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專項資金項目
⑴ 有誰知道蘇政發[06]128號文件的啊是關於國家扶持農業的政策,高手幫幫忙啊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⑵ 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國家政策
《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關於「要建立、健全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機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進建立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的要求,加強對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規范化管理,使其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科技部《關於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意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推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社會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科學技術部和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主要功能與業務范圍
第四條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業與政府機構、科研機構、教育機構、金融機構等之間架起橋梁,通過整合社會科技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和人才培訓等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
第五條生產力促進中心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自身核心服務能力建設,走專業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道路,逐步實現「組織網路化、功能社會化和服務產業化」。其主要業務是:
(一)信息服務。根據企業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經濟、政策法規、市場、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二)咨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管理、政策法規等咨詢服務與顧問服務。
(三)技術服務。為企業導入先進適用的技術,並提供技術支持服務。如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開發、推廣和示範,及產品檢測、中間試驗等。
(四)培訓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教育與訓練服務。
(五)創業服務。為科技型企業創業提供孵化服務。
(六)其它服務。包括為企業提供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服務。
(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為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
第三章組建與審批
第六條組建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辦公條件和信息網路設施;
(二)有與所從事的生產力促進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結構和資金實力;
(三)具備必要的聯系、組織、協調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專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全國性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由其主管部門審核,經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批准,報有關部門登記注冊。
其他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由其主管部門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有關部門登記注冊後,報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備案。
第八條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推動一批符合條件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進入非營利機構序列,並逐漸成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體;同時加快民營生產力促進機構的建設,鼓勵科技人員創辦和領辦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四章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認定與管理
第九條科學技術部負責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設一批服務能力較強、服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顯著的生產力促進中心,使其成為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骨幹力量。
第十條示範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 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兩年以上生產力促進運營經歷;
(二)有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有穩定的企業服務群體和較顯著的服務業績;
(四)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通過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五)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較強的服務能力;
(六)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和學識水平;
(七)科技人員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80%。
第十一條示範中心的申報和認定程序:符合條件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行業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由其擇優推薦;科學技術部組織專家評審,並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予以公布。被認定為示範中心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負責組織對示範中心的運行情況及業績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發布的《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編制下達示範中心經費的年度計劃,示範中心的主管部門對列入國家計劃的示範中心項目的經費予以匹配。
第五章支撐條件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政府有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為生產力促進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部將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國家科技計劃產業化環境建設,每年安排相應的財政撥款。各級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將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十六條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在生產力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中國生產力促進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辦法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條 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制定中小企業政策,對全國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統籌規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中小企業特點和發展狀況,以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等方式,確定扶持重點,引導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
第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
第八條 中小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保、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十條 中央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
第十一條 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贈;
(四)其他資金。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
第十三條 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三)支持技術創新;
(四)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信息咨詢等項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七)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八)其他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信貸政策指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十五條 各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進金融服務,轉變服務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應當改善信貸管理,擴展服務領域,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創造條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
第十八條 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相應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在城鄉建設規劃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支持創辦中小企業。
