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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9-08 11:38:45

Ⅰ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介紹

2012年10月12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2〕93號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資質條件、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附 則6章3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當事人,應當在6個月內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Ⅱ 2019年保險資金境外運用余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Ⅲ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2〕9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Ⅳ 保險資金開展海外投資的好時機嗎

保監會官方數據顯示,2015年保險業總資產為12.36萬億元,按照「境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的投資比例限制來計算,2016年的投資總額上限為1.854萬億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險資境外投資規模只有2000多億元,僅占可投資總額的10.79%。不難看出,險資境外投資的實際投資額距離政策規定的投資上限相差甚遠,境外投資市場潛力巨大。

險資青睞境外投資的兩大原因
我國保險機構偏愛境外投資,主要得益於兩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觀因素。中國保監會於2014年和2015年先後發布了多項法令,拓寬了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范圍,給予保險機構更多資產自主配置空間。政策利好,使得險資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觀因素。當下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劇、經濟增速下滑,國內「資產荒」的形勢愈演愈烈。境內金融產品和工具難以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的現狀也加速了險資出境步伐。整體來說,險資投資的境外資產比較優質,尤其是不動產類項目。

我國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的趨勢進一步增強

數據來源:保險投資網根據新聞資料信息收集統計
註:匯率按照9月30日收盤價計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從投資金額和投資頻率來看,海外不動產一直是國內保險機構最關注的領域。這類資產無論是轉租,還是出售變現都很容易,能夠為險企帶來穩定的現金流。股權投資,是另一種較為傳統的境外投資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購境外市場佔有率高、經營狀況穩定的險企。在股票投資中,港股獨占鰲頭,佔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對境外股票的投資額迅速提升,共計100.17億元。這與保監會批准險資參與滬港通試點息息相關,千億險資蓄勢待發,預計今後險資投資港股的金額會進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境外投資發生了幾點變化:第一,多次出現終止交易。第二,險資開始投向溫哥華和特拉維夫等新的市場,克服了區域的局限。第三,越來越多的保險機構開始對境外投資領域展開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資的,只有國壽、人保、平安、安邦和復星幾家比較活躍。據保監會官網批復數據統計,已具備投資境外資質的保險機構共有16家。這意味著保險機構正在積極准備,等待時機進入境外投資市場,謀求更高的投資回報。
一方面,就近兩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數據來看,投資金額一直處於上升的趨勢。主客觀因素協同作用,使得險資出海愈發勢不可擋。
另一方面,值得關注的是,在國家給險資以及投資范圍「松綁」,且數以萬億的險資渴望尋找境外投資出口的同時,其中所存在的風險並沒有隨之消除。

對險資境外投資趨勢的預測
險資境外投資,不動產和股權投資是重點
保險資金對於不動產的投資一直格外熱情,不外乎是因為不動產看得見、摸得著,容易估值。事實上,一方面,保險機構資金雄厚,資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險資格外青睞美國、英國以及中國熱門城市的地標性建築;另一方面,保險機構收購地標性建築也相當於為自己進行了全球性的廣告宣傳,於保險機構本身也帶來了相應的好處。
重點關注「一帶一路」相關項目
保險資金參與「一帶一路」可以採用三種方式:第一,保險資金可以在境內投資,即投資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資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帶一路」上有較好的基礎設施項目並具有潛在投資價值,那麼保險資金可以直接參與;第三,通過產品投資,保險資金可以與境外其他投資機構進行合作。
收購境外相關金融機構或設立境外投資平台是對接長期優質資本的絕佳途徑
就收購境外保險公司來說,可以通過相關保險公司繼續投資其他海外資產,實現公司資產配置的多元化,並滿足高端客戶的資產配置需求。這樣既可以幫助他們拓展海外保險市場,實現戰略協同效應,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險資金在海外眾多行業深耕布局,助力其成為多元化經營的跨國金融集團。而收購境外銀行,可以使其擁有較大資金優勢。此外,從近兩年的保險資金投資趨勢來看,與境外的相關機構成立合資公司或合作設立投資平台的手段也並不罕見。
歐美依舊是熱門,香港股市蘊藏大機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現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資案例均發生在香港地區,均為對華寶香港中小盤基金的申購。保險投資網認為,這兩起案例的發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保監會於2016年9月8日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參與滬港通試點的監管口徑》,這使得保險資金可參與滬港通試點業務。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來大量的內地資金增量,與此同時國內保險公司的資產配置壓力得以緩解,多元化投資組合更有利於分散險資的投資風險。
加強與PE機構的直接及間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動產和股權投資的方式之外,險資還積極尋求與基金或PE等機構開展合作,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參與海外投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就是最常見的間接投資方式。政策層面,保監會於2015年9月11日印發了《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險資不僅可以作為LP參與項目投資,還可以以GP身份獨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境外投資要認准時機,量力而行
2016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案例中,不乏最後放棄與終止的交易。實際上,最終的放棄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麼角度考慮問題。正面影響是,交易的終止不僅避免了當地市場變動可能帶來的種種風險,而且險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標公司的收購對價,也不需要對項目進行債務融資,可降低險企的財務杠桿。負面影響是,險企錯失了進一步獲得其他國家客戶認可的機會,從而減緩了其進軍國際、打造全球知名綜合性金融服務集團的步伐。這樣看來,放棄境外投資交易的好壞並無定論,重要的是,是否進行交易,或者進行多少金額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後行,量力而為。
險資將加強境外投資的風險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判機制,積極關注國際金融動態,提升全球范圍內的戰略資產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盡職調查一定要謹慎細致,增加對於目標市場以及投資對象的全面了解,從而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再次,我國的保險專業人才數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資專業人員較為匱乏,加大與境外投資相關的保險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迫在眉睫;最後,境外投資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聯系溝通困難、反映不及時等情況,只有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並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資風險。
在當下低利率的市場投資環境下,險資未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會更加強調價值投資、分散投資、另類投資的理念。不跟風投資、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資到主要市場的各大資產類別,並制定長期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在防範風險的同時獲得長期、穩健的超額收益,成為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戰略。

