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的資金可以扶貧
1. 中國扶貧基金會可以相信嗎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3月,是以扶貧濟困為宗旨的公益機構
基金會簡介:
中國扶貧基金會堅持扶貧公益理念,貫徹對捐贈人和受援人高度負責的原則,奉行公開透明的方針,提倡艱苦奮斗的志願精神,以嚴密的內部管理和優異的業績,獲得了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社會各界高度評價,取得顯著成績並得到迅速發展,社會知名度不斷提高,良好的社會形象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同,現在已經成長為我國扶貧公益領域最大的公益組織。2007年,在民政部組織的全國基金會等級評審中,中國扶貧基金會會被評為最高等級5A級基金會。截至2012 年底,累計籌措並投入扶貧資金和物資57.45 億元,受益貧困人口和災民1496.17萬人。
基金會管理:
1、內部管理
宗旨和目標確立——功能和機構設置——崗位描述和權責劃分——工作流程有序化——工作記錄和檔案建設——監測評價與激勵機制——全面合約管理。
2、項目管理
項目研究與策劃——工作流程與培訓教材制訂——瞄準受援人的機制建立——達成目標的管理機制形成——全過程記錄與管理——監測與矯正——評價與研究。
2. 開私人扶貧金會需要多少資金
您好!《中國扶貧基金會章程》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萬元,來源於有關組織與企業捐贈。
《中國扶貧基金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扶貧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C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扶持貧困社區和人口改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萬元,來源於有關組織與企業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西里36號南樓四、五層。
第二章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中國扶貧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通過各種渠道,募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三)資助中國貧困社區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
(四)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脫貧致富之目的;
(五)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
(六)促進中國貧困地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系、交流與培訓,為貧困地區的開發儲備人才;
(七)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咨詢、代管和服務等扶貧合作;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推進社會公共事務問責制度的建設而努力;
(九)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中國扶貧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中國扶貧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貧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三)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對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進行資助項目的合同。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謝謝閱讀!
3. 個人扶貧基金怎樣成立
為了更廣泛地籌集貧困地區開發所需要的資金然依靠政府這條主渠道的同時,還需要發動社會各界的力量,開辟扶貧資金的第二渠道。1989年3月13日,中國扶貧基金會在北京正式成立,這也是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民間扶貧團體。它的宗旨就是扶貧,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的發展,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於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各級政府、組織、團體和個人提供良好服務,接受海內外熱心
支持中國扶貧事業的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現金、實物、及技術援助,增強與國內外民間組織的友好合作。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時,由李先念擔任名譽會長,黃健、費孝通任名譽副會長,林乎如、李人俊、項南同志擔任會長。名譽會長李先念
在成立大會上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第一條,國外贊助的錢可以吸收,但不要卑躬屈膝、低三下四,到處化緣,要有另人的志氣;第二條,籌集到的資金包括撥給貧困地區的款項,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條,貧困地區歸根到底要依靠那個地方的群眾,要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努力發展生產,特別是農村牧副漁各業生產,否則永遠不可能改變貧困面貌。項南會長在講話中將扶貧基金會的工作概括為:「只服務,不營利;只幫助,不代替;多造血,少輸液;多開發,少救濟;要脫貧,靠自立;要致富,靠科技。」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以來,全體同志就是在這個方針下,懷著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地區群眾的深厚感情,奔走呼號,以自己的行動,樹立了講民主、講實際、講簡朴、講效率的好風尚,為我國的扶貧開發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到1996年時,中國扶貧基金會募集了1億多元的資金,為開展扶貧事業創造了條件。這些年來,中國扶貧基金會共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各類項目百餘項,直接投入扶貧資金6660多萬元,牽線搭橋引進資金3.74億元,為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原國務委員陳俊生在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三屆理事上曾這樣評價基金會的工作:「經過邊疆年的努力,基金會已經初步開拓了籌集扶貧資金鐵新渠道,開創了民間社團參與政府扶貧工作的新局面。這是有廣泛深遠意義的新開端,也是基金會最大的成績。」
中國扶貧基金會現任會長是
65、中國老區建設促進會是一個怎樣的組織?
