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
1. 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投資補助安排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每年要不定期組成檢查組或委託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等機構抽查使用投資補助的項目單位,確保投資補助按規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資補助的項目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投資補助的使用情況,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檢查結論,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並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對於應繳回資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監繳入庫。
(一)核定項目是否按規定實施,項目單位是否按規定使用投資補助。對項目單位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准或未按規定安排使用投資補助的,要將撥付的投資補助資金收繳國庫。
(二)項目單位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
(三)投資補助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對未按規定處理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四)項目竣工後,核定項目投資補助總額及項目概算中其他資金來源實際到位額。對投資補助總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轉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各投資主體資金實際到位額重新確定項目各方出資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有關機構依法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資人權利。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投資補助,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投資補助或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的,除將已撥付資金全額收繳國庫外,各級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對項目單位所在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投資補助撥付,並進行全面核查,直至糾正。對有關人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 財政部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是同一個概念嗎
財政部就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是同一個概念,只是說法不同而已。
根據我國政府機構組成,財政部是負責財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財政部下設有:廳、司、局、室等部委機關和各類院、校、中心、協會等事業單位。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的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有:
一是預算管理。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支付采購資金等。
二是政府采購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等。
三是政府采購方式管理。主要是審批采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還可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五種方式之外,認定其他采購方式。
四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備條款和受理合同備案。
五是受理供應商投訴。供應商提出投訴的,要受理並及時作出處理。
(2)財政部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擴展閱讀:
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四)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3.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一、國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范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國債專項資金,並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8〕89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利用國債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4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債轉貸資金還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5號)等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為確保國債專項資金及時發揮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為便於了解和掌握國債轉貸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填列《國債轉貸資金分年度使用計劃表》(附後),於1998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來源管理,督促項目概算中其它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它各種來源的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國債資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資金不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四、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管理。國債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按規定的標准開支。經批準的新建項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審查項目概算,參與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要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工程預算、結算,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的依據;要按規定搞好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要按規定搞好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項目的主管部門切實開展和搞好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五、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前期准備情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不允許擅自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不允許用國債專項資金置換其它已投入的資金,不允許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對違規、違紀,擠占、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六、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及用自有資金還款的項目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狀況,認真做好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款規劃,按照與北京市財政局簽定的借款協議確定的貸款數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認真測算各項還款來源,定出切合實際的分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填報《國債轉貸資金還款計劃表》(附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七、及時准確反饋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信息。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並按季度填列《國債專項資金匯總分析表》和《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分析表》(附後),於每季終了三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著重反映下列情況:1.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國債專項資金總額; 2.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情況;3.國債專項資金到位情況;4.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5.項目工程進展情況;6.項目的財務及管理情況;7.國債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8.建議。八、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做認真、科學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選擇一些項目,進行典型解剖,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4.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5. 有關農業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規定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頒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農業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規則》、《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工程項目(試行)》,以及農業部頒布的《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等。
6. 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資金用途編輯
(1)用於投資補助和獎勵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於總投資額度的30%。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2)用於貸款貼息和轉貸 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支出性質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如:專項補貼、專項獎勵等)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
支出用途
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7. 急求財政部文件。在線等
(財教[2001]40號)
《財政部、國家廣電總局、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印發〈西新工程有關經費問題〉的通知》
(財教[2001]136號)
《財政部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局關於印發〈西新工程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在中國財政部的官方網站上的中國《財政法規資料庫》內查不到。
8. 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還在有效嗎
財務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綜合性和制約性都很強的系統工程,它是通過價值形態對資金運動進行決策、計劃和控制的綜合性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老闆》雜志表示部分企業管理者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重使用
在財務管理當中應著重避免上述問題的出現,在日常企業管理方面只有加強財務管理,才會增加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擴大企業盈利,所以財務管理的有序和規范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1]
9. 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5]35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附件: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