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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非法套取資金5553萬

發布時間: 2021-09-04 11:17:16

1. 非法套取國家錢財屬於什麼罪

非法套取國家錢財有可能處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保險公司利用職務便利從農業保險與鄉鎮政府合謀套取國家資金.數額過百萬應該如何舉報

我不太明白你的表述,賠款是由保險公司賠的,你的意思是保險公司騙自己的錢?如果你有證據可以去保監會舉報

3. 套取國家資金3.5萬元會怎麼處理

《關於規范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為: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又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並罰。

4. 騙取套取醫保資金,數額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騙取套取醫保資金屬於詐騙數額達到2000元以上就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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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 國家法律法規關於非法套取資金的規定

非法套取公司財務違反了職務侵佔罪或者是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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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

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6. 保險虛列費用套取資金

看到的一個新聞,你可以參考下。
14家保險公司被指中介業務非法套現保監會責令整改。
根據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的新聞稿,此次總計有14家保險總公司分別收到了監管函。保監會稱,在2011年度檢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個機構違法違規問題較多,「集中表現為虛構中介業務、虛構銷售人員、虛列中介業務費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資金等」。保監會要求,各公司要嚴格按照《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及內部制度進行責任追究,特別是要嚴格落實對高層級管理人員和上級機構管理人員的問責、內部處理和內部通報。要以省級公司為單位部署開展中介業務合規性自查自糾,徹底查清虛假的、不真實的中介業務,全面清理無資質的、不規范的中介業務渠道和機構。在省級公司自查自糾基礎上,總公司要進一步組織抽查,確保基層機構自查自糾工作落實到位。
保監會還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在2012年2月28日前將包括責任追究、自查自糾、加強制度建設等內容的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對比保監會去年和今年的新聞稿發現,今年被要求整改的保險公司數目和去年一樣,但相關公司略有不同。
剛剛上市不久的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今年被列入了整改對象。此外,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壽險公司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等3家財產險公司也是今年新收到監管函的公司。
其他8家收到監管函的保險公司分別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601318)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601628)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財險公司以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家壽險公司。
和保監會去年發布的新聞稿對比,本次發出的監管函所涉及的保險公司機構由去年的36個增加至80個,合計罰款金額由989萬元增加至1006萬元。但依法警告責任人由去年的86名降至79名,罰款由85人降至78人,罰款金額由219.2萬元降至190.1萬元。
所謂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由於銀保新規的實施,保險中介業務日漸成為各保險公司的主要依託渠道。保監會數據顯示,2011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7042.63億元,占同期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7.48%。但也因此,中介業務違規亂象日益嚴重。
在2011年度檢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個機構違法違規問題較多,集中表現為虛構中介業務、虛構銷售人員、虛列中介業務費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資金等。有關保監局依法對上述80個機構合計罰款1006萬元、警告2家次、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6家,涉及業務3項、銷售渠道3個;依法警告79名責任人,罰款78人計190.1萬元。同時,依法向稅務部門移送了偷逃稅款等違法線索2起。在此基礎上,向14家保險總公司發出監管函,進一步要求法人機構要在做好自查自糾、健全內部管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統建設、嚴格內部責任追究、狠抓制度執行等方面採取措施,全面規范中介業務經營行為,督促其與保險中介機構建立起合法、真實、透明的合作關系。
這是中國保監會第二次就保險基層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問題向保險總公司發出監管函。中國保監會通過深入開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工作,依法嚴肅處理了一批違法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員,向整個行業發出警示。
希望採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對保險公司夥同中介機構套取資金行為的分析

保險公司為何屢屢利用保險中介機構來套取資金,主要原因也是保險中介機構有空子可鑽。以上述的XX代理為例,監管部門稱,其存在使用與實際不符的發票沖抵費用、使用外單位發票報銷入賬以及財務憑證不完整、報表與公司真實的業務情況不符等財務管理混亂、數據不真實的問題,該公司以展業費和營業費的名義,通過轉賬方式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支付相關費用,主要用於支付投保人、業務介紹人及無資質的代理機構,累計金額為xx萬元。
業內人士指出,保險監管機構雖然在近年來加大了打擊的力度,但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屢禁不絕,「防火牆」屢屢失效,主要原因是因為利益所驅,一些機構或是個人為了一己私利,挖空心思鑽監管空子,而保險公司的政策、內控也確實存在漏洞,使得個別人員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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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套取經融機構資金撈取好處費,但法判決無效,是否屬於犯

套取這個詞本身就是帶有貶義的,如果你的套取指的就是正常途徑正常貸款,那麼不違法。
但如果你的套取目的和貸款目的不一致,並且後期未能履行歸還本息義務,那麼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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