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的,所在地政府應當積極扶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渠道,引導中小企業吸納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十三條 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征、免徵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創業人員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辦理中小企業設立登記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記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外設置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利用外資政策,引進國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創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個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等投資參與創辦中小企業。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國家制定政策,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要,開發新產品,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產品質量,實現技術進步。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貸款貼息政策。
第三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進建立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服務,為中小企業產品研製、技術開發提供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積極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引導、推動並規范中小企業通過合並、收購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幫助,促進中小企業產品出口,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開展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第三十六條 國家制定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舉辦中小企業產品展覽展銷和信息咨詢活動。
第六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會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
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聯系和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有關機構、大專院校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提高中小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二條 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積極為中小企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中小企業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哪裡有《海南省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是這個吧:
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4-09-30 08:49 來源: 海南日報
字型大小:
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部關於重新修訂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文資〔2012〕4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瓊府〔2011〕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提高海南省文化產業整體實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體現國家、海南省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和公共財政基本要求,堅持「誠實申報、科學管理、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海南省文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化辦)、省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共同管理專項資金。
省文化辦負責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提出項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制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建立文化產業項目庫,組織申報年度資金使用安排計劃,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建議,督促年度項目執行和績效評價。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對省文化辦提出的年度支持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方案進行審核,匯總項目支出預算並報省政府審定、省人大批准,辦理預算批復、資金撥付,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全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中有關費用予以補助,並對完成轉企改制的文化企業發展予以重點扶持。
(二)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重點支持省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文化產業基地、產業園區、示範基地和海南省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文化重點工程及項目,對文化內容創意生產、人才培養予以支持,並向特色文化產業和新興文化業態傾斜。
(三)培育骨幹文化企業。對省政府確定組建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公司重點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並重組和股份制改造等經濟活動予以支持;對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省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以及在海南以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從事文化體育產業的大型骨幹文化企業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引進並經省政府認定的經營性國際或國家級大型會展、文化活動、體育賽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活動予以支持。
(五)推進文化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應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字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予以支持。
(六)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認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重點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實際利息發生額。
(三)補充國家資本金。對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文化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區域整合可適當補充國家資本金。
(四)保費補貼。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保險公司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保費給予適當補貼;對文化出口重點項目所必須的財產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費用,憑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等有效憑證給予補貼。
(五)績效獎勵。對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且獲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產業重大項目、文化企業引進並經省政府認定的經營性國際或國家級大型會展、文化活動、體育賽事和精品演出給予適當獎勵,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按照出口實績給予獎勵。
(六)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報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專項資金所支持的文化產業項目,應當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發展規劃要求,對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項目。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文化企業;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三)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3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和欠稅等不良記錄;
(四)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正常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九條 省直各部門和各市縣要建立規范的項目申報審核機制,重點是審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報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關申報文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
第十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都要實行項目庫管理
