已經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時,不再收取個人所得稅。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基金轉讓所得。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收益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各地區個人所得稅申報詳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