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為何不退則進
⑴ 保險資金的含義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下發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資本市場初具規模,市場基礎設施不斷改善,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健全,市場規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有企業、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積極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
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對我國實現本世紀頭20年國民經濟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二是有利於國有經濟的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改組,加快非國有經濟發展。三是有利於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
我國資本市場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逐步發展起來的。由於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資本市場還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制約了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這些問題是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只有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資本市場發展作出了部署,為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指明了方向。要認清形勢,抓住機遇,轉變觀念,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創造和培育良好的投資環境,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促進資本形成、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作用,為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
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堅持服務於國民經濟全局,實現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持資本市場改革的市場化取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與市場可承受程度的統一,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堅持循序漸進,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任務是:以擴大直接融資、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目標,建設透明高效、結構合理、機制健全、功能完善、運行安全的資本市場。要圍繞這一目標,建立有利於各類企業籌集資金、滿足多種投資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資本市場體系;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產品創新機制,形成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並舉、股票融資與債券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產品結構;培育誠實守信、運作規范、治理機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場中介群體,強化市場主體約束和優勝劣汰機制;健全職責定位明確、風險控制有效、協調配合到位的市場監管體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需要相應的政策引導和支持。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為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完善證券發行上市核准制度。健全有利於各類優質企業平等利用資本市場的機制,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重視資本市場的投資回報。要採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
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繼續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補充養老基金、商業保險資金等投入資本市場的資金比例。要培養一批誠信、守法、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資本市場的主導力量。
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並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准,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穩步開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資試點。
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穩步解決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問題。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勵社會公眾投資的稅收政策,完善證券、期貨公司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對具備條件的證券、期貨公司實行所得稅集中征管。
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
建立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在統籌考慮資本市場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滿足不同類型企業融資需求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研究提出相應的證券發行上市條件並建立配套的公司選擇機制。繼續規范和發展主板市場,逐步改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結構。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探索和完善統一監管下的股份轉讓制度。
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後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制定和完善公司債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資產抵押、信用擔保等償債保障機制。逐步建立集中監管、統一互聯的債券市場。
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推出為大宗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貨品種。
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並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
五、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的質量是證券市場投資價值的源泉。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把股東利益最大化和不斷提高盈利水平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以市場為主導的、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的並購重組。進一步完善再融資政策,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做優做強。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要採取有效措施,結合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把證券、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健全證券、期貨公司的市場准入制度。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強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改革證券、期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制度,研究健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機制。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期貨公司要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集中統一管理。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實施穩健的財務政策。鼓勵證券、期貨公司通過兼並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
加強對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范發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提高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水平。
七、加強法制和誠信建設,提高資本市場監管水平
健全資本市場法規體系,加強誠信建設。按照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總體部署,健全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規體系。要清理阻礙市場發展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要按照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制定資本市場誠信准則,維護誠信秩序,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的機構和個人堅決實施市場禁入措施。
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提高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樹立與時俱進的監管理念,建立健全與資本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進一步充實監管力量,整合監管資源,培養一支政治素質和專業素質過硬的監管隊伍。通過實施有效的市場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系統風險,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發揮行業自律和輿論監督作用。要發揮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業協會、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等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用。要引導和加強新聞媒體對證券期貨市場的宣傳和監督。
八、加強協調配合,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發展環境。資本市場的風險防範關繫到國家的金融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關心和支持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在出台涉及資本市場的政策措施時,要充分考慮資本市場的敏感性、復雜性和特殊性,並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職責明確的協調配合機制,為市場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共同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時糾正發起人虛假出資、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的行為;各地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退市公司的管理,確保退市工作平穩順利。對有重大經營風險必須退出資本市場或採取其他行政處置措施的證券、期貨公司,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建立應對資本市場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和防範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