(一)項目庫是對預算項目進行規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資料庫系統,分為省文化辦項目庫和財政項目庫,具體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項目庫中的項目實行實時、滾動管理,對需要納入項目庫的當年和以後年度項目,可隨時申報,納入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都需要納入海南省文化產業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第四章 項目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省文化辦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文化產業發展需要,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7月底前印發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的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項目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書,並附上《項目邏輯模型表》和《項目績效目標表》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材料、項目績效目標及主要內容、項目執行進度安排、申請資金金額及預算安排、以前年度財政資金支持情況、自籌資金安排情況和其他相關內容。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不同的申請人還應按項目資金的用途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合同等復印件。
2、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貸款承諾書、付息憑證等復印件。
3、申請補充國家資本金的,需提供相關經濟行為審批文件、企業內部相關經濟行為決策文件、中介機構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等復印件。
4、申請保費補貼的,需提供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等復印件。
5、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相關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動的相關原始支付憑證、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復印件。
6、省文化辦、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
(一)省直各部門,資產、財務關系在省財政廳單列的省級文化企業,直接向省文化辦、省財政廳申報;
(二)省直各部門歸口管理的申報單位,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後報送省文化辦、省財政廳;
(三)市縣申報單位,由各市縣文化辦組織申報,並商市縣財政局審核後,以市縣財政局文號上報省文化辦、省財政廳。
第五章 項目預算的評審、審核和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的評審
(一)省文化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評審標准。
(二)省文化辦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指南、編制時間和要求,於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請人的項目申報,並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三)省文化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組織召開文化辦主任會議,審議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並於9月20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項目資金分配的建議數和具體項目。省文化辦提出的年度項目資金分配的建議數應不低於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總額的80%,並細化到具體項目。剩餘的部分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的審核
(一)對省文化辦提交的項目資金分配初步預算和建議,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收支的整體情況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和評審。
(二)項目預算審核過程中,省財政廳、省文化辦要加強協調溝通,使專項資金的項目初步預算的調整,符合部門預算編制的質量規定和時間要求。
(三)經過核定的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入省委宣傳部年度部門預算,由省財政廳匯總,上報省政府審定、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的執行
(一)省財政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部門預算,及時批復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支出預算,並按照預算、國庫管理規定,及時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二)年初未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復,應嚴格執行。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省文化辦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因特殊因素確需調整資金用途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屬於貸款貼息、保險費用、項目補助的,計入經營外收入或遞延收入;屬於補充國家資本金的,計入實有資本,歸代表國家(省、市縣)的出資人享有;屬於績效獎勵的,計入當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文化辦、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根據需要組織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申請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規定報告以前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二)受補助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四)發生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專項資金,並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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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⑸ 國務院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向有哪些
由於各國技術創新力度、融資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的介入程度和具體方式是有所區別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直接撥款
即政府為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向創業投資者和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無償的補助。這種補助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共同出資籌集創業資本,分擔創業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鼓勵民間創業投資。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對向高技術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個人入股者給予其投資總額30%的補助金。(2)美國1982年通過的《小企業發展法》規定,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法定比例的R&D經費支持小企業開發技術創新活動。(3)英國貿易和工業部門將政府支付的高技術發展專款的20%作為支持高技術產業的開發費用。1981年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投資於高技術企業的英國技術集團。(4)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於高技術的企業如果連續虧損三年,則可獲得50%的投資補貼。
從各國情況來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創業資本是相當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帶動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起政策示範和引導作用。
(二)政府擔保
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可擔保的資產,很難從常規信貸和傳統投資渠道籌集創業資本,因此,許多國家選擇了政府擔保手段。通過擔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資金帶動大量民間資本向創業投資業發展。根據國外的實踐,政府提供1元資金用於創業投資擔保,就可帶動10——15元的資金流向創業投資業,轉化為創業資本。(1)英國從1981年開始實施信貸擔保計劃,支持銀行向小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最高限額10萬英鎊,償還期2——7年。貿工部為借款人擔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貿工部負責按2.5%的年息償還債務款的70%。(2)美國於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技術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擔保,貸款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擔保;貸款在15.5——25萬美元的提供85%的擔保。1993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銀行向創業投資企業貸款可占項目總投資的90%,如果創投資企業破產,政府負責償還債務的90%,並拍賣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3)日本通產省於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其主要業務是對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擁有新技術、風險較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可不償還。
(三)稅收優惠
