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來源合法性
① 保險資金具有什麼性質
首先,有約定,依約定。
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期間所得的保險金進行歸屬約定(可個人、可共同、可部分個人部分共同),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法律鏈接:我國夫妻財產制,以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制為原則,根據《婚姻法》第17條,婚姻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次,無約定,看保單性質。
在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所得保險理賠金的歸屬,主要看保單的性質,依性質進行確定。
法律鏈接:根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再次,哪些保險金屬於上述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呢?
這是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點,通說認為具有「人身財產屬性」是其顯著特徵。哪些種類的保險(理賠)金具有「人身財產屬性」呢?
1、意外、健康類:
該類保單,屬於消費型保險,不具有現金價值。以對受益人的「基本的生活(健康)保障」為主要目的,受益人所獲得的意外與傷害保險金(自己為被保險人且為受益人)及作為受益人獲得的死亡的理賠金(自己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受益人),具有「人身財產屬性」,屬於受益人個人的財產(最高院此次紀要也予以明確)
2、壽險類:
壽險主要分為定期的不定期(終身)壽險,兩者繳費方式與保障側重不一。
其中,「定期壽」:屬於消費型保險,以保障為目的,多不具有現金價值(有的定期壽有很少的現金價值)。「終身壽」:不屬於消費型保險,具有儲蓄、理財性質。
此次,最高院紀要未作上述區分,統稱之為「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表述為「宜認定為個人財產」。
贊同此觀點的多認為,基於此類保險通常「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從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出發,宜認定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只想讓與其由特定身份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該筆保險」為合適。
其法律邏輯多參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歸一方所有」及「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父母全款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認定為子女個人財產」。
對此不加區分的表述,筆者持謹慎態度。
筆者認為,定期壽的「人身保障屬性」比較明顯,宜認為為個人財產比較適合(紀要持此觀點)。但是,對於「終身壽」,其不屬於消費型保險,往往具有較大的現金價值,尤其是大額終身壽,其「起保障作用的人身財產屬性」較弱,其突出的是「理財、儲蓄的功能屬性」。
因此,筆者認為此類理賠金不具有「基本的人身保障屬性」,不宜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而以「夫妻儲蓄、理財性為考量重點」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論。
對於這一點,結合此次「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之計的保守用語,隨著理論與實務界對終身壽「保障作用的弱化」及「儲蓄、理財、傳富」功能的進一步理解與共識,不排除,後期新的司法解釋等會對此進行再次的「區分和區別對待」。
這一點是財保財傳從業者應該考慮的,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財富保護與傳承的安排與設計時,對可能存在於未來的調整,進行必要的考量,建議藉助「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進行方案的規劃與設計,以應對未來的不確定,實現客戶穩久長遠的財保財傳目標。
3、年金類:
不屬於消費型保險,尤其是大額年金保險,其「保障作用的人身財產屬性」較弱,其突出的,同樣是「理財、儲蓄的功能屬性」。
鑒於此,本紀要規定「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筆者認為,這種認定是比較適宜的!
其他如生存、兩全、萬能險等的「人身保險」,筆者建議,其「人身財產屬性」較弱,「投資、理財屬性」較強,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期間所得,當然以認定為共同財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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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公司的定義,資金來源和用途
保險公司是依照我國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企業。我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設立監督理事會,由金融監督部門、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
保險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的設立首先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
設立保險公司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不低於保險法規定的最低限額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資金來源及用途
主要是三部分,第一部分分額最大是與銀行的大額存款,第二部分是國有3A企業的債券。第三部分是由保險公司的精算師參與的投資計劃,如股市等,此部分國家有限制大約在20%左右。
③ 入保險的資金是法律也不能動嗎
人壽保險的保險金法院是不可以執行的。
個人保險資產不會被查封、凍結?
