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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的建議

發布時間: 2021-09-04 11:58:08

1. 當前價格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面臨的主要困難和難點有哪些 如何規范解決

一、當前價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機構設置體系混亂。機改前全市物價部門由政府直管,是一個獨立整體。2001年機改後,全市10個區縣有7個物價部門不再獨立,甚至被肢解、分割,執法主體由物價部門變為發展計劃部門。目前全市有四種形式:一是單設,仍以一級局對待;二是單設,經費、人員獨立,但管理上以二級局對待;三是掛靠發展計劃部門,經費、工作獨立;四是合並到發展計劃局,保留物價局牌子。
1、執法主體地位削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物價局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執法主體,但目前我市區、縣絕大部分的格局已不是價格主管部門,也就不是一個完整獨立的法人機構,從而給價格行政執法及工作開展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2、價格檢查人員編制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執法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但實際情況是檢查人員身份未得到確認,過去所說的三所人員,即:稅務所、工商所、物價檢查所,機改後,稅務、工商都得到圓滿解決,而物價檢查人員就未解決。目前,全市共有事業編制檢查人員60人,雖然在管理上按公務員進行管理,但在工作經費、人員晉升、晉級等又按事業編制管理,從而造成了檢查人員不安心工作,思想混亂。
3、政令不暢。機改前,區縣物價部門直接對政府負責,機改後,由於機構設置形式改變,上下工作不對口、不順暢、不協調,不能正常參加當地黨委、政府的會議,不能及時看到相關文件,這給價格工作的上傳下達、政令暢通帶來很大困難。
4、力量薄弱,人員結構老化,不利於價格管理工作的開展和隊伍建設。目前,除翠屏區人員力量相對好一點外,其餘縣的物價人員,多的有10多人,少的只有5人,區縣管理地域較大,由於人少,工作上就只能應付了事,特別是對農村市場的價格管理仍處於真空地帶。另就是人員結構老化,據統計:全市共有物價人員146人,40歲以上人員就佔60%左右,新生力量得不到補充,很不利於隊伍建設和工作的正常發揮。
(二)政府現行的市場價格調控管理辦法落後。政府對價格的傳統調控管理辦法,雖然對改革後仍然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還可以繼續採用,但對放開的價格就完全過時了。可是新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調控管理辦法又沒形成,所以往往在調控管理市場價格時,還是按照傳統的老辦法辦事,如弄得不好就會形成政府直接調控過多,走計劃經濟的老路,就會侵犯價格主體的權益,限制市場經濟機制的作用。
(三)由於價格法規體系不健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控管理不到位形成了價格誠信度低,價格欺詐很普遍,價格惡性競爭禁而不止,價格壟斷時有發生,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依然存在。
(四)價格管理手段單調乏力。根據199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政府實施價格管理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輔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實際工作中,價格管理的手段仍以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手段、法律手段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由於價格立法滯後,再加之《價格法》本身不完善,該修改補充也未及時到位;同時,《價格法》頒布後,沒有相應的配套法規出台,從而影響了價格執法效果。如不正當價格行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在《價格法》第十四條只作了概括規定,但在實際工作操作中怎樣去界定,如何舉證?上漲又以什麼標准等等,這些問題還沒有明確的配套法規。造成了物價部門對一些商品的漲價行為無法採取有效的辦法制止。
(五)缺乏有力的價格調控手段。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調節市場,平抑物價,確保穩定問題。根據《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據了解,自1996年取消價格調節基金後,除個別地方還保留有價格調節基金外,都未再建立。後來雖然要求建立的呼聲很高,但由於近幾年價格運行比較平穩,從而未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去年和今年的價格運行節節攀升的態勢,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面對目前的局面,既無從下手,也就無法發揮價格調控的作用。
二、對策與建議
(一)進一步理順價格管理機構。價格機構作為政府主管價格的行政機關,其機構設置形式的多樣性,實踐證明,弊大於利。因此,政府要實施有效的價格管理,就要完善價格管理機構,解決價格管理的混亂問題。首先是在《價格法》修改時應將價格工作的職能定位、機構的地位、設置形式、規模等在法律上給予明確,盡可能上、下保持一致,以利於政令暢通。其次是要做好穩定隊伍、穩定人心工作。要盡快解決檢查人員的編制問題,編制問題直接關繫到個人的切身利益,這問題解決不好,將導致價格隊伍動盪,人心不穩,不利於隊伍建設。第三,要適當從人員上充實物價隊伍,解決物價隊伍力量薄弱問題。
(二)轉變觀念,搞好服務。首先,政府價格調控要以抑制物價上漲的單向調控,轉變為既防通脹,又防物價過度下降的雙向調控;從注重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轉變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要素價格、無形資產與各種收費管理並重;從注重城市價格管理轉向城市、農村經濟管理並重,強化涉農價格收費管理,促進農民減負增收;價格政策取向從過去著重運用價格政策籌集建設資金,轉變為著重減輕社會經濟生活運行成本。其次,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預警、預報系統;進一步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制度。第三,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制定限時辦結制度和服務承諾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加快價格調節基金立法步伐,進一步增強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價格法制體系。要圍繞《價格法》和當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價格行為規則,修訂、補充、完善價格法規體系。通過立法,對放開商品價格,盡快制訂和完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建立一套市場規則,實現競爭有序化的法制化經濟。

2.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介紹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3. 新出台的價格調節基金應該怎麼做分錄需要計提不是計入管理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求高手指教!