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制定了許多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諸如給予R&D費用的稅收抵免,准許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提供技術轉讓和損失報批方面的稅收優惠等等,具體情況各國不一。如(1)美國將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體做法是:創業投資所得額的60%免除征稅,其餘的40%減半徵收所得稅。美國政府規定,凡是當年R&D支出超過前三年R&D費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0%的稅收抵免。對於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是所有設備折舊年限中最短的。(2)法國1985年頒布的85——695號法案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公司出讓技術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稅率征稅(否則,需交納33.33%的預提稅)。(3)新加坡政府規定,創業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如果投資項目賠本,可以從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當於投資50%的所得稅。1986年,政府又進一步允許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創業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同時,創業企業可以從以後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4)英國1983——1993年實施企業擴大計劃,通過向英國未上市公司的投資人提供個人收入稅減免優惠來刺激投資,每年可減免4萬英鎊的收入稅。投資人可以直接投資或通知投資基金進行投資,但投資必須是新的創業性股本,並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創業投資信託法》,對符合該法要求的所謂「創業投資信託」實行全面稅負豁免與優惠,如個人投資者股利收入稅的豁免、資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資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稅負上的特別優惠等。
從各國稅收優惠來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優惠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很少採用間接稅優惠;(2)優惠的多為創業投資企業,而對創業經營企業採取的優惠政策不多;(3)優惠的方式為減免稅等實質性優惠方式,這是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回報形式有關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固定資產等財產,因而加速折舊、稅前列支等優惠方式大多不適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場」
「股票二板市場」以發行創業企業的股票為主,而且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證券市場,只要創業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在這種市場上發行股票。「二板市場」的建立,使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成為可能,也為創業投資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國「股票二板市場(NASDAQ)」已成為僅次於紐約證券交易市場的第二大證券市場。據統計, 1970年在美國3000萬持股人當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場」股票或期權的。這種情況對處於創業初期的高技術企業籌集資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國於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後至20世紀末約有350個高技術企業在「二板市場」發行了約10億英鎊的股票。(3)日本政府於1983年分別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場」,只要資產達85萬美元以上、稅前利潤率達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於1996年的韓國「二板市場(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計募集了近40億美元的資金。
(五)政府幹預和法律保護
為了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各國政府和地區相繼制訂了一系列新技術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成立獨立的主管部門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這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如韓國政府1986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截至2001年,韓國已有145家創業投資公司,掌握資本近60億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創業投資產業狀況(以台灣地區為例)
自1983年台灣引進創業投資以來,台灣的創業投資公司已核准設立近200家,累計投入的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300億元。由於台灣特有的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加上當局積極發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以及逐步健全與活躍的資本市場,使得台灣創業投資的活躍程度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逐漸成為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以色列、德國、瑞典、法國及中國大陸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學習的典範。但出於對創業投資業與其他投資行業之間租稅公平的考慮,台灣於2000年取消了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業的持續擴張和科技產業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直接的影響(其中亦有全球經濟景氣因素的影響)。
(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前後台灣創業投資產業狀況的簡單比較
截至2000年底,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累計達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80.76億元,累計投資案件數為6343件,累計投資高科技資金更高達新台幣1255.09億元。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長,在這兩年之中,其資本額從1997年的新台幣426.31億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幣729.32億元,1999年更是一舉沖破千億台幣大關。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2000年實收資本額(指全部創業投資公司)的增加從1999年的304.93億元減至246.51億元,增長率降低了近20個百分點。1998年和1999年的新設公司資本額為225.1億元和231.3億元,但2000年新設的31家創投公司(基金)的資本額僅為135.9億元,增幅明顯變小。
在1995年前台灣創業投資公司都是以個位數成長,自1984年台灣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設立到1995年止,在長達12年的時間之中,累計設立34家;但自1996年開始,台灣創業投資可業可謂進入高成長期,從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這四年之間,累計新設創業投資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設創業投資公司31家,較1999年少了15家,與1999年底取消台灣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優惠有著極大的關系。
(二)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對台灣創投產業的影響
由於投資抵減優惠的取消,過去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的個人與產業將大幅減少其對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同時,由於直接投資新興的戰略性產業依然可以適用投資抵減,因此產生資金的排擠效應,直接影響個人及法人股東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意願。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產業界的法人機構及個人(兩者合計超過80%),此一資金來源將告萎縮。而一般金融、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產業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資創業投資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許可,而無法彌補產業界及個人投資資金的流失。因此,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將因資金來源的逐漸匾乏面臨愈來愈嚴重的經營困境。
投資抵減政策取消後,政府對創業投資事業設立所施行的特許制亦將同時終止,這意味著將徹底消除創業投資公司與一般性投資公司的區別,創業投資公司的融資優勢和便利將盪然無存,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將更加困難。創業投資公司因資金來源匾乏而導致萎縮,則台灣早期科技產業的資金募集將陷入窘境,進而危及台灣的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經濟成長。
三、我國現行的相關產業優惠政策
1987年前後,我國的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1991年,國務院首批批准了26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批准了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立,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同時也使高新技術的相關領域、產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許多地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成為該地區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高成長性,創業投資一般將其作為主要的資金投向,在目前我國還尚未將創業投資作為一個獨立行業對待(表現在工商注冊及稅收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下,一般將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的科技產業政策視同創業投資的產業政策。我國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及科技進步陸續出台了一些財稅優惠政策,雖然實際效果並不盡人意。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關稅。現行政策規定,對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關稅。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1)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2)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3)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二)財務優惠政策
