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資金的風險管理
『壹』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風險管理
第七十七條委託人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建立投資計劃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業、行業發展研究制度;
(二)項目評估、甄選和儲備制度;
(三)投資決策制度;
(四)資金劃撥授權制度;
(五)風險監測制度;
(六)投資計劃當事人信用評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養制度;
(八)突發事項緊急處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委託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投資計劃投資過程中的決策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規范投資決策流程,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過程每一環節應當有風險責任人簽字,防範投資決策風險;
(二)引入專業評估機構,建立信用評估制度,全面持續跟蹤有關當事人的信用狀況,防範信用風險;
(三)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建立崗位分離制度,梳理揭示投資計劃投資的主要風險點,制定控制措施,防範投資操作風險;
(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投資監督制度,對重要崗位、主要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和制約,防範道德風險;
(五)審定合同要素條款,建立合規審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簽訂有關合同,應當經執業律師獨立審查,防範法律風險。
第七十九條委託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做出決策,主要業務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投資運作規則和風險控制方法。
第八十條委託人、受託人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從經濟、社會、技術、財務等角度,論證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可行性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綜合評估,主要對項目的社會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先進性、財務可行性和市場前瞻性等進行評估;
(二)項目預算評估,主要對項目投資預算、項目資金來源與籌措方式的合規性、可靠性等進行評估;
(三)項目運營評估,主要對項目建設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環境、管理方式、運營狀況、配套設施,以及運營風險進行評估;
(四)項目效益評估,主要對項目財務收入、現金流量、資產負債、投資成本、投資收益、項目方償付能力等進行評估;
(五)各方當事人評估,主要對相關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治理結構、資產負債能力、資信狀況等進行評估;
(六)投資信用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擔保人資格、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信用增級措施等進行評估;
(七)投資風險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面臨風險及不確定性進行評估。
第八十一條委託人、受益人應當及時與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通報相關信息,跟蹤監測投資計劃執行和具體管理情況。委託人、受益人跟蹤監測,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情況;
(三)投資計劃運作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項目有關擔保情況。
第八十二條委託人、受益人應當每年對受託人、託管人和獨立監督人進行盡職評估,必要時按照投資計劃約定予以更換。
第八十三條各方當事人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採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低投資計劃財產損失。
第八十四條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受益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防範投資風險。
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導致其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前款所稱受益人轉讓所持有的投資計劃受益權。
第八十五條各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泄漏與投資計劃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八十六條投資計劃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取得擔保。擔保方式可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近一年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也可是上年末凈資產達到2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機構。擔保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抵押、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有效證明文件。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價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留置清單、定金合同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投資計劃以股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託人至少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必須取得對所投資的項目的決策權;
(二)必須取得項目方的至少一個董事席位;
(三)確保具有可執行的股權退出機制。
第八十八條投資計劃以轉讓收益權、經營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託人至少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權屬完整,且沒有他項權利請求;
(二)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的所有權人承諾,對因該基礎設施財產引發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國內信用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或者上年度末凈資產在2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業提供的擔保。
第八十九條投資計劃以物權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制定健全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貳』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叄』 如何投資基金呢關於投資風險管理的問題
你好!投資基金,首先要了解基金,再把資金投入到好的基金公司里。