嚴厲打擊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活動。各地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有關精神,嚴格禁止本地區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設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法代理證券期貨買賣、非法或變相設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及其他證券期貨違法活動。財政、公安、審計、工商等政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打擊力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九、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外開放
嚴格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關於證券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承諾。鼓勵具備條件的境外證券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繼續試行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
積極利用境外資本市場。遵循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並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機構和人員到境外從事與資本市場投資相關的服務業務和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認真研究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
加強交流與合作。落實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合作安排。進一步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及境外證券監管機構的聯系與合作。
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全局和戰略出發作出的重要決策,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樹立全局觀念,充分認識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性,堅定信心、抓住機遇、開拓創新,共同為資本市場發展創造條件,積極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
以上是國務院的九條意見 簡稱「國九條
第一招:對股票投資進行分類監管
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總體思路,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資產規模快速增長,投資收益穩步改善。但同時,近期的一些投資行為也暴露出個別保險機構成為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盲目投資到一些毫不相乾的行業,偏離了審慎穩健的投資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於這樣一個大背景。
為此,《通知》提出了「分類監管」的核心。即保監會按照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三種情形,對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層層遞進的差別監管。
對不涉及舉牌的一般股票投資行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開展一般股票投資涉及舉牌的,應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後報告;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後備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稱的一般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重大股票投資,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上市公司收購,包括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第二招:禁止險企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收購上市公司
從《通知》內容來看,重點強化了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舉牌或收購行為監管,並明確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
同時,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如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新增投資部分應使用自有資金;共同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時,保監會可採取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監管措施。
此外,保險機構獨立收購上市公司也有行業禁區。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的行業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的行業,不得開展高污染、高能耗、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上市公司收購。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也是切實落實「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原則的體現,再次明確了對股票投資行為的規范和回歸,既符合一貫的監管導向和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
第三招:險資救市政策恢復常態
《通知》同時明確,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這意味著「保險資金救市政策」將退出。
所謂的「保險資金救市政策」,指的是2015年7月8日,針對資本市場的特殊情況,保監會出台了提高保險機構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的政策。「投資單一藍籌股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後比例可升至40%」。
記者從保監會了解到,上述政策出台後,的確有少數保險公司運用該政策投資股票,涉及資金約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1%。
業內專家對此表示,適時退出臨時性救市政策,有助於上述保險機構防範股票投資集中度風險,並保持相關調控手段的有效性。「並且,政策上給予足夠的寬限期,保險機構可在兩年或更長時間,將相關資產比例調整至監管比例之內,而隨著保險機構自身資產規模的增長,其投資比例呈現自然下降,不會對資本市場形成資金壓力。因此,寬限期的設置將大幅降低對資本市場的擾動。」
其實,「保險資金救市政策」這一階段性政策恢復常態,早在市場預期之內。「現在市場已基本穩定,並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資本市場的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臨時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應當及時撤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協會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從國際成熟市場看,特殊時期採取的救市措施都會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情況逐步撤出。
監管加強之後,有市場人士擔憂:保險資金是否會減少在A股市場的投資力度?
對此,多位受訪的保險投資圈專家表示,保監會加強監管意在推動保險資金進行分散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在保費收入穩健增長、保險資金權益投資比例上限遠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險資金投資A股的規模不會減少反而可能會增加。
但投資方式或會發生變化,未來保險機構將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舉牌並介入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等激進行為將減少,更多是對低估值、高分紅等優質上市公司進行分散、價值投資。
這一論斷的邏輯在於,當前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余額約1.2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比例不到10%,距離調整後的監管上限(30%)尚有較大空間。記者在梳理過往數年的數據後發現,即使是在牛市時期,保險資金權益投資的實際比例也從未達到「頂格」過,基本都在25%以內。
⑶ 保險資金參與不良資產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於物權類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由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並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項目,然後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託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杠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並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項目,通過對地段的選取、項目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項目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於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於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周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通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置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點金人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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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國家對保險資金運用有何規定,可以進入房地產嗎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⑸ 保險資金 無擔保債
1、2010年《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2月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2、2012-07-26保監會發布通知明確保險資金投資方向
7月25日,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使保險資金投資在「沒有什麼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破解投資收益難題如何提升投資收益率和實現資產負債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2010年,保監會發布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盡管此舉意味著保險資金可以名正言順地投資房地產和私募股權。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該政策對保險機構投資股權和不動產在投資團隊、投資資質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資對象等范圍相對狹窄,出現有制度、辦法卻無法開展投資活動的尷尬現狀。這也間接導致坐擁6萬億元資產的保險業,只能高度依賴資本市場,而資本市場的不景氣,也使去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只有3.6%,僅高於當時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個百分點。與此同時,我國實體經濟面臨「融資難、融資貴」,一些領域和項目對保險資金有著迫切需求。而保險資金規模大、周期長、資金來源穩定的特點,則恰恰可以為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一己之力。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壽集團原總裁楊超在今年「兩會」上就曾建議,適當降低《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體實施細則;給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權,使其能夠權衡風險、自行決策,改變目前名為備案實為行政審批的情況。