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怎麼應用資金
⑴ 保險公司 資金來源與運用
1、債券
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信用的一種形式。按發行者不同分為公債和公司債。保險企業可針對不同業務的特點,投資於長期債券和短期債券。
2、股票
股票一般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優先股同時具有債券和普通股的特點,有固定的收益率,風險比普通股小,較適合保險投資。
3、不動產
不動產投資在各國保險業中非常普遍。優點是便於對資產項目進行管理和控制,且盈利性和安全性較好,但流動性差,故各國保險法對其嚴加限制。
4、貸款
保險人發放的貸款一般為抵押放款,即以不動產、有價證券或壽險保單為抵押的放款,安全性較好。
5、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保險公司存放在銀行,獲取利息收入的資金。銀行存款以銀行作為保險資金的投資中介,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小,安全性較高,但收益相對較低,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利潤。
6、投資基金
投資基金是指匯集不特定多數且有共同投資目的的投資者的資金,委託專業的金融投資機構進行組合投資,以實現風險的分散和降低,共同分享收益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
7、資金拆借
資金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或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與經法人授權的非法人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資金拆借包括資金拆入和資金拆出。
8、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隨著金融市場發展而出現的新興產品,主要包括期貨、期權、互換等。期貨和期權可用來抵消現有資產組合的風險,鎖定將來保費收入和投資的當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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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安全性原則是保險資金運用的首要原則。因為保險基金是保險人對全體被保險人的負債。從數量上看,保險基金總量應與未來損失賠償和保險給付的總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還,必將影響保險企業的經濟補償能力。為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保險人一定要做好投資預測,選擇安全性較高的投資項目,以小額、短期、形式多樣化來分散風險,增加投資的安全性。
收益性。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給保險人帶來企業效益,增強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這就要求保險資金運用中選擇高效益的投資項目,在一定風險限度內力求實現收益最大化。
流動性。保險具有經濟補償的功能,保險事故的發生又具有隨機性特點,這就要求保險資金運用保持足夠的流動性,以便隨時滿足保險賠償和給付的需要。保險人應根據不同業務對資金運用流動性的不同要求,選擇恰當的投資項目。
⑵ 保險資金運用的方式有哪幾種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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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公司有哪些保險資金運用方法
投資,炒股,購買債券資金,大額儲蓄,放貸等等
⑷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作了哪些規定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著嚴格地規定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⑸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限於什麼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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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⑹ 保險公司應該如何運用人身保險資金
保險公司運用人身保險資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安全性原則:一是避免資金運用失誤以保證資金安全;二是進行組合投資。
2.收益性原則:獲得最大的資金運用收益。
3.流動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需要具有及時變現的能力。
⑺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可以包括下列哪些形式( )
各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是稍有差別的,其中40%用於大額協議存款(直白的說就是企業存款,利率會比個人高,一般3.5%以上),40%會用於債券,國債等等。以上都是用於保證投保人的保額會有安全保障,還有10%是根據各個保險公司不同情況分別追加投入到以上2項。保監規定只有最多10%可以用於高風險的股票市場。以增加保險人的分紅收益。其實近期還有一些新的條文要更開放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比如投資地產,能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