開放式基金簡介:開放式基金在國外又稱共同基金,它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基金單位或股份總規模不固定,可視投資者的需求,隨時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股份,並可應投資者要求贖回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或股份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投資者既可以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購買基金使基金資產和規模由此相應增加,也可以將所持基金份額賣回給基金並收回現金使基金資產和規模相應減少。我國是2000年才起步,現在已具規模,而且比股票.國庫劵,儲蓄等更具有投資價植。我把近三年股票與基金做個比較, 2004年上證指數下跌-16.22%,成立滿一年的94隻偏股型基金中年收益率超過5%的佔14.89%,超越上證指數10個點的佔到75.53%;而2005年上證指數下跌-8.84%,成立滿一年的134隻偏股型基金中年收益超過5%的升至31.34%,超越上證指數10個點的提高到88.81%。可見伴隨股權分置以及系列改革措施的不斷開展,證券市場漸趨健康,其中作為理財工具的基金也愈來愈令投資者滿意,尤其是基金中的那些佼佼者。據我統計,2003~2005三年間一些優秀偏股型基金品種為其持有者帶來了豐厚的回報:2003年最賺錢的基金主要來自易方達、博時、南方和華夏基金。2004年最賺錢的基金主要來自易方達、景順長城、華寶興業和長盛基金。而2005年最賺錢的基金主要來自易方達、長盛基金、華安、廣發和銀華基金。其中一些基金不得不令人瞠目,他們歷經市場考驗已練就了持續盈利的能力,比如連續三年都跑在隊伍前列的基金科匯和基金科翔,緊隨其後的基金安順和基金裕澤,以及在04、05兩年保持領先的湘財合豐成長、易方達策略成長、基金同智、基金同德、嘉實增長、寶康消費品及海富通精選等,他們已成為長跑的種子選手。投資者尋覓的就是那些能夠持續盈利的基金,而選股能力和均衡配置是基金的核心競爭力。因此我建議你申購開放式基金,具體回答如下;
1;如果你有雄厚的資金《5萬以上》》就馬上購易方達策略或廣發穩健基金, 易方達策略和廣發穩健基金是所有基金中的佼佼者,2003年至今已上漲75%,值得投資,本人就有大量投資。方法簡單,你帶身份證到中行或工行購買即可。
2;如果你有固定的收入,但沒有多餘的資金就加入廣發的"懶人理財法",懶人理財法就是現在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定投」。定投是定期定額投資的簡稱,就是指在固定的時間(如每月8號)以固定的金額(如1000元)投資到指定的開放式基金中,類似於銀行的零存整取方式。它的最大好處是平均投資成本,避免選時的風險。去年廣發聚富基金的定投比較好地顯示了這種效應,最近廣發穩健基金又入選了工行的定投名單。廣發基金公司的統計資料顯示,連續投資六次以上的客戶定義為有效定投客戶,從2005年1月6日定投業務開展以來,截止到2006年2月8日,有效定投客戶的平均收益率為10.25%,最高收益率為18.67%。在平均收益之上的客戶有97.98%採取的是買入並持有的策略。至於投資基金利潤會比直接投資漲幅很高的那個股票少多少比例,回答是肯定的:少多了,好的股票一日就可翻番,基金可要3—5年。那末你慧眼找得到好的股票嗎?現在有80%股民是虧損的 。投資基金肯定是長線好!
3:目前中國還不能買國外的基金。
好!謝謝!
『肆』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3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模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受託人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人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者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將受託資金轉委託;
(八)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以及相關信用增進和抵質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具有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組織實施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三)執行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委託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投資信息申報制度,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風險管控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稽核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控與合規計分等有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由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核准、備案或注冊管理。
注冊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以及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
『伍』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建立覆蓋境內外市場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監控投資市場、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交易對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風險敞口等指標,確保依規合法運作。
第十八條 委託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調整境外投資策略,不得繼續投資或者增持無擔保債券、權益類工具、不動產或者相關金融產品。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自行或者聘請投資咨詢顧問,對受託人和託管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託管人選擇的託管代理人,關注相關風險。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當根據《辦法》、本細則規定及投資管理協議約定,定期評估受託人和託管人,審核投資指引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將保險資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管理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並承擔轉委託的最終責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將受託資產轉委託。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因市場波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因素,致使投資行為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制定並執行交易對手選擇標准,並經委託人認可。除券款兌付交易外,受託人應當選擇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機構。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最佳利益原則,選擇經營規范、聲譽良好的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證券買賣,合理分配保險資金證券交易,確保交易質量,控制交易成本,並向委託人披露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紀業務代理人的業務費用收取情況或者返還名稱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託管人應當根據託管資產類別、規模及提供服務內容,合理收取託管費用。
託管代理人履職過程中,因自身過錯、疏忽等原因,導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損失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託管人或者託管代理人應當妥善保管託管資產所有權文件正本或者證明全部所有權的文件正本,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託管人簽訂協議,應當符合監管要求及一般慣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由中國境內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裁決。
