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確認的利息費用
『壹』 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債權的利息
民間借貸債權轉讓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借貸債權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擔保法》第22條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第28條規定的基本要求,具體內容是:
(1)必須在保證期限內轉讓。貸款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完成,這是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條件。如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在轉讓債權,因保證人已經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就不可能代為清償借款債務。
(2)必須在原保證范圍內轉讓。因保證人只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貸款人轉讓債權不能超出原保證債權。貸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證債權范圍轉讓債權,但保證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超出原保證債權范圍轉讓債權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借貸債權數額超出原保證債權數額。二是從債權超出原保證范圍,如原民間借貸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利息和實現債權費用,但在借貸債權轉讓時一並轉讓。對超出原保證范圍的轉讓債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轉讓借貸債權中必須有主債權。《擔保法》第22條規定,債權人只有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才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對民間借貸及其保證擔保而言,這里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借貸主債權是必保內容,加之借貸債權轉讓通常都是主債權和從債權一並轉讓,或者只是轉讓主債權,而不可能只轉讓從債權而不轉讓主債權;二是從債權往往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如利息和實現債權費用,只有到一定時候才能明確具體數額,而在主債權轉讓時往往不確定,這就給轉讓帶來不確定性。因此,貸款人只轉讓從債權而不轉讓主債權的,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基本要求只是對民間借貸保證合同未做特別約定而言的,如果明確約定禁止借貸債權轉讓,或者明確約定保證人只是對特定的貸款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明確約定保證人只是擔保從債權的,則應從其約定處理保證責任問題。
『貳』 按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費用
演算法一:
200*5%+(200-194.65)/3=11.78
債券面值為2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5%。200*5%=100萬,是支付的利息。
債券面值為200萬元,發行價格為194.65萬元,發行3年期。每年應攤銷的折價:(200-194.65)/3=1.78
演算法二:
2010年實際確認的利息費用=194.65*6%=11.68萬,實際支付200*5%=10萬
差額11.68-10=1.68萬。
2010年末債券的攤余成本:194.65+1.68=196.33
2010年應確認的利息費用:196.33*6%=11.78萬元
『叄』 債權法裡面的利息規定為多少
如果是民間借貸,借款利息由雙方約定,但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肆』 期末確認其他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為什麼會影響當期損益啊
因為利息收入是收入的一種,更確切地說是利得,是利潤表裡很重要的一項。
不論是年末最後一天確認的,還是本年內確認的都應當包含在本期利潤表中。
『伍』 法定債權利息是多少
【解答】1,如果債權債務雙方(個人與個人)並無對利息的無約定,則法定債權不計利息。
2,如果債權債務雙方對是否有利息約定或者利息多少約定不明確的,法定債權利息可以按照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3,如果債權債務方為企業,則企業間資金拆借債權不計利息。
【解釋】
1,《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陸』 債權憑證利息怎麼計算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債券收益率:(到期本息和-發行價格)/(發行價格*償還期限)*100%由於債券持有人可能在債券償還期內轉讓債券,因此,債券的收益率還可以分為債券出售者的收益率、債券購買者的收益率和債券侍有期間的收益率。各自的計算公式如下:債券出售者的受益率=(賣出價格-發行價格+持有期間的利息)/(發行價格*持有年限)*100%債券購買者的收益率=(到期本息和-買入價格)/(買入價格*剩餘期限)*100%債券持有期間的收益率=(賣出價格-買入價格+持有期間的利息)/(買入價格*持有年限)*100%
『柒』 2019年新金融工具准則,債權投資的利息到底是計入投資收益還是利息收入,中級教材上是利息收入
您好,根據新金融工具准則,金融工具由以前的四分類調整為三分類。其中債權投資核算的是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不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的的金融資產,類似於舊金融資產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故以攤余成本進行會計處理。
債權投資初始計量的注意事項
交易費用:計入初始計量金額。
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計入應收利息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借:債權投資——成本(面值)
債權投資——應計利息(或「應收利息」)
債權投資——利息調整(或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款項)
2.債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債權投資進行後續計量。
①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②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③利息調整攤銷=①-②(擠)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確定: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准備(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收回的本金-(收到的利息-投資收益)-減值損失
期末計息並攤銷利息調整:
借:應收利息(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債權投資——利息調整(或在借方)
債券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借:銀行存款
債權投資減值准備(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貸:債權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或借記)(計算)
應收利息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最後擠出來)
對於金融資產的運用,收益和損益一般都是通過「投資收益」進行核算。您說的「利息收入」應該是「財務費用」的下級科目,我們一般在以下兩種情況在涉及攤余成本計量時運用到」財務費用「:
自己發行債券確認費用化利息支出時確認」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以融資方式出售商品,每期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時確認」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捌』 附利息的債權中怎麼計算利息
一、附利息的債權的利息計算
(一)利息計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
(二)利息計算開始日
1、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開始日。
2、有法院判決書的,按判決書的判定確認開始日。
3、法院判決書明確規定利息計算開始時間為判決書生效之日。生效情形:
(1)原、被告領取法院判決書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達生效;
(4)取得法院判決書後,如為一審案件的,在15天內沒有上訴就生效,在15天內上訴就不生效;
(5)二審案件自判決書下達就生效。對此,我們在實務中採取的基本原則是:一審案件沒有上訴的,生效時間根據法院判決書的日期加30天進行確認,調解書加15天進行確認;公告生效時間按照公告期滿之日確認。
(三)利率的確認
1、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確認。
2、有法院判決書的,按判決書的利率確認。
3、未明確規定利率的,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於一年期利率確認。
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債務,均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故無論判決書中有無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之判定均應當計算其加倍利息。但該加倍利息只能計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之日,不能計算至破產財產分配之日。
三、破產債權債務抵消
只要債權人提起主張均可抵消。但由於破產債權受償往往少於甚至大大少於債權,故管理人對債權人提起主張抵消時,務必高度關注有無破產法第40條所規定的不能抵消的情形,是否屬於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
『玖』 借款產生的利息費用確認的時點,稅法有無明確規定
補充下我回答的內容:
資本化的含義及為什麼要資本化.