1.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實驗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5.企業可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飛機製造企業等,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
四、我國現行政策扶持和優惠的作用明顯有限
(一)關於R&D費用的扣除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允許企業R&D費用按150%在稅前扣除,但該措施的優惠范圍明顯偏窄。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因而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不公平。而且,對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來說,優惠也只限於R&D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贏利企業,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R&D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但在當前虧損企業、微利企業比較普遍的情況下,這項鼓勵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措施的作用縮水不少。而且以贏利水平作為優惠條件,也不太合理,因為當前企業的盈虧情況,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當前贏利水平是以前經營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響今後贏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對非贏利企業的稅收歧視政策可能會人為造成或加劇「虧損——不能享受優惠——缺乏科技投入——進一步虧損」的惡性循環。
(二)關於加速折舊我國現行政策規定:(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2)進行中間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折舊30%——50%;(3)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定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這些措施,從優惠力度和優惠范圍看都相當有限,且主要的並不是直接針對技術進步方面的設備。
(三)關於科技成果轉讓我國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且從1999年7月1日起,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此而言,現行的優惠措施是不夠的,不僅涉及范圍窄(僅限於職務成果),而且優惠也僅限於延遲納稅,其股權實際轉化為現金收入時仍需照常納稅。正因為如此,它將阻礙這種「科技股」資本的正常流通,因為如果不轉讓,則仍不納稅,從而產生「資本鎖住」效應。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不利於調動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積極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人員的優惠范圍較窄,如對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等就不在優惠之列,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現行規定中房補也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如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才來自全國各地,從業人員眾多,住房問題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住房上無力統一租賃,而是發放房屋補貼由個人自行解決。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住房補貼能否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或按多少標准扣除,在實際執行時一般要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極大地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人員的稅收負擔。
(五)關於雙重征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規定,合夥企業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為33%。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修訂)規定,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兩項合計,合夥企業投資者實際繳納稅率高達 46.4%。不但如此,合夥企業投資者還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1997)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五、確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和控制風險。在培育和建立創業投資體系的初始階段,政府能否採取積極的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選取恰當的方式予以管理,將直接影響這一重大改革舉措的發展進程。2000年台灣地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產業迅速滑坡的景況便是一非常確鑿的佐證。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具體做法應為:
(一)加速建設「創業板市場」並盡快推出,開辟創業資本的撤出渠道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的創業資本已看好中國市場,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登陸中國或准備參與中國創業企業的投資活動,它們對資本撤出的市場條件和政策的穩定性有著強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於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明顯加速了參與科技競爭的步伐,連印度這樣的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也已在計算機軟體產業水平上大大領先於我國。按照一般規律,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不僅取決於其教育、科技的基礎投入強度,還取決於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比重和效率,而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金融支持體系,因為任何創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產業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資本或資金界限才能實現。我們近年來推動創業投資體系和創業板市場建設,其目的就是彌補中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經浪費了許多寶貴的發展時間,現在在創業板市場推出問題上,我們如果再躊躇不決,貽誤時機,又會在將來留下某種遺憾。
(二)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應加緊制定出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等,使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盲目性,降低風險,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北京地區作為國內最早的創業投資發祥地,應盡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以規范和促進創業投資活動。其內容包括:創業投資公司的審批程序、經營范圍、運作規范、法律責任、監管措施;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式、發起人資格、基金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獎金稅等實行優惠,使創業投資者可以享受到較高的收益;在3——5年內,市政府可以劃出專項資金,對經認定、投資於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給予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公司依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應繳納的地方稅實行減免等。
(三)出台並明確創業投資的行業優惠政策,實現真正的傾斜和扶持
1.稅收優惠政策。培育創業投資主體,事關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的健康發展。為促進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應給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創業投資公司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參與創業投資的個人、企業或其他機構,該項資本利得免徵所得稅;對創業投資公司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只徵收印花稅,免徵其他稅;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證券或技術成果,該項交易額可從其稅基中扣除,只繳納印花稅,等等。
