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債券資金可以做資本金嗎
Ⅰ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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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Ⅱ 融資租賃公司的售後回租資金可以做資本金 金融租賃公司的售後回租資金不能做資本金 依據是什麼
金融租賃公司受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監管,其通過售後回租給企業的資金也受銀監會監管,稱為「類信貸資金」,是通過向金融機構負債產生的,所以不可以做資本金;
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單位是商務部,其通過售後回租給企業的資金是商業資金,所以可以做資本金。
Ⅲ 棚改安置房的項目,使用政府專項發債資金,是否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
棚改安置房的項目,使用政府專項發債資金,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
Ⅳ 資本金的認定標准
項目資本金旨在為資本金以外的債務性資金提供風險緩釋,為融資資金提供安全墊。安全保障程度具體取決於融資項目公司現金流水平和風險分配結構兩個要素。項目公司現金流水平是「大盤子」,越充足,越能保障債務性資金安全;風險分配結構則通過對不同資金提供方的受償順序、償債進度、分紅比例等要素的結構化設計,將風險在各合作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在項目公司現金流水平充足的前提下,無論其他資金是權益性資金還是債務性資金,均可以為優先順序債務資金安全提供保障。基於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的原則,其他資金也可在實質上視為優先順序債務的安全墊。簡言之,項目資本金認定要依據不同資金來源之間的權責關系,並不完全取決於名義上的資金來源股債性質。
為強化資本金制度的風險約束功能,確定項目資本金認定標准時,不僅要考慮不同資金來源之間的權責關系,還應從宏觀審慎角度考慮到項目資本金認定標準的嚴格程度對杠桿水平和投資風險的可能影響。總體而言,隨著市場約束機制不斷強化、監管體系日趨完善,單個企業債務失控造成的擴散風險會相應降低。基於賦予各市場主體更多靈活性的考慮,可逐漸放寬項目資本金認定標准。
合理分級項目資本金
根據不同資金來源之間的權責關系以及資金屬性,可將項目資本金劃分為一級資本金(細分為核心一級資本金和其他一級資本金)和二級資本金。
一級資本金
核心一級資本金主要由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本級預算資金、上級補助資金等各類財政資金,企業的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構成,具有清算時受償順序排在最後、不享有收益分配優先權、項目公司不承擔分配收益的強制義務等核心特徵。在所有資本金類型中,核心一級資本金吸收損失和風險緩釋能力最強。為強化風險約束,加強項目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與項目長期戰略發展目標的激勵相容度,可對核心一級資本金占項目資本金總額的比例設置下限(不低於30%)。
其他一級資本金來源主要是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發行,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優先股、永續債、REITs等金融工具,具有清償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後、核心一級資本金之前,符合權益工具會計確認原則等核心特徵。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創新的發展,可用於補充其他一級資本金的金融工具還會不斷出現。當前,基礎設施等領域項目資本金籌措面臨的困難主要是指核心一級資本金缺乏,而其他一級資本金實際上可以對核心一級資本金提供有益補充,因此有必要積極鼓勵使用權益工具充實項目資本金。如果能夠做到嚴格監管、規范使用權益工具並強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僅可有效防控金融風險,還有利於擴寬項目資本金來源、真實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鑒於此,可適時放寬國發〔2019〕26號文確定的以權益工具方式籌措的資本金佔比上限,建議將其他一級資本金占資本金總額的比例設置為不超過70%。
二級資本金
二級資本金由具有風險緩釋功能的劣後級債務性資金構成,其核心特徵是按會計制度不屬於權益工具,但清償順序劣後於普通債券、普通貸款等其他債務。具體資金來源包括不屬於權益工具的優先股、永續債、可轉換債券等金融負債,清償順序劣後的具有債務特徵的夾層資本以及股東借款等。盡管從法律形式看,這些資金來源被歸類為負債,需履行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清算時劣後於其他債務,能承擔一部分項目風險,因此具有權益性資金的部分特徵,被認定為項目資本金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基於上述考慮,可考慮允許符合條件的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但要設置上限。例如,試行初期,二級資本金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待項目資本金審查、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後,可以適當放寬上限。
Ⅳ 一個房地產公司啟動一個新項目,除了自己的部分所有者權益,另外有部分股東借款,這些都能作為資本金嗎
嚴格的講,資本金是指非負債性資金,因此,股東借款不能算作資本金。但在實踐當中,存在大量的股東借款視作資本金的情況,一般銀行會要求借款人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在貸款清償前不得收回借款。
Ⅵ 為什麼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用權益籌資也可以用債務籌資來充當資本金呢
您好,如果商業銀行不這么做的話,就會導致資金鏈欠缺,所以必須要這樣做,具體是這樣的,希望能幫到您。
Ⅶ 一般企業貸款資金可以用作注冊資本金嗎
不可以。
注冊資本金必須是企業或者其股東自有資金,而且銀行貸款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在貸款通則中是不允許把貸款用做注冊資本金的。
注冊資本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由財產的數額體現,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金隨時由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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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Ⅷ 負債可以轉作資本金嗎
這個驗資可以讓股東把錢先付過來,驗完資後還給股東作為償還負債就行了 ,分錄情況分析如下:
原來借款時: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或應付賬款、長期借款、其他應付款等)
此次驗資前: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驗完資:借:短期借款(或應付賬款、長期借款、其他應付款等)
貸:銀行存款
Ⅸ 關於資本金的處理 - 急!!
首先必須明確公司是股東所有,本案例中的「老闆」是否即為股東?但如老闆所言,確認的50萬元注冊資本里是4個股東均分,即股權比例各25%,從股權上看沒有控股股東。
老闆若也只是為其中的一個股東,其話語權是否作數?
若完全要按老闆的意思進行賬務處理,分錄如下
甲、乙,分別投入25萬資本金時Dr:銀行存款 50 萬元
Cr:實收資本——甲公司 25萬元
Cr:實收資本——乙公司 25萬元
(收到甲乙兩方匯入款項的進賬單需註明「投資款」字樣表明用途;憑證附件還包括投資雙方的協議,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復印件等)
隨後乙提走22萬。
Dr:其他應收款——乙 22萬元
Cr:銀行存款 22萬元
丙丁匯入的款項共25萬,不能直接作為投資款。
因為按照老闆的意思,資本金仍然為50萬,股東分別為甲乙丙丁四個人,平均分配股權比例。
則丙丁的股權實際系向之前已經投資的老股東甲乙兩人分別購入的。不能把丙丁匯入款項作為投入款項來看,最多隻能說是向甲乙購買股權的款項,但此轉讓行為對於被轉讓的股權對應的公司而言,是代收代付性質。
甲乙轉讓股權予丙丁的事項應以「股權轉讓協議」作為憑證附件,並修改相應章程。分錄如下
丙丁款項匯入時
Dr:銀行存款 25萬元
Cr:其他應付款-丙公司 12.5 萬元
Cr:其他應付款-丁公司 12.5 萬元
依據轉讓協議,在簽訂日即可如下賬務處理
Dr:實收資本——甲公司 12.5萬元
Dr:實收資本——乙公司 12.5萬元
Cr:實收資本——丙公司 12.5萬元
Cr:實收資本——丁公司 12.5萬元
可以讓丙丁和乙簽訂一個代還款協議,雙方必須簽字確認。這樣就可以如下分錄
Dr:其他應付款——丙(丁)公司 9.5萬元(=12.5-3)
Cr: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