前款所稱協議,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具有3年以上相關執業經驗的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不得發生合法傭金、稅費之外的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不得利用保險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境內同類品種相關監管規定,規范投資行為,加強後續管理,防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可以運用利率遠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貨、外匯遠期、外匯掉期、股指期貨、買入股指期權等衍生產品規避投資風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進行投機,衍生產品合約標的物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2%;
(二)運用金融衍生產品支付的各項費用、期權費和保證金等的總額,不超過各項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
(三)每個工作日應當對場外交易合約進行估值,與任一場外交易對手的市值計價敞口,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四)場外交易對手已與受託人簽訂《國際掉期與衍生品主合同》(ISDA Master Agreement),並經委託人認可和授權。利率期貨、股指期貨和買入股指期許可權於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資指引應當明確衍生品交易的范圍、種類、風險限額要求、交易對手選擇、特別事項審批、信息提供與報告制度等事項。
『陸』 籌資風險管理、投資風險管理、資金回收風險管理和收益分配風險管理。
1.籌資風險
[3]籌資風險指的是由於資金供需市場、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企業籌集資金給財務成果帶來的不確定性。籌資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再融資風險、財務杠桿效應、匯率風險、購買力風險等。利率風險是指由於金融市場金融資產的波動而導致籌資成本的變動;再融資風險是指由於金融市場上金融工具品種、融資方式的變動,導致企業再次融資產生不確定性,或企業本身籌資結構的不合理導致再融資產生困難;財務杠桿效應是指由於企業使用杠桿融資給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帶來不確定性;匯率風險是指由於匯率變動引起的企業外匯業務成果的不確定性;購買力風險是指由於幣值的變動給籌資帶來的影響。
2.投資風險
投資風險指企業投入一定資金後,因市場需求變化而影響最終收益與預期收益偏離的風險。企業對外投資主要有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兩種形式。在我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擁有企業股權的25%以上應該視為直接投資。證券投資主要有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兩種形式。股票投資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投資形式;債券投資與被投資企業的財務活動沒有直接關系,只是定期收取固定的利息,所面臨的是被投資者無力償還債務的風險。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再投資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金融衍生工具風險、道德風險、違約風險等。
3.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又稱營業風險,是指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供、產、銷各個環節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所導致企業資金運動的遲滯,產生企業價值的變動。經營風險主要包括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存貨變現風險、應收賬款變現風險等。采購風險是指由於原材料市場供應商的變動而產生的供應不足的可能,以及由於信用條件與付款方式的變動而導致實際付款期限與平均付款期的偏離;生產風險是指由於信息、能源、技術及人員的變動而導致生產工藝流程的變化,以及由於庫存不足所導致的停工待料或銷售遲滯的可能;存貨變現風險是指由於產品市場變動而導致產品銷售受阻的可能;應收賬款變現風險是指由於賒銷業務過多導致應收賬款管理成本增大的可能性,以及由於賒銷政策的改變導致實際回收期與預期回收的偏離等。
4.存貨管理風險
企業保持一定量的存貨對於其進行正常生產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但如何確定最優庫存量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存貨太多會導致產品積壓,佔用企業資金,風險較高;存貨太少又可能導致原料供應不及時,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嚴重時可能造成對客戶的違約,影響企業的信譽。
5.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企業資產不能正常和確定性地轉移現金或企業債務和付現責任不能正常履行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以把企業的流動性風險從企業的變現力和償付能力兩方面分析與評價。由於企業支付能力和償債能力發生的問題,稱為現金不足及現金不能清償風險。由於企業資產不能確定性地轉移為現金而發生的問題則稱為變現力風險。
『柒』 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有哪些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分析
1
、保險資金運用的外部風險
(
1
)市場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是證券投資活動中最普遍的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的頻繁波動使
證券投資者未來收益變得難於確定。
無論是投資於股票、
債券、
期貨,
還是投資
於外匯、
基金市場,
幾乎所有投資者都必須承擔這種風險。
通常用證券市場價格
指數變化來衡量價格風險的大小。
(
2
)利率風險
對於保險公司這樣特殊性質的企業,我所理解利率風險主要包括:由於銀行
利率的調整而產生的利差損,
以及由於銀行產品和保險產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險險產品的購買率。
(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評級降級或變動風險,間接信貸或價差風險,集
中風險。
另一種信用風險與金融交易處理的流程有關。
其發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經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損失將會發生,
損失金額等於這筆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遲緩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於喪失投資機會而導致損失。
(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保險人的流動資產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
保險人的流
動性風險是資產和負債共同作用的結果。
流動性風險包括:
清算價值風險,
關聯
投資風險,資本融資風險。
2
、保險資金運用的內部風險
保險投資還存在內部風險,所謂內部風險就是指保險企業在投資決策、投資
操作過程中存在的決策失誤、操作失誤等風險,這些風險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話,
也會對保險投資產生巨大的影響。
相對於外部風險的難測性來說,
保險投資內部
風險是可控與可測得,只要平時加強監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
對於以負債為中心運作的保險投資部門來說,與其他投資公司不同之處在
於,還有一類重要的風險,即因資產與負債無法合理匹配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保險公司將資金過多地佔用於長期資產,
使得流動負債超過了流動資產,
就
必須降價出售部分長期資產以緩解現金短缺,
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賬面投資價
值遠遠超過賬面負債的情況下。
這種風險屬於因投資管理不當造成的,
具有內生
性質。
控制流動性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是以負債為基礎確立投資策略,
對資產進行
合理的組合安排,使資產能夠在總量與結構上與負債相匹配,化解流動性風險。
『捌』 在保險投資活動中,主要風險包括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機制
