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利息收入可以免
㈠ 關於「國債利息收入」在計算所得稅(個人和企業)時是否扣除的問題
1、國債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因此,
根據您的表述,200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里的一個多選題(第39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屬於不征稅收入的有,其中一個選項就是「國債利息收入」,正確答案沒有「國債利息收入」,是對的。應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因此,國債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不屬於不征稅收入。雖然形式上都不征稅,但在稅法解析上是有區別的。所以,200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里的一個多選題(第39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屬於不征稅收入應當不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因為,它屬於免稅收入,而不屬於不征稅收入。
㈡ 國債利息收入也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購買國債所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生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第二款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㈢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金融機構取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七、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八、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㈣ 國債利息免所得稅
我的理解是:
1)利息、股息、紅利的收益是在收入實現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2)從原理上講,您出售國債的所得,扣除購買成本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這筆所得並非國債利息所得,而是資產的增值所得(capital gain),雖然本質上是國債利息對應的資產增值,但在形式上是資產的增值,所以無法享受國債利息免稅優惠。
3)您的下家在購買了您出售的國債後,在到期收取利息時,可以享受全額利息免稅的優惠。
4)綜上,其實您為您的下家負擔了一筆稅款,在出售國債的談判是應該考慮這部分。
㈤ 國債利息收入計免徵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還是按攤余成本計算的實際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即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經備案,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二)取得財政部國債利息收入的明細資料及憑證。
㈥ 為何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發行國債是國家為主體進行的融資活動,國家同時也是征稅的主體,為了鼓勵購買國債,國家作為征稅主體自然有權力提供如免徵所得稅這類的有利條件來實現國家的融資活動,相對於其他一般企業發行債券的行為,國債無論是在投資安全性和投資回報率上都會有更大的優越性。
㈦ 會計中國債利息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7)國債利息收入可以免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㈧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什麼意思
國債利息收入免所得稅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