個人保險資產可以避稅避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合同法解釋》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總結: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的追償范圍,賬戶資金不受債務糾紛困擾。
《遺產稅法草案》第五條:不計入應征遺產稅總額的有:(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繼承法》規定:保險資金受益人可唯一指定。
功用一:保險保障,規避風險
1、人身風險——生命價值
別人都說我很富有,擁有很多財富,其實真正屬於我個人的財富是給自己和親人買了充足的保險。——李嘉誠
李嘉城的這句話成為許多壽險業務員名片上的宣言,其實,這句話的智慧在言語之外。
人生在世,要面臨很多風險,其中最具打擊力和破壞力的,就是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了。家人的一場大病,可能使我們多年的積蓄一掃而光。災後重建,那可真是任重而道遠了。更可怕的是,花光的積蓄,家人的病還治不好,四處舉債而債台高築,或舉債不得而只能讓病人受苦而無能為力,那麼這個家庭生活之辛酸苦楚便可想而知了。除此之外,還有意外傷害,意外是每個人都不可避免的,遭受意外,或死或殘,不死不殘那是些天地造化,即使如此也得花一大筆醫療費。如果不幸傷殘或身故,留給你身後親人的,將是一種怎樣的傷痛?你不忍如此,那就要早做准備,你只需要每年拿出幾千塊錢,買一份保險,當這些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款將幫助你的家人度過難關!
比如你貸款30萬元買了房子,那麼你的家庭需要的保障至少是30萬元。你可以給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買30萬元的保障,如果不幸發生意外,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身故,保險公司30萬元的賠款將幫助你的家庭還清房貸,不至於因無錢還貸而被迫搬出房子。如果沒有保險,發生意外,家庭既喪親,又無家可歸,那將是何等的凄涼!
2、規避企業合夥人的風險
個人壽險保單能在企業所有者、合夥人或關鍵人物死亡時提供資金。
在某一個合夥人死亡後,原有的夥伴關系通常便不復存在,其他健在的合夥人可以建立新的企業。為了解決在某個合夥人死亡後企業的持續經營問題,合夥人通常簽訂買賣協議,規定已故合夥人所有者權益的買賣條件。
3、以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規避債權人的風險
假如你是債權人,那麼你對你的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為了避免債務人意外身故給你的債權帶來損失,你可以給你的債務人買一份人身保險,並指定你為受益人。這樣,如果債務人(被保險人)發生意外身故,你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相當於你的債權的賠償。
功用二:子女教育,規劃未來
教育對現代人的重要性是無可置疑的,家長們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可是,在未來教育費用看漲的今天,你准備好了嗎?
有人統計,從孩子出生到大學畢業,要花大約30萬元左右,這還是較保守的估計。因此,為人父母的你,應該早做准備。現在市場上銷售的子女教育類型的保險較多,從孩子出生到成人,都有適合的險種。
功用三:創造應急現金
人壽保險單大多具有現金價值,這些現金價值是屬於你的,你可以保單借款,盤活資金,這是一種較快捷的融資方式。
保單借款的好處:
1、可以滿足資金短期周轉的需要,讓手上的「死」保單變成「活錢」。
2、保單借款手續簡單,當天即獲得資金。
3、保單貸了款,其原有的保障功能仍有效,年底同樣能夠參與分紅。
4、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萬一到期不還,不會追究債務責任。
一般貸款是指債權人借錢給債務人,兩者簽訂協議,約定債務人到期還本付息。
功用四:養老規劃,安享晚年
養老並不是四十歲,六十歲以後才考慮的事情,那時候再考慮,怕是晚了,你將錯過很多。越早考慮養老,你所花的錢越少,積攢起來的養老金越多。三十歲買一份養老險,要比五十歲買同樣的一份養老險少花一半的錢。辛苦工作的你,為你的晚年准備好了嗎?
