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手冊
A. 我把工作3年社保資金轉到養老保險手冊來,請問有什麼區別嗎
你可以將你個人賬戶里的資金轉回原籍,你可以在你戶籍所在地社保部門繳納社保。
在深圳繳納的養老保險,可以轉到外地繼續繳納。1、原單位將《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養老保險手冊》及其《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增減人員登記表》一並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中心
可以轉回家鄉.不過滿15年就可以在深圳退休,其中在深圳有社保十年就行.你也可以將外地的社保轉來深圳,深圳退休金要多一些.當然在哪退休取決於你在哪生活才對.在老家養老當然在老家辦退休才對.持身份證在深圳的社保局窗口列印一張社保繳費憑證
年齡有要求,女性未超40歲,男性未超50歲就可以,並且計劃將來一直呆深圳就轉回來吧,深圳這邊有工作有參保就行。
你如果以後還會到深圳交社保,就沒必要轉過去。反之,則轉。社保年限是累計的,假如你以後在深圳申請退休,就把在其他省市的社保全部轉移到深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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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C.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基金依法免徵稅費。
第十五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領取者及其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本人。其中,對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審核手續。
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批准,前款規定的審核時限可以延長五日。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單證;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退回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發放。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准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准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准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准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應當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不低於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六的標准,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准,發給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具體補助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還可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其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業培訓或者職業介紹的補貼:
(一)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
(二)經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的,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後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准執行。
本省內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規定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准執行,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金發放和相關業務管理。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其需劃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的委託,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用於再就業培訓。
D.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的預算要求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余,不得出現赤字。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綜合考慮統籌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社會保險政策和財政補助政策等因素。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的編制應按照收入項目分別進行測算。社會保險費收入應根據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保險費率、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結合社會保險征繳擴面任務合理確定。財政補貼收入應統籌考慮上年度財政補助水平,並剔出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年新增補助綜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及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運營取得的投資收益等合理測算。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按照上年度執行情況合理測算2010年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的編制應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項目和標准進行測算,考慮近年基金支出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人員、政策等影響支出變動因素。各地要嚴格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規定,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准、擴大支出范圍。
各地要認真編寫基金預算編報說明。編報說明主要包括預算安排的依據、測算因素、預算編制情況、存在問題、加強管理的建議和措施等。
具體編制要求和方法是: 1、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①、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當期征繳收入、清理企業欠費收入、預繳和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一次性補繳收入。其預算應綜合考慮當年參保擴面計劃、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清欠工作計劃等政策性因素確定。
當期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
當期征繳收入預算值=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月人均繳費基數預算數×12×平均費率×基金征繳率(分單位和個人計算)。其中:
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上年實際繳費人數×[1+(上年繳費人數同比增長率×權重+前三年繳費人數平均增長率×權重)]
如計算出的繳費人數占參保人數的比例超過90%,按90%調整。設置的同比增長率和三年平均增長率權重之和為100%(下同)。
月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月人均繳費基數預算數=上年月人均繳費基數×[1+(上年月人均繳費基數同比增長率×權重+前三年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權重)]×權重+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前三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年全省人均繳費基數/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權重)
繳費費率和征繳率。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0%繳費,其中,有用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僱工共同繳納,僱主繳納12%,僱工本人繳納8%.基金征繳率按90%計算。
清理企業欠費收入。按年初下達的年度稽核追欠計劃計算,一般為當地上年末企業累計欠費的25%-30%.
一次性預繳和補繳收入。指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一次性預繳和補繳情況,參考各市級統籌地區上年實際發生數,並結合本年當地破產企業改制及參保范圍相關政策調整而形成的一次性預繳和補繳預計情況確定。
②、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利息收入按各地上年度末基金累計結余、上年度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
利息收入。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轉移收入。在省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尚未出台之前,跨省轉移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編制跨省「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時也應按國辦發〔2009〕66號文件執行;在省內轉移時,各市級統籌地區仍按我省現行辦法執行,編制預算時應按照財社〔2009〕1954號文件規定,轉移收入按各市級統籌地區前三年來轉移收入的平均增長率確定;如果省里出台新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再根據情況,適時調整「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預算。
其他收入。按各市級統籌地區上年度收入水平並綜合考慮影響收入的特殊因素確定。
③、財政補貼收入預算。反映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按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已《201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責任分擔辦法》(財社〔2010〕136號)文件規定,各市級統籌地區基金收支預算後的收支缺口作為省級調劑基數,由省對市級統籌地區實行調劑,調劑比例暫按省與市級統籌地區8:2分擔,其中:省級承擔80%,市級統籌地區承擔20%,各市級統籌地區沒有完成預算形成的收支缺口,不列入省級調劑范圍,由同級財政彌補……
④、上級補助收入。系指省級從各地上繳的省級調劑金收入中,按規定下撥的省級調劑補助收入。
⑤、下級上解收入。系指各地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按省規定的當年上解比例確定。
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當期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2、基金支出預算
①養老金支出預算。根據平均離退休人數和人均養老金水平測算。
養老金支出=平均離退休人數×月人均養老金×12個月
平均離退休人數的確定。以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乘以一定的增長比例確定。增長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長率確定,但年增長率最高不得超過5.5%.