中國老區建設促進會(簡稱中國老促會)是經國家批准於1990年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它是由熱心於老區建設的老幹部、老將軍、老專家為主體組成的。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老區人民服務。它堅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在黨的國家的方針政策指引下,面向老區,服務老區,努力為老區人民辦實事,辦好事。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老區人民的貢獻,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老區的建設和發展深入老區調查研究,反映老區人民的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議;幫助老區開發,為老區建設提供咨詢服務;牽線搭橋,為老區引進人才、技術、資金和建設項目;接受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贈,扶持老區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疏通渠道,為老區的產品和勞務開拓市場;開展老區婦女工作,提高婦女的素質;加強聯系、交流經驗,互相配合,共同促進老區的建設和發展。
中國老促會成立以來,積極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為老區建設做了大量的實事。幾年來,中國老促會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突出面向老區的重點,在「調研、宣傳、促進、幫助、培訓、聯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為老區引進9732萬元人民幣,8億多美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860多萬元人民幣,500萬元港幣,325萬日元,土地100多畝;聯系立項工程25項,引進先進科技9項;興辦希望小學16所;捐贈圖書10萬余冊;為12個老區省培養縣、鄉級幹部900多人、技術幹部2000多人等。通過這些活動,不僅促進了老區的兩個文明建設,而且在動員社會各界支持老區建設方面產生了積極影響,受到了老區人民的歡迎和好評。現任會長是楊成武將軍。
與此同時,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老促會,成為老區建設和扶貧開發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
4. 我想辦一個慈善基金會,主要用途:扶貧濟困.但有一個問題要問
這種情況很特殊,從社會籌集資金靠個人辦不到,必須有正規正式的背景機構做代理,但代理機構又對資金擁有絕對的管理使用權,除非這個基金會的絕大部分資金由你出,也就是說你是大股東哪樣你才能對資金管理使用權有絕對的支控能力,但也不是絕對的,至少資金的去向代理機構有權知曉。最麻煩的是這種形勢的機構又被政府控制和管理。
5. 扶貧基金會存在的問題
基金會存在的不足 問題1.基金會的「名不正」導致了它的「言不順」 現在基金會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沒有獲得政府和法律的認可,尤其在在創立初期。2基金會的資金規模有限 這個問題是上一個問題的延伸,基金會沒有獲得一個合法地位,導致其規模無法擴大。3. 基金會缺乏規避風險的措施基金會成立以來。並沒有發生風險危機問題,但這並不代表它永遠不會發生。隨著基金會規模的不斷擴大,風險的防範問題將會日趨重要。據了解,現在基金會中並無任何的風險防範措施,這就使得風險防範措施的建立非常急迫。4. 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待提高5. 人事制度不完善6. 宣傳力度不夠。7.會計制度並不完善基金會現在實行的會計制度是建立在單式記賬的基礎之上的,這種記賬方式的優點為清楚和易懂,容易為村民所理解。但是缺點也非常明顯,很難反映出基金會資金運作的整體情況,也不易於監管當局的監督。因而隨著基金會規模的不斷擴大,業務的逐漸復雜,這樣的會計制度將不能適應基金會今後的發展。
6. 中國扶貧基金會騙術分析:有一個林雯自稱是中國扶貧基金會主任,可以幫助企業融資1~3億元甚至更多的資
從其言行看,是100%的騙子。幫助企業融資不是扶貧基金會的任務!真正可惡,竟借扶貧之名行騙!
7. 愛心基金會的資金能做放貸嗎
愛心基金會的資金是不能做放貸用途的。基金會的資金只能用於扶貧賑災
8. 捐錢給中國扶貧基金會可靠嗎
問題:向中國扶貧基金會捐款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嗎?如果捐贈當月沒扣,可在下月扣除嗎?
回復:向中國扶貧基金會捐款可以全額扣除。應在捐贈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抵扣,當期未扣的,下月不得抵扣。
9. 全國性基金會投入多少資金支持脫貧攻堅
據初步統計,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民政部登記的206個基金會中,有97個基金會共開展了547個扶貧專項活動,積極參與精準扶貧、脫貧攻堅,累計投入公益慈善資金和物資約31.56億元。
從基金會參與扶貧的地域分布來看,2016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各基金會向深度貧困地區累計投入約8.26億元;向其他貧困地區累計投入約21.89億元;除此以外,還有約1.5億元用於救助一般地區的貧困人口。下一步,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引導全國性基金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將財力、物力、人力進一步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
10. 有哪些基金會能夠幫扶學生公益組織,或者如何能獲取資金支持謝謝啦
黑蘋果青年,
益微青年,
中國扶貧基金會「公益未來」項目,
北京西部陽光農村發展基金會,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