2.投融資政策。創業投資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政府應提供一定的投融資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我國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政府,可以出資參股創業投資公司或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對各地政府部門掌握的處於周轉使用狀態的科技經費進行存量調整,使之成為規范的創業資本的構成部分;財政收入狀況良好的地方政府,可採取一定的方式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中央政府可通過政策性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對成長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國際市場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外債指標特批待遇;對各類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放鬆限制,同樣允許其拿出少量資金參與創業投資活動,等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實行開放政策,促進國際化發展歐美及其他國家的創業投資在幾十年的歷史中積累了豐厚的經驗,有許多做法可供借鑒。巨大的國際游資和廣闊的企業交易渠道,也可能為我所用。應當加強創業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外部資源,提高北京創業投資業的管理水平,推動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同時,吸引國外創業投資資金,可能成為新的歷史時期引進外資的重要方式。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開展經常的國際交流活動;鼓勵組建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中介機構;鼓勵建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允許建立外資創業投資公司、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和中介機構,在現行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年9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稅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內容。中國加入WTO在給我們提出很多挑戰的同時,未嘗不是一種歷史機遇和發展契機。
(五)允許多種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活動,提供嘗試和探索的寬松環境各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歸結起來大體上可分作三類,即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基金制。而我國現有的200多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還比較單一,基本上以公司制為主。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麼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都難以解決高運營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勵機制等三個基本問題。所以,美國目前80%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均採取了將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完美結合的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日本通過10年的探索,也開始推廣有限合夥制,即所謂「投資組合」。德國也在1997年前後出台了有關有限合夥制的法律。台灣地區則乾脆將此類活動統稱為「創業投資事業」,無論是公司制、合夥制,還是基金制,均同樣享有創業投資優惠政策,其目前稱為公司的近200家創業投資企業,主要的運作實則採用了基金模式。基於目前的創業投資發展態勢,斷言中國未來創業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似乎為時尚早,但作為政府卻應該盡早創造環境,允許並提供嘗試的可能空間。如現行《合夥企業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產的初級階段,只允許自然人之間的組合,而且不具有投資職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六)創業投資需要政府的參與和支持,關鍵在於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正處於起步階段,人們對創業投資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方面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動力和熱情不足,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中經濟實力類似美國富裕家庭和個人的仍然是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受各種各樣的限制,參與創業投資的力度還很不夠。這種現狀決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參與創業投資領域,提供創業資本。但是,從成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以得出,目前這種政府主辦創業投資、將政府資金作為創業資本主要來源的做法卻是不可取的。最終應該確立「政府資金有限度地參與創業投資,而又不幹涉創業投資企業的自主運營」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當類似有限合夥人(但不是唯一合夥人)的角色,體現出資次要,以扶持、引導和示範為主的宗旨,由官辦官營向民辦民營過渡,最大限度地啟動民間資本。
(七)盡快解決我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雙重納稅問題當今世界各國征稅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的原則,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才作為納稅主體,繳納所得稅;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由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法律上承認合夥制(包括有限合夥制)的國家和地區,合夥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承擔企業所得稅。而長期以來,我國征稅堅持市場主體資格的原則,即稅收體制實行企業所得稅而不是法人所得稅。由於受到「市場主體」思維定式的束縛,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立法及相關配套的稅收法律,為合夥企業投資者在法律上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要承擔雙重納稅義務的「中國特色」形式。這使得很多投資者對合夥企業這種新型組織形式望而生畏。
⑹ 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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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出口信用保險財政補貼
青島市財政局文件
綠色財企[2003]48號
的
青島市財政局進一步明確了金融
支持企業發展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規定
市(區)財政局,市有關部門,和各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各相關企業:
最近,城市當局在企業中,有的企業財政撥付專項資金和稅收,資金和費用的應付款項長期掛帳的回報,沒有財務處理,企業財務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財務檢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股東權益,財務部門現在將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稅收基金和收費項目的財務處理要求的回報進一步明確如下:
金融部門的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款,基金和收費項目的具體財務處理
(一)財政撥款和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費,中間實驗費和重大攻關項目補貼)和技術創新基金項目,項目建成之前,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被授予部分的反轉技術推廣的資金,經批准後注銷的規定,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一個單獨的資本公積金。
(b)資金,以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用於提高技術中心的建設費用支出直接沖銷資金;作為國家投資的資本支出部分,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
(三)國債專項資金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國債項目資金),項目投資補助資金應作為國家投資,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以抵消成本的企業融資。
(D)的資金,以支持由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五)土地出讓金,按照規定的豁免,使用的海域的黃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企業在資本公積金。
(六)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G)小的技術措施,周轉基金,金融貸款的豁免,作為國家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H)外貿企業財政貼息(包括出口商品利息補貼,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貸款,出口退稅,貸款貼息,機電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高新技術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六大類商品的利息補貼)資金,以抵消財務費用,或補貼收入處理。
(9)國家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完成前,暫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注銷部分的規定,並徵得被授予後,注銷資金,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資本公積,。
(j)其他類型的基金(包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認證費用補貼,參展費補貼,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反傾銷應訴補貼的)的財政補貼,應被視為補貼收入。
(K)的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國有企業不支付的,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監督檢查
(一)加大監督檢查的企業,密切與相關部門定期或時間進行檢查。沒有金融的加工企業,必須及時糾正,不糾正錯誤,檢查的意志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二)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專項資金和稅收,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金融企業的回報已重組,並提出了審計,重點對金融業支持企業發展基金和費用的財務處理正確,發現問題及時評論處理。同時,財政部門要加大中介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給予嚴厲處罰,按照規定,違規的中介機構。
○○2003年11月25日
主題詞:支持企業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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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發表於11月26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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