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債券資金賬戶專項管理
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怎麼搭建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搭建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機構監管方面。國土部門將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實時更新名錄,進行名單式管理與監測,被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需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上傳至監管部門,並以此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意圖矯正有的地方土地儲備機構設置不規范的現象,將不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排除在名錄之外,倒逼其規范設置和運作。
2、儲備土地規模結構方面。要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控制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和融資規模。《通知》針對當前有的地方無節制擴大土地儲備總規模,進而擴大融資規模的問題,細化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提出應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並設置了年度新增儲備土地的數量限制,通過總量控制遏制土地儲備規模的無序擴張。
3、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方面。要求土地儲備的公共職能與市場運作機制相分離,明確規定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以此堵住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環節中的尋租暗道。
4、土地儲備融資行為方面。地方土地儲備融資納入地方性政府債務統一管理;通過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程序,加強對儲備土地融資規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准後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融資規模控制卡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此外,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土地儲備業務無關項目;納入儲備的土地不能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
5、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支出費、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此次《通知》在嚴格執行現有政策的基本上,強調加強收支預算和決算的管理,同時,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實與管理,國有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②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怎麼編制儲備計劃
所謂「定向承銷」,就是指哪個銀行借給地方的債務,就去找哪個銀行定向發行置換債券。允許地方債納入抵質押品范圍,意味著商業銀行等地方債券持有無需等待債券到期,就可以通過質押再貸款從央行獲得流動性。一方面,納入抵質押品范圍後,銀行可以通過再貸款獲取相對低成本的資金,進而可以解決銀行由於負債端成本上升而導致的購置需求不足問題;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流動性和刺激信貸投放。
③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有什麼規定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④ 什麼是資金專帳管理專帳有什麼要求
是指各項專門用途資金的提取和使用方面管理工作的總稱。專用資金管理的特點是不參加企業的生產和流通過程,具有相對獨立的運動形式。
專用資金管理的要求:
(1)、專用資金的形成和使用,要有助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主義積極性。
(2)、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款專用。
(3)、各項專用基金要量入為出,先收後支,節約使用。
(4)、實行財務部門集中管理與有關職能部門的歸口分級管理相結合。
(4)土地儲備債券資金賬戶專項管理擴展閱讀
專用資金管理的作用
1、積極的籌集資金,廣辟財源,增加資金積累、保證生產和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建立專用基金的管理使用制度,確保資金安全與完整。
3、合理的分配、使用資金、專款專用,即能滿足生產經營項目的需要,又要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
4、監督資金的使用,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
5、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令,遵守財經紀律,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利益,反對違犯專項基金的籌集和使用計劃,弄虛作假,防止超支挪用,杜絕貪污浪費。
⑤ 資金賬戶的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1、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為委託財產開設專門用於證券買賣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以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事宜。
2、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委託合同生效後,資產委託人應在資產託管人處開立資產託管專用賬戶,根據資產託管人的要求提交所需的證明文件。
3、在資產託管專用賬戶開立完成後,資產委託人將初始委託財產劃撥至資產託管專用賬戶。在初始委託財產到達委託人資產託管專用賬戶後,資產託管人向資產委託人及資產管理人發送《委託財產起始運作通知書》,經資產委託人及資產管理人雙方確認簽收後的下一工作日作為委託財產運作起始日。
4、委託財產的資產託管專用賬戶開立後,還將以資產託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資產委託人和資產託管人聯名的方式開立委託財產證券賬戶及銀行間債券託管賬戶。開立的聯名專用賬戶與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委託財產賬戶相獨立。
⑥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會計科目怎樣處理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沒有土地儲備債券核算的相關規定;
建議增設「應付債券」科目,參照企業會計准則,對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本金、利息等進行詳細核算。
⑦ 哪些資金需要納入專用存款賬戶使用和管理
答:《辦法》規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專項管理的資金,要納入專用存款賬戶使用和管理。 目前,在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專用存款賬戶開立比較混亂、使用缺乏監督;另一方面,一些具有特定來源和用途,必須專項管理的資金,如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等,並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核算,違背了專用資金的管理要求。 為體現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業監督的指導思想,適應新經濟形勢下國家對各類特定用途的資金專項管理的要求,《辦法》第十三條,對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的資金,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需要專項管理的資金,如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等,必須納入專用存款賬戶使用和管理。其中,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收費性資金。為從源頭上遏制、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推動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收取或取得的財政預算外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存放,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糧、棉、油收購資金是指用於國家和地方專項儲備的糧棉油的收購、儲備、調銷資金和國家定購糧棉油的收購資金,屬封閉運行的政策性資金。為防止收購資金被擠占、挪用,保證糧棉油調銷、回籠資金及時、足額歸位,根據規定,糧棉油收儲企業的收購資金必須設立專戶,規范使用,嚴格管理。
二是具有專項投資用途的資金,如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信託基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等,為加強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資人利益,一並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其他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按照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單獨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嚴禁挪用。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必須嚴格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分離,單獨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按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劃轉的款項。其他證券交易資金,如清算備付金也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 三是其他需要專設賬戶管理的資金,如金融機構存放同業、黨團工會的組織機構經費等,也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中,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是除中央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存入他行用於日常結算往來的款項,是委託他行辦理支付結算代理業務的資金。長期以來,該項資金一直在各銀行存放同業科目下分設賬戶進行核算,從未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其開立和使用存在制度盲區。《辦法》將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對其開立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利於規範金融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
⑧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五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條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核撥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舉借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只能專項用於土地儲備,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八條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
第九條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統一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圍:
(一)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時,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的具體方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參照上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並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屬於財政性資金的土地儲備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調整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並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⑨ 土地儲備機構如何規范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土地儲備中心是代表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其拍賣土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因此是不徵收營業稅的。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儲備中心和土地受讓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契稅對買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土地,只對土地受讓方徵收契稅,土地儲備中心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