功用五:合理避稅,實現財產代際增值
1.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我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是法定受益人。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與前述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雖然都是將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但二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後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遺產,需繳納遺產稅,並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償還被保險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後者所得的是保險金,無須繳納遺產稅,也無須償還被保險人所欠債務。
案例:
10歲的張某的父母有1000萬資產,由於擔心到時要繳納龐大的遺產稅,於是張某的父母就想把財產在生前轉移給張某。
方案一:可在子女未成年的時候,以父母為投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同時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生存保險。這樣,滿期給付保險金歸於子女,即為子女自有財產。
方案二:可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這樣,在父母萬一意外身故後,子女可以得到保險金,以這筆款項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他們
就不必為應付遺產稅而不得不考慮出售房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了。
2、保險給付可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待遇
3、實現代際增值
西方國家為什麼一代富過一代?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購買了高額的壽險。壽險給付的避稅功能避免了資產的縮水,同時,給付金額一般又高於當初購買保險的金額,所以,壽險可以實現代際之間的財產增值,使一代福過一代。
功用六:保全資產(財產私有化)
1.債權債務活動中,對人壽保險不得提出代位權求償,使財產私有化。
保險是企業主最好的保全資產的工具。保險法規定,保險單是不能被凍結或拍賣的,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計入資產抵債程序。美國安然公司的老闆,之所以在破產後依然過著高品質的生活,就是因為在安然公司破產前他和他太太一次性購買了一大筆人壽保險,藉由美國法律的規定而使自己獲得了大量資金的保全。
2.進行遺產分割時,保全不宜分割的遺產。
功用七:抵禦通貨膨脹
72法則:72/通貨膨脹率×100%=資產貶值到一半所需的年數
若以溫和膨脹率3%來計算:1000萬資產只需要24年就貶值了一半,即500萬,也就說24年後它只相當於目前500萬貨幣的實際購買力。因此,如何善用投資理財手段,使資產在安全保值的基本上穩步增值日益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
分紅保險具有抵禦通貨膨脹的作用。分紅險要求保險公司將分紅保單帳戶的投資受益的至少70%分配給保單持有人或投保人,因此分紅險具有抵禦通脹和資產保值的效果。分紅保險近年來已成為世界保險市場的主流產品。
法院不會執行保單的,放心吧!即使離婚了保單上的所有收益還是你的,法院無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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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公司資本金來源
資金來源(sourcesoffunds)是指籌措資金的途徑和金額的多少。資金來源主要有銀行貸款、自籌資金(自有資金、股票、債券)和外資(買方貸款、供方貸款、補償貿易、外國政府貸款、獨資和合資經營等)。各類企業籌集資金的渠道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國家財政資金。指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金投入企業的資金。國家對企業的投資歷來是國有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現有國有企業的資金來源大部分是過去由國家以撥款方式投資形成的。今後仍將是許多國有企業所佔用資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改革開放以來,國有資金也投入到了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類型的企業中,形成了這些企業的資金來源。
2.銀行信貸資金。我國各專業銀行是企業經營資金的主要資金來源和供應渠道,另外,世界銀行及國外銀行有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為國內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外匯貸款,也是我國企業不可忽視的資金補充來源。銀行信貸資金有居民儲蓄、單位存款等經常性的資金來源,貸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適應各類企業的多種資金需要。
3.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這些機構的資金常常作為企業補充資金的來源。
4.其他機構或企業資金。我國許多股份制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其他機構或企業的投資。另外,各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常有一部分時間或長或短的閑置資金,為企業之間相互調劑資金餘缺,提供了可能和來源。隨著企業經營自主權擴大和證券市場的發展,這樣的資金來源將會更加廣泛。
5.社會個人資金。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個人資金,通過證券市場對企業進行投資,為企業所利用,形成企業的資金來源。