價格調節基金一般是按季度繳納,按月計提時: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貸:應付稅費——應繳價格調節基金。

4. 新建項目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港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及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搞好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通知》(豫發改價調〔2006〕548號)精神,根據周邊縣市基金徵收范圍、標準的情況,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我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標准和徵收方法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標准
(一)住宿業:仍按經營收入的1.5%。
(二)餐飲業(含旅遊業附屬的飲食業)按營業收入的0.5%計征。
(三)服務業(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服務業)仍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
(四)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計征。城區房地產交易按成交額的0.5%計征。
(五)建築、安裝、裝潢等施工企業,按承攬工程造價的0.25%計征。
(六)廣告業按廣告經營收入的1.5%計征。
(七)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礦石、採石業等):煤炭行業按原煤銷售量每噸3元計征;其他礦產資源行業按銷售量每噸1.5元計征。
(八)煙草生產企業按納稅額的0.3%計征。卷煙批發流通業按營業收入的0.15%計征。
(九)電力、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二、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一)為確保價格調節基金專款專用,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基金徵收的管理,由市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對價格調節基金進行專戶管理;各單位(含代征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徵收的價調基金納入基金賬戶。
(二)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統一使用由財政部門提供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使用時加蓋「新鄭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財務專用章」。
(三)對逾期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商戶,依照有關規定,每日處以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拒不交納的,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減免條件和辦法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減征或免徵價格調節基金:
(一)經省、鄭州市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在免稅期間免徵價格調節基金;部分免稅的企業,要相應免徵部分價格調節基金。
(二)殘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免徵價格調節基金。
(三)停產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半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年。
(四)因不可抗拒使企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免或免徵價格調節基金。
(五)其他可以申請減免基金的情況。
凡申請減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新鄭市價格調節基金減免申請書》,並附減免報告一式三份及年度財務報表,送交新鄭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對符合減免條件並提出減免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從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30日內,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查,並根據許可權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組或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批復。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須有使用單位提出使用申請,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報請市政府批准後方可撥付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居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出現劇烈波動時,進行市場價格平抑。
(二)在發生水災、旱災、疫情等突發事件時,進行市場價格平抑。
(三)肉、蛋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儲備。
(四)用於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五)用於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當市場供不應求造成價格持續上漲時,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生產基地建設;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價格信息;支持與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的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範及推廣;扶持科技含量高、無公害、綠色環保等農產品的生產。
(六)用於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七)用於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費用。包括代征單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手續費及任務完成獎勵費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經費、政策宣傳費用、基金項目調研、專家論證、評審以及聘用中介機構審計監督等費用。
五、其他
本通知之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以本通知為准。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5. 青海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6.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內容解讀

物價問題涉及民生、關系全局、影響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都高度關注。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2011年4月1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價格調控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切實關注和保障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政理念。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價值取向和根本追求。《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告其目的是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會議討論《辦法》草案時,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助的對象一定是弱勢群體。制定這個《辦法》的政治性很強,指導思想要十分明確。這一點,在《辦法》公布後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廣為宣傳,解釋清楚。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背景和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有助於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物價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對國內價格影響日益顯著,互聯網迅速發展,信息快速傳播,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加劇,自然災害頻發,動物疫情增多,加上社會游資投機炒作等因素,對政府價格調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辦法》,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預防和制止社會游資投機炒作,在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價格秩序,穩定價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廣東、內蒙古、重慶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均出台了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設立了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多個市、縣開征了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於缺乏全省統一規定,各市、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對象、標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統一規范。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既需要處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與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與環保收費改革,而全國統一的政策尚在調研中,短期內難以出台,在這種情況下,出台全省統一的《辦法》,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於更好地彰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方面「四兩撥千斤」的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一)界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辦法》第四條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二是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車用天然氣為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余部分;三是向社會徵收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徵收部分的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及徵收方式。鑒於我省的實際情況,《辦法》沒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將普遍徵收改為了部分徵收。對於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辦法》第五條將徵收范圍確定為四類: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計征。徵收標准為上述行業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徵收方式統一為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環節一並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這樣有利於節約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證應收盡收。
(三)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是為了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應當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關鍵部分,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並參考國家部委有關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一是當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等因素綜合考量,可以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進行適當補貼。二是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到低收入群體等生活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時,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向這部分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三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者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另外,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省人民政府也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應對。
(四)完善了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管制度。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監督管理,真正造福於民。《辦法》著重從下列幾個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負責,《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各自的責任;二是規范使用程序,《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強化審計監督,《辦法》第十二條專門規定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四是突出社會監督,除了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突出社會監督,向人民群眾交出一份明白賬、廉潔賬、放心賬;五是嚴格法律責任,《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要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十六條規定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要視具體情形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六是制定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強可操作性,《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四、保證《辦法》貫徹實施採取措施積極有效地穩定物價,抑制通脹,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是擺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務,躲不過、繞不開。全省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教育,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好法制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做到從嚴監管,讓價格調節基金在陽光下運行。同時,還應當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相信各有關部門一定會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組織實施《辦法》,承擔起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的重任,將有關安民、惠民政策盡快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承擔籌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義務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能夠顧全大局,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積極主動地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切實履行法定的義務。

7.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7)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的建議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

8. 什麼是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設置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籌集
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9. 申請減免價調基金的報告怎麼寫

具體要求的方法如下: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10. 價格調節基金如何做會計分錄:

價格調節基金做的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現金
價格調節基金應該先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即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付價格調節基金
借:應付價格調節基金
貸: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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