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債券利息稅前扣除
1. 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坐席員解釋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予以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但應當區分如下情況: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金融企業自身發生的利息支出。對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以及同業拆借業務所支付的利息,允許按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所謂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全國性保險企業、區域性保險企業、股份保險企業、中外合資保險企業,以及其他專業性保險企業;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各類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託投資、租賃等業務的專業和綜合性非銀行金融機構。 3.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債券是屬債權性投資,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對企業經過國家依法批准發行債券而按規定支付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 4.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5.向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准,由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此前,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6.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這里應當注意三點:一是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二是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間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三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2. 國債利息稅前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謂"國債利息收入"不包括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但對城市商業銀行取得的國庫券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7號),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城市商業銀行直接向國家(一級市場)認購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可用於抵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抵補以前年度虧損有結余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2.城市商業銀行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庫券所取得的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城市商業銀行因辦理國庫存券業務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因辦理此項業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宣傳、會議、獎勵、人員培訓費等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3. 企業債券利息可以抵稅嗎
企業通過債券融資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作為利息收入在稅前進行扣除,可以抵稅。
如果是投資者,獲得利息收入,就沒有抵稅一說了。
利息抵稅原理:
1、首先明確一下,利潤總額是扣除財務費用之後的金額,就是稅前利潤。稅前利潤減去所得稅就是凈利潤。你看看利潤表的結構就明白了。
2、所謂的利息抵稅主要是說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時,需要支付的利息,這部分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可以在計算利潤總額的時候全額扣除。
3、如果籌集資金發行股票,支付股利是在企業的凈利潤中支出的,就達不到減少利潤總額的目的,也就不能減少應交的所得稅。
參考資料:中證網
4. 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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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5. "利息的稅前扣除"是什麼意思
利息的稅前扣除,是指企業支付的利息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從計稅收入里扣除的范圍和額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即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徐維榮
利潤=收入-成本-各項費用,利息處在這個等式的「各項費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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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債券利息收入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其他金融債券利息收入為投資收益,不免稅。
7. 利息支出可稅前扣除嗎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不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還包括浮動利率。
(三)特殊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業向關聯方借款超過債資比標準的部分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 金融企業,為5:1;
2. 其他企業,為2: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