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專項資金賬務處理
㈠ 出口信用保險的財政補助入賬時記成了其他應收款怎麼辦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根據新會計准則政府補助的規定,會計處理要求:
第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解析:
例:2001年1月5日,政府撥付給A企業450萬元財政撥款(同日到賬),要求用於購買大型科研設備1台。2001年1月31日A企業購入大型設備(假設不需要安裝)實際成本為480萬元,其中30萬元一自有資金支付使用壽命10年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2009年2月1日A企業出售了這台設備,取得價款12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1) 2001年1月5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4500000
貸: 遞延收益 4500000
(2)2001年1月31日購入設備
借: 固定資產4800000
貸: 銀行存款 4800000
(3) 自2001年2月起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①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4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
②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37500
貸: 營業外收入 37500
(4)2009年2月1日出售該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①出售設備
借: 固定資產清理 960000
累計折舊 3840000
貸: 固定資產 4800000
借: 銀行存款 1200000
貸: 固定資產清理 960000
營業外收入240000
②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益 9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900000
第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解析:
例:甲企業為一家儲備企業。2007年實際糧食儲備量1億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按照企業的實際儲備量給與每斤0.039元的糧食保管費補貼,於每個季度初支付。2007年1月10日起,甲企業收到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1)2007年1月1日,甲企業確認應收的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借:其他應收款 3900000
貸: 遞延收益 3900000
(2)2007年1月10日,甲企業實際收到財政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3900000
貸: 其他應收款 3900000
(3) 2007年1月,將補償1月份保管費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 遞延收益 1300000
貸: 營業外收入 1300000
(4)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㈡ 出口信用保險 財政補貼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根據新會計准則政府補助的規定,會計處理要求:
第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解析:
例:2001年1月5日,政府撥付給A企業450萬元財政撥款(同日到賬),要求用於購買大型科研設備1台。2001年1月31日A企業購入大型設備(假設不需要安裝)實際成本為480萬元,其中30萬元一自有資金支付使用壽命10年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2009年2月1日A企業出售了這台設備,取得價款12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1)2001年1月5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4500000
貸:遞延收益4500000
(2)2001年1月31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4800000
貸:銀行存款4800000
(3)自2001年2月起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①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40000
貸:累計折舊40000
②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37500
貸:營業外收入37500
(4)2009年2月1日出售該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①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960000
累計折舊3840000
貸:固定資產4800000
借:銀行存款1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960000
營業外收入240000
②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益900000
貸:營業外收入900000
第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解析:
例:甲企業為一家儲備企業。2007年實際糧食儲備量1億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按照企業的實際儲備量給與每斤0.039元的糧食保管費補貼,於每個季度初支付。2007年1月10日起,甲企業收到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1)2007年1月1日,甲企業確認應收的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借:其他應收款3900000
貸:遞延收益3900000
(2)2007年1月10日,甲企業實際收到財政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3900000
貸:其他應收款3900000
(3)2007年1月,將補償1月份保管費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遞延收益1300000
貸:營業外收入1300000
(4)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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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資金
保費扶持就是國家以資助、贊助或減免等形式支持投保的行為,主要是用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以下是兩個舉例:
申請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除廈門市區城外的全省各類出口企業,包括中央屬外貿企業;(二)投保企業於年度內出口、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簽訂出口信用保險協議並於次年1月25日前交納保費。(《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試行辦法》(閩財外[2002]51號))。對2008年11月和12月新簽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比例,由原有的20%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提高至40-60%,其中各設區市承擔10%,其餘由省級財政承擔。對2008年11月和12月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保單進行融資的企業予以年貼息率3%的支持,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福建省2008年底出台的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財政貼息政策)
扶持金額標准
(1)2005年非農產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3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長,其中8-12月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50%×8.11;
(2)2005年農產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4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長,其中8-12月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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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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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進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怎麼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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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