資本化的含義
所借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其借款利息等財務費用在項目投產前要記入該投資項目的建設費用,該費用是形成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這個借款費用就是資本化了,它是資產的組成部分。
但項目正式投產開始,其尚未歸還的貸款所發生的利息等費用,則要記入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費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潤表上反映。
為什麼要資本化.
一般非上市公司將借款費用費用化,借款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作為費用扣除抵稅,少納稅款當然增加利潤,減少企業的資金流出,積累資金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利益。而上市公司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以融資為目的,公司市場價值越高股價越高,所以將借款費用資本化可增加企業的資產總值,也就是企業價值,有利於抬高股價;當然從賦稅方面來講,企業多交的稅款的現金流出遠遠低於企業融資現金流入增加的這一部分。
所以准確劃分費用化和資本化,可以防止企業任意調整利潤.
『拾』 發行應付債券的利息費用怎麼算
小婷的公司1月1日發行公司債券200萬元,期限為5年,票面利率為10%,發行時市場利率為8%,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小婷卻因不知道該如何計算債券的發行價格,而無法進行會計處理。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發行債券也是企業日常經營中常見的經濟活動,與財務人員的工作息息相關,會計科目中也有與之相關的科目——應付債券。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關於應付債券的小知識,以及應付債券的會計處理辦法。
應付債券的種類
應付債券分為三種情況,分別是:面值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1.面值發行
按股票的票面金額為發行價格。採用股東分攤的發行方式時一般按平價發行,不受股票市場行情的左右。
2.溢價發行
採用這種方式發行證券時,以高於證券票面金額的價格出售證券,到期按票面金額償還。採用溢價發行的證券,收益率通常較高,使投資者有利可圖。
3.折價發行
發行債券時,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金額,到期還本時依照票面金額償還的發行方法。正常情況下,低價發行可以提高債券的吸引力,擴大債券的發行數量,加快發行速度,有利於發行者在短期里籌集較多的資金。
應付債券的不同情況對財務人員進行會計處理有著不用的影響,因此,對於應付債券的不同情況財務人員要有所了解。另一個影響會計處理的要素是債券的發行價格,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舉例說明如何計算債券的發行價格。
債券發行價格的計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每年年息×年金現值系數+面值×復利現值系數
到期一次還本並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到期本利和×復利現值系數
溫馨提示:年金現值系數和復利現值系數的數值表格見文章末尾附帶表格。
【案例1】
小婷公司發行公司債券200萬元,期限為5年,票面利率為10%,發行時市場利率為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則,發行價格計算如下:
每年年息=200×10%=20(萬元);
分期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每年年息×年金現值系數+面值×復利現值系數=20×3.992+200×0.68=215.84(萬元)。
了解了應付債券的不同情況以及發行價格的計算方法,我就可以進行會計處理,編制會計分錄了。
應付債券的會計處理
【案例2】
小婷公司發行公司債券200萬元,期限為5年,票面利率為1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如果發行時市場利率為8%,則為溢價發行,發行價格為215.84萬元;如果發行時市場利率為10%,則為面值發行,發行價格為200萬元;如果發行時市場利率為12%,則為折價發行,發行價格為185.48萬元。(為了方便計算,例題內發行價格非精確計算)。則,做會計分錄如下(以下以「萬元」為單位):
溢價發行
借:銀行存款 215.84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200
應付債券——債券溢價 15.84
面值發行
借:銀行存款 200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200
折扣發行
借:銀行存款 185.48
應付債券——債券折價 14.52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