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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資金

發布時間: 2021-09-07 02:02:28

① 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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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進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 怎麼入賬

理論上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收益法與成本法。所謂收益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所謂資本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在其補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即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費用或損失的,取得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③ 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資金

保費扶持就是國家以資助、贊助或減免等形式支持投保的行為,主要是用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以下是兩個舉例:
申請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除廈門市區城外的全省各類出口企業,包括中央屬外貿企業;(二)投保企業於年度內出口、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簽訂出口信用保險協議並於次年1月25日前交納保費。(《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試行辦法》(閩財外[2002]51號))。對2008年11月和12月新簽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比例,由原有的20%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提高至40-60%,其中各設區市承擔10%,其餘由省級財政承擔。對2008年11月和12月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保單進行融資的企業予以年貼息率3%的支持,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福建省2008年底出台的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財政貼息政策)
扶持金額標准
(1)2005年非農產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3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長,其中8-12月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50%×8.11;
(2)2005年農產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4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長,其中8-12月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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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計算問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是按「實報是收」的方式,即按照你的申報金額乘以費率,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採取預收保費的方式,跟你的信用限額無關,你在投保國內信用保險的時候會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約定最低保額,是按照最低保額乘以費率來收取保險費,少補,多不退,所以你一定要盡量准確的估計你一年的投保額

⑤ 我要查閱蘇財企〔2006〕34號的文件內容《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謝謝。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⑥ 進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怎麼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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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⑦ 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費補貼政策

出口企業的優惠政策:
1、關於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整頓和規范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免收出口商品法檢費用、減少出口法檢商品各類。
2、關於加大對有訂單、有效益外貿企業的金融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鼓勵保險公司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3、關於創新和完善貿易平台,盡快將市場采購貿易的相關政策落實到位並擴大試點范圍,出台跨境電子商務貿易便利化措施。
4、關於完善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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