Ⅳ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投資規范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一)貨幣市場類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於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二)固定收益類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可轉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權益類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於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四)不動產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於位於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於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評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標的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並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並退出的項目不少於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三)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一投資標的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並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逆回購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資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二)利用證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三)除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

Ⅵ 保險公司使用保險資金在國外投資 ,有沒有什麼成功的案例

沒有成功,只有失敗,平安虧了一百多億。

Ⅶ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委託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簽訂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和託管協議,簽訂和調整投資指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受託人和託管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投資市場發生影響保險資產安全和投資業績的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報告事項應當至少包括資產保全和風險防範措施;
(二)季度報告。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報告境外投資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境外投資結算賬戶余額和收支情況及關聯交易;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告上一年度受託人和託管人管理保險資金的評估報告;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境外股權和不動產投資,應當參照境內相關規定,履行核准或者報告義務。
第三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變更境外託管代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
(二)月度報告。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月度託管情況;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受託人、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協議規定,向委託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披露內容應當不少於本細則相關規定,且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細則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具有境內外相關行業審計經驗、信譽良好並被廣泛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三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該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Ⅷ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意思啊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這是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年第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胡曉煉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Ⅸ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建立覆蓋境內外市場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監控投資市場、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交易對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風險敞口等指標,確保依規合法運作。
第十八條 委託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調整境外投資策略,不得繼續投資或者增持無擔保債券、權益類工具、不動產或者相關金融產品。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自行或者聘請投資咨詢顧問,對受託人和託管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託管人選擇的託管代理人,關注相關風險。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當根據《辦法》、本細則規定及投資管理協議約定,定期評估受託人和託管人,審核投資指引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將保險資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管理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並承擔轉委託的最終責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將受託資產轉委託。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因市場波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因素,致使投資行為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制定並執行交易對手選擇標准,並經委託人認可。除券款兌付交易外,受託人應當選擇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機構。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最佳利益原則,選擇經營規范、聲譽良好的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證券買賣,合理分配保險資金證券交易,確保交易質量,控制交易成本,並向委託人披露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紀業務代理人的業務費用收取情況或者返還名稱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託管人應當根據託管資產類別、規模及提供服務內容,合理收取託管費用。
託管代理人履職過程中,因自身過錯、疏忽等原因,導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損失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託管人或者託管代理人應當妥善保管託管資產所有權文件正本或者證明全部所有權的文件正本,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託管人簽訂協議,應當符合監管要求及一般慣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由中國境內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裁決。
前款所稱協議,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具有3年以上相關執業經驗的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不得發生合法傭金、稅費之外的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不得利用保險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境內同類品種相關監管規定,規范投資行為,加強後續管理,防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可以運用利率遠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貨、外匯遠期、外匯掉期、股指期貨、買入股指期權等衍生產品規避投資風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進行投機,衍生產品合約標的物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2%;
(二)運用金融衍生產品支付的各項費用、期權費和保證金等的總額,不超過各項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
(三)每個工作日應當對場外交易合約進行估值,與任一場外交易對手的市值計價敞口,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四)場外交易對手已與受託人簽訂《國際掉期與衍生品主合同》(ISDA Master Agreement),並經委託人認可和授權。利率期貨、股指期貨和買入股指期許可權於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資指引應當明確衍生品交易的范圍、種類、風險限額要求、交易對手選擇、特別事項審批、信息提供與報告制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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