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利息收入
Ⅰ 委託別個公司理財怎麼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規定,「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所以,該投資公司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應以銀行代為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由受託發放貸款的銀行在代收利息時代扣代繳。
該投資公司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無論是直接從貸款利息中扣支還是全額收取利息後再另外支付銀行手續費,都不得以利息收入扣減手續費後的余額為計稅收入額。因為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的受託發放貸款的業務收取的利息和手續費的性質是不同的。
受託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屬於投資公司(即資金所有人)的金融利息收入,其納稅主體是投資公司,銀行只是代收方,是扣繳義務人,負代扣代繳責任;而手續費則是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受託貸款業務服務而收取的服務性收入,其納稅主體是銀行,由銀行自身按金融業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利息與手續費之間不存在可抵扣關系。
Ⅱ 企業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繳稅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 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3·因此,貴單位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於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單位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上述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稅率為5%。
Ⅲ 公司理財賬戶利息收入怎麼處理
一、進行風險評估,看您是屬於哪種風險投資者。
二、理財產品的分類:一種是資金池類,也稱固定收益性(最明顯的特徵就是網銀版理財產品,比如標明某某款28天
46天
96天
186
365天版)這款理財產品是最安全的,給到客戶的預期收益基本能達到。一般登陸個人網銀選擇風險系數最小的理財就為這類型的理財產品。
三、理財產品的分類:結構性理財產品,就是把客戶籌集的資金投資在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外匯,黃金等理財,所以它的收益往往是區間收益,比如4.5%-12.5%,比如以股票滬深指數為標准,當天基數為2000點,上限是2200,下限是1800,到達2200就得到12.5%的年化收益,反之則4.5%,所以在購買結構性理財一定要慎重!
四、一般平衡型和保守型理財客戶建議選擇固定收益型產品,激進型客戶可選取結構性理財,當然要結合目前的經濟形勢切入購買,不然較容易觸碰下限而達到最低收益甚至虧損。
五、最後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理財經理這款是固定還是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掛鉤的金融衍生工具是什麼,收益率怎麼計算,只有在了解全面的情況下才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Ⅳ 受託人拖欠委託理財收益,委託人可以主張利息嗎
大部分人在進行委託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但是需要看清委託理財合同,確認自己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並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擔保措施。
委託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託卷商是綜合類卷商,並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及信息披露程序,那麼委託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對於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個人之間以及個人和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又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Ⅳ 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怎麼做分錄
兩種方法:
A:手工帳一般是
發生財務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
期末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借:財務費用-利息
B:財務軟體一般是
發生財務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利息
期末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財務費用-利息
Ⅵ 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需要交增值稅嗎
非保本類型的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不用繳納增值稅,具有保本收益類型的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
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五)條規定,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委託理財利息收入擴展閱讀: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後就可以獲得協議上規定的收益,反之為非保證型。保本理財產品,屬於低風險理財。保證和浮動說明了銀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保本類理財在協議中會有銀行承諾,無論發生任何問題銀行保證客戶到期可以拿回全部本金。
非保證型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銀行按照約定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非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不承諾理財產品一定會取得正收益,有可能收益為零,不保本的產品甚至有可能收益為負。一般銀行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的風險僅次於儲蓄風險,是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客戶的最佳選擇。
Ⅶ 請問公司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要怎麼做賬務處理產生一部分利息收入,怎麼做賬務處理
就公司理財產品的歸類不能簡單的歸於交易性金融資產,首先七天通知存款和三個月定存或者半年期定存,有什麼區別?都是屬於公司賬面余額的理財,也都會到期產生利息收入,這類理財不存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因為在初期跟銀行簽訂理財協議的時候,收益的固定可見的。
就我一家之言,理財首先要將其分類:一類是有合同業務根據的;一類是純粹的銀行賬面資產理財。如題所問,公司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應該屬於第二類,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應該沖減財務費用下的利息支出(或計入利息收入);另一種,向匯利達等銀行產品支出,因要支付外匯,考慮到了匯率的變動產生的公司損失,人民幣定存銀行做質押,由銀行先付出外匯,到期後購匯支付給銀行,釋放質押人民幣(如果人民幣到期貶值,則此項業務虧損),這種人民幣質押產生的利息因附屬於境內外合同收入,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