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確定。以上年度月人均養老金加上自然增長水平(不包括統一調待),自然增長水平暫定為月人均4元。
②喪葬撫恤補助支出預算。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根據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確定,具體為: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上年末離退休人數實際發生數×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上年度全省人均支付標准
③上解上級支出。系各地按規定比例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按照省年初下達各市的計劃確定。
④補助下級支出。系指省從各地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收入中下撥各地調劑金補助支出。
⑤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預算。
轉移支出按各地前三年轉移支出的平均增長率確定。
其他支出按上年度發生數確定。
⑥醫療補助金支出。按以上年實際發生數為准。如果上年度本統籌地區沒有發生醫療補助金支出,則該科目預算支出數為0.
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養老金支出+喪葬撫恤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其他支出 1、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①、「失業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收入=單位繳費收入+個人繳費收入
其中:單位繳費收入=上年度單位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單位費率
個人繳費收入=上年度個人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
②、「利息收入」是指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包括財政專戶和基金支出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③、「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根據統籌地區基金缺口數填列。
④、「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⑤、「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⑦、「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5%
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①、「失業保險金支出」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失業保險金支出=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失業保險金標准
②、「醫療補助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定額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兩部分組成。
醫療補助金支出=定額醫療補助金支出+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
其中:定額醫療補助金支出=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定額醫療補助金標准
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上年度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用按照同期對在職職工的喪葬補助費規定標准發放,撫恤金是指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按照八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
④、「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職業培訓補貼支出+職業介紹補貼支出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支出=上年度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職業培訓補貼標准
職業介紹補貼支出=上年度享受職業介紹補貼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職業介紹補貼標准
⑤、「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與失業保險有關的支出,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出和困難企業崗位補貼支出等。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出=上年度享受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失業保險金標准×70%
困難企業崗位補貼支出=預計享受困難企業崗位補貼人月數×崗位補貼標准
⑥、「轉移支出」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⑦、「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⑧、「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失業保險費收入×5%
3、其他指標
①、「參保人數」是指預算年度年末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根據2009年末實際參保人數和2010年參保任務分析填列。
②、「繳費基數總額」是指預算年度參加失業保險的各類單位繳費基數之和。
繳費基數總額=上年度繳費基數總額×(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是指全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④、「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是指預算年度各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個人賬戶、單建)基金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劃數填列。
其中:統籌基金收入=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收入
個人賬戶收入=單位劃入+個人繳納
單位劃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單位)×單位費率×征繳率×個人賬戶單位劃入比例
個人繳納=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個人)×個人費率×征繳率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轉移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6)「上級補助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7)「下級上解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個人賬戶、單建)基金支出」根據診療人次、診療費用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住院醫療費支出+門診(慢特病)醫療費支出
①平均參保人數=(上年末參保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參保人數)/2
②住院率=上年住院率×(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門診(滿特病)人次=上年人次×(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④次(人)均費用=上年次(人)均費用×(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⑤支付比例=按上年支付比列(統籌、個人賬戶)×(1+三年平均增長率)
其中:住院醫療費用支出=平均參保人數×住院率×次(人)均費用×支付比例
門診(慢特病)醫療費支出=門診人次(人數)×次(人)均費用×支付比例
(2)「其他支出」根據預算年度實際需要,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的支出數填列,或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3)「轉移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4)「補助下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5)「上解上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1、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工傷保險費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工傷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傷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劃數計算。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上級補助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6)「下級上解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根據工傷醫療費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工傷醫療費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
其中:工傷醫療費支出=工傷基本醫療費支出+工傷康復費用支出+輔助器具費用支出
①工傷基本醫療費支出=上年工傷醫療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工傷康復醫療費支出=上年工傷康復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輔助器具費用支出=上年輔助器具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工亡待遇支出=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喪葬補助金
①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喪葬補助金=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傷殘待遇支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支出+傷殘津貼支出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生活護理費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傷殘津貼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月人均支出× (1+三年平均增長率)
(2)「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根據工傷調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因素及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上年勞動能力鑒定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鑒定費支付標准