6.企業內部形成的資金。企業內部形成的資金主要是計提折舊、提取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
7.外商資金。外商資金是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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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資管 資金來源
伴隨著保險資管業務的快速發展,行業蘊含的風險逐漸累積,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亟待引起行業和監管者的高度關注。第三方業務的風險逐步顯現
目前保險資管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機構除了保險機構外,還有部分為保險業外機構,合作的業務領域涵蓋保險資管產品、債權類產品以及類似私募的投資顧問業務。為了賺取管理費收入,一些保險資管公司對業務優劣缺乏取捨,對合作機構缺乏合作標准,沒有對第三方業務的風險引起足夠警惕。
管理能力缺乏競爭力盡管保險資管「跨界」競爭已成為資管業新常態,但與信託、券商資管等相比,保險資管產品存在基礎資產投資范圍較狹窄、行業集中度較高、缺乏交易流通機制等「先天局限」,加之相應的管理經驗、技術和手段欠缺,管理團隊基礎不扎實,保險資管公司只能單純依靠委託人的購買力而缺乏自身項目深挖能力和主動營銷能力,在大資管時代的競爭中缺乏明顯優勢。
產品開發能力比較欠缺。目前,壽險業已進入了艱難的轉型期,傳統保障型保險產品的保費增長面臨多重製約因素。保險資管的傳統資金來源增長受限,而投資在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保險產品上的資金被銀行理財、互聯網理財、基金、信託、私人銀行產品等嚴重分流。
保險資管沒有圍繞客戶需求擴展創新產品設計,如引入分級產品等內外部增信方式,使用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及互換中的一種或多種衍生產品進行風險對沖等不同方式。產品線還沒有向更低風險預期收益和更高風險預期收益的方向延伸,沒有實現風險收益特徵從低到高的產品線布局。
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仍然欠缺。一些公司對保險資管的監管要求執行不到位,資金運用違規問題如投資產品指標不合規或信用評級不達要求、操作不規范、銀行存款和另類投資領域不合規等現象有所抬頭,個別公司投資非信託公司自主管理的通道業務形成較大風險。由於保險資金運用體量較大,且問題多集中於非公開產品領域,一旦發生投資損失可能給所在公司帶來災難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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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根據保險資金來源在保險資金投資中需要注意什麼
《保險學》書上P299保險資金含義,P301-309來源(一)-(四)再加些概括。考試順利~
⑦ 保險公司 資金來源與運用
1、債券
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信用的一種形式。按發行者不同分為公債和公司債。保險企業可針對不同業務的特點,投資於長期債券和短期債券。
2、股票
股票一般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優先股同時具有債券和普通股的特點,有固定的收益率,風險比普通股小,較適合保險投資。
3、不動產
不動產投資在各國保險業中非常普遍。優點是便於對資產項目進行管理和控制,且盈利性和安全性較好,但流動性差,故各國保險法對其嚴加限制。
4、貸款
保險人發放的貸款一般為抵押放款,即以不動產、有價證券或壽險保單為抵押的放款,安全性較好。
5、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保險公司存放在銀行,獲取利息收入的資金。銀行存款以銀行作為保險資金的投資中介,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小,安全性較高,但收益相對較低,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利潤。
6、投資基金
投資基金是指匯集不特定多數且有共同投資目的的投資者的資金,委託專業的金融投資機構進行組合投資,以實現風險的分散和降低,共同分享收益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
7、資金拆借
資金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或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與經法人授權的非法人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資金拆借包括資金拆入和資金拆出。
8、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隨著金融市場發展而出現的新興產品,主要包括期貨、期權、互換等。期貨和期權可用來抵消現有資產組合的風險,鎖定將來保費收入和投資的當期收益率。
(7)保險資金來源合法性擴展閱讀:
安全性。安全性原則是保險資金運用的首要原則。因為保險基金是保險人對全體被保險人的負債。從數量上看,保險基金總量應與未來損失賠償和保險給付的總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還,必將影響保險企業的經濟補償能力。為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保險人一定要做好投資預測,選擇安全性較高的投資項目,以小額、短期、形式多樣化來分散風險,增加投資的安全性。
收益性。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給保險人帶來企業效益,增強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這就要求保險資金運用中選擇高效益的投資項目,在一定風險限度內力求實現收益最大化。
流動性。保險具有經濟補償的功能,保險事故的發生又具有隨機性特點,這就要求保險資金運用保持足夠的流動性,以便隨時滿足保險賠償和給付的需要。保險人應根據不同業務對資金運用流動性的不同要求,選擇恰當的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