所謂保險投資機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包括保險投資的內部組織結構、投資決策原則、風險控制方式等。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於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徵,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後,在承保業務上是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的。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億英鎊,盈虧相抵後,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的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於投資收益。
我國保險投資的資金使用率低、投資工具少,使保險投資的收益水平非常低,這限制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的提高。為了推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致力於保險投資環境的改善,豐富和發展保險投資工具,降低保險投資的限制。從近幾年來看,保險投資的建設步伐大大加快,1998年保險資金進入同業拆借市場,1999年10月同盛基金向保險公司實行走向配售,標志著我國的資本市場向保險公司開放。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允許購買基金的比例已從總資產的5%上升到15%。而投資連結保險可以100%進入資本市場購買投資基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資本市場將會不斷向保險公司開放,我國的保險投資將得到較大的發展。
由於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投資模式和組織結構分類
保險投資模式與保險投資組織結構是緊密聯系的,也就是說,一定的保險投資模式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投資組織結構。保險投資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集權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分權投資模式。
1.集權投資模式。集權投資模式是與投資決策高度集中相對應的,即統一決策,集中交易。這種投資模式的特點在於投資主體單一,決策機制簡單迅速,易於統一管理。但投資決策權的過度集中,使得決策風險增大。
集權投資模式適用於投資品種較少,投資規模不大的市場。但當投資品種較多,資金規模大時,這種模式就不可能進行協同配合、規模投資。
與集權投資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直線式」的簡單組織結構。我國現階段保險投資一般都是採取這種組織結構。
2.分散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是集權投資模式相對立的一種模式,投資的決策權完全由各個職能部門負責行使,即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市場的情況自行決定投資工具和投資數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於能避免決策權過度集中所帶來的決策風險。但是,過度分散的決策和投資增加了管理上的難度。與這種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扁平式的結構框架。
3.分權投資模式。這是一種介於集權投資模式和分散投資模式之間的一種投資 方式。日常性的投資決策由各個職能部門行使。資金管理的總部負責在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管理,並僅對在一些重大項目進行投資決策。這種模式的投資主體是多元化的,即形成了總部與職能部門兩個層次的投資決策主體。與這種模式對應的組織結構為事業部或超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
三、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的選擇
投資模式的選擇要綜合考慮當前的狀況和未來發展速度,採取適當超前的投資模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分權投資模式應是一種重要選擇。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首先,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決定了保險投資資金規模將會不斷擴大。從我國保險的深度和密度來看,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為1.4%,密度為100元。而同期有的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為10%,密度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的保險深度為5%,密度為100美元。可見,我國保險業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險經濟的不斷壯大,我國保險業將會得到很大的發展,可以利用的資金將會越來越多。
其次,金融市場逐步完善,投資工具不斷增加。我國證券市場、外匯市場、房地產市場正不斷發展,如國債規模1997年為1898億元,1998年為2993億元,1999年為3817億元,平均增長速度為43%。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雖說只有36隻,但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開放式基金即將推出,定向募集資金也有可能成為保險投資的又一選擇。這些都為保險投資提供了多層次的投資工具。同時各種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投資結構逐步趨於合理,使保險投資的外部環境得到不斷改善。
另外,對保險投資的限制不斷減少。WTO的加入,我國金融市場的建設速度大大加快,為保險投資的大規模進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同時,也促進了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盡快與國際運作模式的接軌。
因此,保險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工具的多樣化客觀上對保險投資的決策方式、專業分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分散決策和專業分工必須建立在統一管理、相互協調的基礎上。因而,採取分權投資模式是比較合理的選擇。
四、對基金投資組織結構的的劃分
事業制是保險投資的基本結構,事業部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業務的特點來進行。如國債、外匯、實業投資等。由於保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較晚,對基金投資業務的劃分上,國內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差異。現有的劃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集權投資模式,即成立專門的基金投,資部門,負責統一對基金進行投資。在基金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在於難以對基金進行深入的分析。另一種是分散投資模式,在基金投資部門設立多個小組,一般是36個投資小組,每組負責對一個基金進行投資。這種模式對基金雖能進行較深入的把握,但人員需要較多,而且劃分過細還會增加管理和協調上的難度。為了避免這兩種模式的缺點,可以根據基金的投資特徵進行設計。
1.以基金管理公司來劃分
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0家,因此,可以劃分為10個小組,每個小組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進行投資。這種劃分方式有利於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經營思路、投資特點進行跟蹤分析。
2.以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
按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6類。即積極成長型、穩健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型、資產重組型、優化指數型、科技型。按基金投資風格進行劃分,有利於投資風險把握,如中小企業成長型基金的風險相對就高,而穩健成長型基金的風險就相對較低。因此,可以根據基金的不同風險進行資金的分配。在市場熱點切換較快時,也可根據市場上不同板塊的熱點變化,及時地選擇相對應的基金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