在《通知》中,適當降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門檻的建議得到了監管部門的重視,按照《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在股權投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盈利且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在不動產投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盈利且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而《通知》則大大降低了對保險公司資質的要求,無論股權投資還是不動產投資,均取消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同時將凈資產均調整為1億元以上。投資房地產誘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對保險公司資質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對於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的調整也頗具力度。在直接投資股權范圍上,《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而《通知》則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在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的比例上,分別由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4%上調至10%、8%,但兩項合計不得高於10%。另外,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關於在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監管層也作了較大調整。《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限定,投資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而《通知》則規定,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15%。今年以來,多家保險公司紛紛推出養老社區投資建設項目。而據記者了解,不乏有險企在操作過程中以養老項目為名義建設不動產,或自用項目名義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此次限制的放寬無疑加大了房地產投資對險企的誘惑。放寬房地產投資對於提升保險資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據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介紹,在實務中,美國保險公司對房地產業的投資基本上都沒有達到政府監管部門規定的上限。雖然在1935年美國保險公司在房地產市場的投資所佔的比例達到過8.5%,但多數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來的近30年間,更是從3.56%的高點基本上持續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從1993年至今美國保險業對房地產業的絕對投資金額一直呈持續下降趨勢。2010年末,美國壽險公司投資於房地產業的資產總額是278億美元,僅占壽險公司53112億美元投資總額的0.5%,投資收益也僅有區區39億美元。不過,「由於房地產發展在我國的特殊性,導致保險公司對於房地產行業都趨之若鶩,但究竟未來房地產是否能夠仍舊保持異於常態的高速發展,這還是個未知數。」王國軍如是說。風險加大監管從嚴業內普遍認為,《通知》適度放鬆了投資政策,將有利於增加投資運作空間,降低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的過度依賴,支持保險資金取得長期穩定收益,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另外,隨著保險投資限制逐步放鬆,保險資金參與實體經濟的比重會上升,基礎設施和不動產投資將是未來的重點方向。不過,放鬆投資和如影隨形的風險猶如硬幣的兩面,密不可分。特別是股權和不動產屬於另類投資,投資數額大、期限長、信息不透明,容易產生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王國軍表示,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的實質是對保險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考驗,能力強的公司能夠從中獲得巨額收益,而能力較弱的公司將面臨不可預知的風險。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的投資是非常謹慎的,雖然擁有的投資渠道眾多,但出於風險的考慮,保險公司並沒有對所謂的新渠道趨之若鶩。而即便是給保險公司放開的投資渠道再多,真正能夠給保險公司帶來投資收益的也不過就是那麼幾種。「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險投資管理制度的建設。」王國軍建議,「在允許保險公司借用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進行投資之時,保險公司可以選取若幹家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進行委託投資,然後實行嚴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將一段時期內投資績效較差的投資機構淘汰掉,換用更合適的投資管理人,這種做法已經被社保基金理事會和企業年金受託人所廣泛採用,其效果還是頗為明顯的。」事實上,比放開保險公司在投資中被束縛的手腳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進,尤其是退出機制的制定。對此,監管層也早有準備,《通知》在放鬆管制的同時,著重加強了風險管控,明確了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責任,增加了投資分散化等要求,防範其他行業的風險傳遞。同時,進一步規范股權投資項目公司的管理運作,禁止項目公司對外投資,防範資金挪用和違規操作;防止以養老項目名義建設和銷售商品房,防範以自用項目名義投資不動產,這使保險投資在制度上放鬆的同時監管更為嚴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則是保險資金運用的首要原則。因為保險基金是保險人對全體被保險人的負債。從數量上看,保險基金總量應與未來損失賠償和保險給付的總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還,必將影響保險企業的經濟補償能力。
為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保險人一定要做好投資預測,選擇安全性較高的投資項目,以小額、短期、形式多樣化來分散風險,增加投資的安全性。
(二)收益性。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給保險人帶來企業效益,增強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這就要求保險資金運用中選擇高效益的投資項目,在一定風險限度內力求實現收益最大化。
(三)流動性。保險具有經濟補償的功能,保險事故的發生又具有隨機性特點,這就要求保險資金運用保持足夠的流動性,以便隨時滿足保險賠償和給付的需要。保險人應根據不同業務對資金運用流動性的不同要求,選擇恰當的投資項目。
(6)保險資金為何不退則進擴展閱讀:
資本只有在運動中才能增值。保險企業將暫時閑置的資金加以運用,以增加利潤,這是資本自身的內在要求。
保險基金由於未來的補償和給付,是貨幣形態的。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存在著通貨膨脹問題。如果保險基金不能正常運用,不僅無法取得收益,連保值都難保證,勢必影響保險人經濟補償職能的實施。
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往往出現承保能力過剩,承保利潤下降。保險人轉向注重從保險資金運用中取得收益,爭取投資利潤。保險資金運用的結果,使保險人獲得了平均利潤,而被保險人也以低費率形式享受到保險資金運用的收益。
⑺ 退保為什麼不退單位交納部分
單位繳納的部分是進入統籌基金的,不是個人的。
統籌基金是所有單位繳費都統一放到一個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後再從這個統一的統籌基金中支出基金給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⑻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說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
(五)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說明;
(六)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說明;
(七)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特別註明經有關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准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審核期間,擬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該項股權投資:
(一)出現或者面臨巨額虧損、巨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二)出現或者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退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說明轉讓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二)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
(三)對投資機構及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
(三)資產管理及運作;
(四)資產估值;
(五)資產質量及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 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 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 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 資產估值情況;
(五) 主要風險狀況;
(六) 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准,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准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股權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不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標准、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企業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⑼ 被執行人的保險資金為什麼不能被扣劃,依據是什麼
你可問一下執行庭,看他們的解釋是什麼。你說的保險資金不是法律概念,需要解釋清楚,否則律師無法答復。
⑽ 關於保監會跟保險資金的幾個問題
編輯詞條保監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保險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起草保險業的法律、法規;制定保險業的規章
(二)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行等保險保險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機構;審批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保險保險機構的破產、清算。
(四)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五)制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對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核備案。
(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擬定商業保險公司的財務會計實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和保證金的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制定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八)依法對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九)依法監管再保險業務。
(十)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一)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態勢,負責保險統計,發布保險信息。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評估、鑒定、咨詢機構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有關業務活動。
(十三)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四)受理有關保險業的信訪和投訴。
(十五)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