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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投商業地產

發布時間: 2021-09-03 03:29:18

Ⅰ 國家對保險資金運用有何規定,可以進入房地產嗎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Ⅱ 保險資金 商業地產

完善房地產金融體系的建議:
(一)總體思路
以產品創新為突破口,研究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運行有序、監管有度、調控有效、一二級市場聯動、風險共擔、各司其職、兼顧各方、協調發展"的房地產金融體系。
服務於"租售並舉、以售為主;商業性為主、政策性為輔"的住房改革目標,研究建立與我國住房制度相適應的、符合國情的房地產金融一級市場。以收入為標准,構建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商業性房地產金融制度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房地產金融制度,並兼顧貧困人群、新參加工作者等特定人群的住房問題。研究建立住房貸款二級市場和保險(擔保)機構,實現各司其職、分散分險、改善銀行資金錯配的目標。
(二)深入研究房地產金融制度
房地產金融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巨大,需要設立跨部門、跨專業的房地產金融體系建設研究小組,通盤考慮未來一段時間的房地產金融發展戰略,為建立我國的住房金融體系提供政策依據。
(三)實行差異性房地產金融政策
利用多種形式擴展住房開發建設的融資渠道,完善預售資金管理。加強金融創新,滿足多層次住房融資需求。開展二手房市場、租賃市場的金融產品和制度體系創新。力促住房金融一級市場的標准化,推動二級市場穩步發展。
採用差異性金融政策對待房屋開發。在土地購買及前期開發階段,要根據房屋建設目的的不同,實行不同的土地供給政策,比如為特困人群建設的廉租房的土地宜由政府劃撥;而對於中小戶型的普通商品房用地,則採取積極穩妥的金融手段予以支持,比如完善開發股權融資渠道,引導各種基金參與其中;對於高檔住房或別墅的用地,嚴格規定開發企業只能使用自有資金購置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在房屋建設階段,積極探索利用各種融資工具為中小戶型普通商品房建設提供資金,並給予適度的資金成本、期限等方面的支持。對於高檔住房或別墅項目,則適當提高融資條件和成本。
利用差異性金融政策引導住房消費。利用金融政策引導居民住房購買力的合理、有序釋放,不但要防止長期積聚的購買力在短期內集中釋放,也要抑制社會大量透支未來購買力。要保護正常、合理的住房消費需求,抑制投機需求。要維護住房需求合理、均衡增長,避免房地產市場出現大起大落,促進住房市場的平穩、持續、健康發展。要進一步細分住房信貸市場,研究開發適應不同年齡、不同收入群體,滿足不同需要的住房信貸產品,形成適合各類貸款人需要的信貸產品系列。同時,努力促進一級市場標准化,為二級市場的發展奠定基礎。對於特定人群,則需要以抵押貸款保險、低首付比、低利息等手段增加其購買住房的機會,幫助其實現購房夢想。
(四)加快研究建立住房貸款風險分擔制度
針對目前住房貸款風險不斷顯現的形勢,有必要加快研究建立旨在分擔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的保險(擔保)體系,不但要開發相關產品,也要研究建立相關機構。不僅要服務於提高特定人群房屋購買力、實現購房願望的政策目標,也要能分散銀行住房貸款風險,規范住房信貸市場,為推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規范發展奠定基礎。
(五)擴展住房融資渠道是當務之急
根據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形勢和宏觀調控需要,為了增加房屋供給,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分散房地產金融風險,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拓寬居民投資渠道,減少房屋投機需求考慮,當前尤其需要拓寬房地產融資渠道:一是盡快推出標准化的房地產投資信託產品(REIT),投資於成熟物業;二是利用已經推出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思路,探索不動產證券化試點;三是探索以發行項目債來解決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階段性資金需求。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保險可以投資商業地產了 平安有考慮做萬達第二嗎

不是保險可以投資房地產,而是國務院放開保險資金可以投入房地產。
但是保險資金不能直接經營房地產業務,否則就萬達這樣的房地產公司根本沒辦法和平安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相比!平安收購深發展後資產規模達到可怕的2萬億!保險資金可以間接參與房地產開發,像銀行貸款一樣。

Ⅳ 銀保監會:禁止保險資金投資企業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記者 計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一方面,銀保監會放開了險資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負面清單,為投資標的劃出紅線。
其中明確,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具體來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內容在於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但這也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任意選擇投資標的,負面清單設置了10項情形給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明確劃出紅線。
此次《通知》所指的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某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認為,《通知》中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規定,符合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監管的總體監管目標,保險資金採取「明股實債」方式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的現象並不鮮現,由此產生的隱形風險不容忽視,因此這一政策無疑強化了資金監管的滲透性。
「一方面,當前房地產行業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業已經不多,未上市企業相對而言風險本身比較大;另一方面,國家對於保險資金投資一些高風險性資產,特別是房地產業作出明確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險資本對於房地產投資的進一步從嚴。」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提到。
張波認為,在「三道紅線」等高壓下,「債轉股」融資需求增加。目前監管層做出上述禁止性規定,主要是源於整體控制房企的債券融資,這導致房企加大股權類融資,而股權類融資也存在一定風險,保險資金對於風險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進入到房地產直接開發領域,並不利於其穩定性和安全性。
「保險資金的資金來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費,其帶有公共屬性,同時其資金成本也非常低,為了防止出現系統性的風險導致保費受損,因此保險資金財務投資此前多集中於養老金、債權性質的債券,給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此次,劃定負面清單後,保險資金的投資范圍擴大,可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說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產業由於低估值高收益等特點一直受到險資青睞。據克而瑞地產研究公布的報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過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東中有險資的身影。其中,中國平安和中國人壽投資TOP50強房企數量相對較多,特別是中國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園、旭輝控股、中國金茂、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
報告顯示,國家「房住不炒」的調控理念不改,險資進入房地產行業,主要集中在股權、債權類投資,資金不會直接流向房市。在險資權益性資產入房方面,一方面隨著保費的近幾年爆發式增長,險資需要尋找給其帶來穩定收益的投資渠道,預期收益率高,風險相對較小,成長性強的產業則會得到青睞,同時險資青睞業績穩健的價值型上市公司以獲取長期分紅和股價成長。
張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對投資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應要求,規定目前是禁止投資未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或會加劇險資向上市房企靠攏。但值得關注的是,已上市房企並不代表著自身當下的財務風險水平就處於較低水平,未來不排除對上市房企的資金監管,可能會通過證監會等部門進一步規范和升級。

Ⅳ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不動產,但是又不能投資居民住宅和商業房產,那還有什麼不動產可以投資

商業寫字樓、國家大型基建

Ⅵ 理財資金禁入商業房地產是什麼文規定的

與此前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辦法》重申了投資不動產的額度限制。投資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

Ⅶ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產有什麼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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