(3)「其他支出」根據預算年度實際需要,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的支出數填列,或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4)「補助下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上解上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1、生育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生育保險費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生育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劃數計算。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生育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生育保險金支出」根據生育醫療費支出、生育津貼支出、計劃生育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險金支出=生育醫療費支出+生育津貼支出+計劃生育支出
其中:生育醫療費支出=平均繳費人數×平均生育率×人均生育醫療費用支出;
平均生育率——上年參加生育保險平均生育率;
人均生育醫療費支出=上年人均生育醫療費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生育津貼支出=享受津貼人次×人均津貼支出
計劃生育支出=計劃生育人次×人均計劃生育支出
人均津貼支出=上年人均津貼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計劃生育支出=上年人均津貼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2)「其他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附件:
E.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的介紹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是財政部2010年3月11日發布的文件。
F.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的文件內容
2010年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重大意義,堅持統籌兼顧、保障有力、收支平衡、留有餘地的總體要求,綜合考慮影響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因素,合理把握基金收支規模,科學規范編制2010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2010年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原則是:
1、依法建立,規范統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嚴格執行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按照規定范圍、程序、方法和內容編制。
2、統籌編制,明確責任。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需按統籌地區編制執行,統籌地區根據預算管理方式,明確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
3、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社會保險各項基金預算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收支內容、標准和范圍,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4、相對獨立,有機銜接。在預算體系中,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單獨編報,與公共財政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對獨立、有機銜接。社會保險基金不能用於平衡公共財政預算,公共財政預算可補助社會保險基金。
5、收支平衡,留有結余。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余。
G. 保險監管的處罰措施
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過程中,通過不斷的險種創新研發、保險功能拓展、保險服務提升,能夠在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的同時,發揮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險監管的概念
所謂工程保險監管,就是國家(其代表是保監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對工程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對工程保險業的監管,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在工程保險業中的體現。國家通過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工程保險業的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等各項活動及工程保險市場的秩序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干預。
二、監管的目的與作用
工程監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2.規范工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3.防止保險欺詐;4.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圍繞「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降低事故糾紛協調成本」與「提高整體監管水平」三點而來:
1.制止市場無序競爭,促進工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一般在保險業務增長較快的國家裡,比如我國,其工程保險市場很容易會出現無序競爭,突出表現就是破壞性的價格競爭相當普遍,結果,不僅造成了工程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而且擴大了經營成本,降低了業務質量和凈保費,使得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最終損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為有效的遏制這種傾向的蔓延,國家必須加強對工程保險的監管,以維護保險市場有序競爭。
2.降低處理事故糾紛的協調成本
工程保險是讓可能發生事故的損失實現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來,事故處理就可以簡單、規范,避免了無謂的糾紛,降低了事故處理本身的成本,參加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雖然將會為此獲得此種服務付出額外的一筆工程保費,但卻降低著整體糾紛處理成本。
3.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在我國工程保險雖然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在保險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其進行監管,就要求有相應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而工程保險相對於其他類別的保險而言,專業性很強。作為一個合格的工程保險監管人員,必須精通保險、財務、金融、法律、工程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知識。因此,監管機構要想對工程保險進行有效監管,就必須培育一批專業的工程保險監管人才。而這些高素質專業人員的加盟,將提高監管機構的人才素養,最終促進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三、監管機構主體與變化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實行國家銀保監會與地方銀保監局共同組成的兩級監管體系,工程保險的市場監管也在該體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險的產品審批/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主要在國家銀保監會手中,地方銀保監局對於轄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許可權有限。
2020年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3月起,除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外,其他產品均由屬地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我國工程保險開始全面實行屬地銀保監局備案制,工程保險的產品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也自銀保監會下放至屬地銀保監局。
從銀保監會審批制到屬地銀保監局全面備案制,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重點開始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管轉變。依據《通知》內容,未來各地銀保監局將重點關注工程保證保險的條款費率、風險控制,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對規范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經營秩序發揮重要監管作用。
四、行業自律與信用監管
除了來自政府機關的行政監管,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時還受到來自行業自律組織與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的監管作用。
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主要包括保險行業協會與保險同業公會。這些行業自律組織能夠通過制定行業自律守則、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進行監督與規范指導。如2019年9月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四項建設工程領域行業示範條款,規范與指導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業務。
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指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採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和經營穩定能力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用一定的符號予以表示,從而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機制。權威的信用評價,不僅能夠解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令投保人對保險機構的資本金、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了解,還能通過出具權威的信用評級報告避免保險機構不正當市場競爭,成為保險機構融資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發揮市場優勝劣汰作用,發揮市場監管的輔助作用。
H. 保險監管的方式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