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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價格是保險費

發布時間: 2021-09-08 01:43:01

A. 保單現金價值與保險費的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保單現金價值是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方退還的那部分金額。而保險費是指您方在每一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該日期之前需要支付的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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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什麼是保險費,保險費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一、什麼是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的費用,作為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代價。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保險費緊密相連。在財產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應迅速繳付保險費,否則將影響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保險費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保險費是以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得出的,因此,保險費的多少,取決於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人繳付保險費的數額和具體辦法,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能隨意改變。但在財產保險合同生效後,影響保險費的一些因素可能發生變化,有時需要增加保險費,有時需要減少保險費。為保證保險合同的公平合理,更好地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對應當減少保險費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兩種情形下,除保險合同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第一種情形是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費率是保險人以保險標的的損失率為計算基礎而規定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一定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的比例。在財產保險中,保險費率由保險人根據不同險種、不同財產、財產的不同佔用性質及各種保險事故的損失率等因素事先確定並列表公布,只要投保人明確保險金額和保險種類,就可以依照相應的保險費率計算出保險費。由於這些因素的變化使得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情況下,保險費率相應降低,保險費則應當降低。第二種情形是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保險價值就是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的價值。這是財產保險中的概念,對人身保險不適用,因為人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計量的。保險價值通常是保險財產在某個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區的市場價格。由於財產保險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也就是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一般情況下,保險金額應等於保險價值。保險金額是由保險價值決定的,而保險金額又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所以保險價值的高低對投保人應繳付多少保險費有決定作用。如果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財產損失必然會減少,保險人就應該相應降低保險費,否則對於投保人來說,權利義務不對等。以上兩種降低保險費的情形,是在財產保險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在保險合同中作出約定,就應按合同約定執行。
保險費降低以後,保險人應當將相對多收的部分退還給投保人。保險費是按日計收的,也應當按日計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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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單的押品價值是指保險金額還是保險費用

是指保單的現金價值,可去合同里找,或致電全國服務熱線咨詢,去當地營業廳也可查詢。

D. 保險合同中保單的現金價值2.800是多少💰是280元嗎

您好,保單中現金價值為2.800指的是該保單目前的現金價值是2800元,而不是280元哦。
一、現金價值是什麼意思?
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人為履行合同責任通常提存責任准備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該保單的責任准備金作為給付解約的退還金。
二、現金價值的功能:
1、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現金價值領取。如果有保單貸款、自動墊繳等,退保時保險公司將從現金價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單貸款。一般具備保單貸款功能的保險單,允許投保人貸款的最高額度是以現金價值為分母的,大多數保單規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額度不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余額的80% ,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3、分紅。在分紅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紅是以現金價值為分紅的。保險公司分紅不是按照全部投保人所交的保險費的比例分紅的,而是現金價值。
三、出現以下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 保險費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保險費是指被投保人參加保險時,根據其投保時所訂的保險費率,向保險人交付的費用。所謂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

2、構成不同:

保險費由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構成。保險費的數額同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和保險期限的長短成正比,即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則保險費也就越多。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准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後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余額即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數值變化不同:

保險公司一般採用均衡保費的科學方法將整個繳費期間應繳的保險費,「均勻」地分攤到整個交費期內,使得每年所交保險費有固定一個標准,不會隨年齡而不斷增加。每年交的一樣多了。

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年限越多,價值越大。

4、給付人不同:

保險費是投保人給付保險公司的參保費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則是退保時保險公司返還被保人的現金價值。

5、方式不同:

交納保險費一般有4種方式:一次交納、按年交納、按季交納、按月交納。保險費率是指按保險金額計算保險費的比例。

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在該保單上分攤的金額-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保費+剩餘保費所生利息。一次性付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單現金價值

F. 保險費是保單上多少就交多少嗎

大部份是這樣,但有部份附加了醫療保險的就不一定一樣:
比如29歲買的保險附加了一年期的住院醫療保險,但是30歲時交保費就可能比第一年多一兩百塊錢,因為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的險種是隨著年紀的增大而變化的,然後40歲後可能又要加多兩百左右。因為年紀在增長,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在增加,所以保費也會跟著長。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是1-3歲,3-5歲,5-10歲,10-20歲,20-30歲,30-40歲,40-50歲,50-55歲,55-60歲價錢都一定范圍的浮動,每年的交費情況你可以讓業務員寫出來給你看,這樣的話就知道什麼歲數要交多少錢的醫療險了。

G.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法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五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H. 保險合同里的已支付的保險費是什麼意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保險合同成立(1)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
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
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2)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2、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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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的區別

1、性質不同

保險費是指被投保人參加保險時,根據其投保時所訂的保險費率,向保險人交付的費用。

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2、賠償不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

當保險財產遭受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或人身保險中人身發生意外時,保險人均要付給保險金。保險費由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構成。保險費的數額同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和保險期限的長短成正比,即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則保險費也就越多。

3、賠付方式不同

保險金額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人身的價值無法衡量,保險金額是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的最高給付的限額或實際給付的金額。

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義務。如被保險人不按期交納保險費,在自願保險中,則保險合同失效;在強制保險中,就要附加一定數額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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