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加醫療保險資金的申請
『壹』 關於公司為員工開啟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請示
公司申請給員工辦社保卡方法如下:
一、工具/原料:
1、本人二代身份證
2、照相館出具的辦理市民社保的照相回執單(戶口不在本地的)
3、去四大國有銀行辦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以下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其他銀行一樣。
二、步驟:
1、一般進入企業或單位,都會給每位員工辦理社保,如果單位給你繳納了社保,單位會為你一並辦理社保卡,當然,個人去銀行辦理也可以。在此分本地和異地2種。像大學畢業生,進入一家單位,有的檔案和戶口都一並遷移過來;有的是檔案遷過來了,戶口還在自己的家裡;還有的是2個都未遷過來。
2、本地戶口的只需要身份證,戶口不在本地的,就近去一家照相館,可以出具相片回執單,只要說是辦理社保就可以了,15元/份,當即取加5元,不急的話,沒必要,第二天再取回。
3、以工商銀行為例,周六下午4點之前還是正常上班的,周末銀行不工作。帶著個人身份證和辦理社保的相片回執單,填寫辦理業務單和社保卡辦理申請單,都有模板的,不會填或不懂得可以問大堂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
4、一個月之後就可以去辦理點取回來,到時候也會有手機簡訊通知,讓你去銀行取回社保卡,取卡的時候,工作人員要求你設置2個密碼,一個是你的醫保卡密碼,就是你去葯店買葯刷卡,或醫院報銷需輸入密碼,裡面是有錢的。另一個密碼就相當於銀行卡,可以存取錢,裡面含有養老金退休金的。
5、在平常的時候注意保管和使用,如果忘記密碼或輸入錯誤密碼被鎖時,就需要帶著本人身份證去銀行重置密碼。
(1)關於增加醫療保險資金的申請擴展閱讀
現狀
自2011年9月起,多地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社保卡更換了金融晶元,新社保卡成為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社會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時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
范圍
金融社保卡在全國范圍內鋪開,包括廣東、湖北、內蒙、黑龍江、山西、山東、寧夏、河北、貴州、新疆、重慶等地都開始發行金融社保卡。
辦理條件:
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向申領網點預約或直接前往街道(鎮)社會保障卡申領服務網點申請辦理社會保障卡(包括學籍卡)。申領時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申領表(集體戶口市民需要攜帶戶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製作管理
第一條
社會保障卡採用全國統一的卡面樣式,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持卡人照片、發卡單位等信息。
第二條
社會保障卡卡內文件結構劃分、控制密鑰載入、卡面印刷、個性化信息寫入等製作工作,由省級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機構統一組織;省級不具備集中製作條件的,可交由發卡地市或第三方機構承辦。
第三條
發卡地區選定的承辦社會保障卡製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在數據存放、傳輸、使用以及卡片運輸過程中具有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數據和密鑰的安全。
第四條
初次制卡、更換供卡廠商和產品等情況下,均須通過正式制卡環境先行製作測試卡,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標准符合性審核、安全性審核和跨地區通用性測試後,方可正式製作、發放。
第五條
發卡地區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發放流程,便捷地將社會保障卡發放到持卡人手中。
『貳』 醫療保險申請報告怎麼寫!!!!
市醫保局印發《關於推進民辦(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工作的試行意見》,明確了民辦(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的基本原則、民辦(社會辦)公益性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的基本要求,同時明確民辦(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暫不納入醫保定點,可試行醫保購買專項醫療服務;轉制的醫療機構醫保定點資格需重新認定。
該試行意見自2005年4月12日起實施。
需申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民辦醫療機構,應遞交以下有關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填寫申報定點醫療機構信息表(附表一);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貴重醫療設備清單及市衛生局頒發的《上海市裝備貴重醫療設備許可證》復印件;
5、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上海市衛生機構(組織)分類代碼證復印件;
8、收費許可證復印件;
9、其他有關資料如獎勵證書等。
需進一步了解請點擊以下鏈接:
1. 關於推進民辦(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工作的試行意見(滬醫保(2005)50號)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本市促進社會辦醫發展民辦醫療機構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滬府發(2003)70號)
3. 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醫保(2002)10號)
市醫保局印發推進民辦(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工作的試行意見
區醫保辦 2005-7-7
『叄』 重病的人可以申請提高醫保額度嗎
邯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實 施 方 案(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的通知》(冀政[1999]1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四條 本方案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暫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縣(市)區實施辦法由縣(市)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章 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職責
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二)擬定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會同衛生、醫葯等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的資格審定,並對合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發給證書;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配套政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目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辦法》等;
(五)加強對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六)受理有關醫療保險的爭議;
(七)對模範遵守或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懲;
(八)其他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作。
第七條 成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隸屬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經辦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負責編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合同,並對其有關業務工作給予指導和管理;
(四)辦理參保單位和職工參保的有關手續。
(五)受理參保單位、職工有關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六)提出改進和完善醫療保險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七)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八)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參保者的監督。
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
第八條 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參保人員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規定及市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等因素適當調整,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或按季向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取得營業執照或准設立30天內,必須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不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手續的,用人單位及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保人數及其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執行。若單位不按規定審報,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本單位上年度繳費額的110%做為其應繳數額。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或委託開戶銀行從其帳戶中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醫療保險費的,應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或繳足醫療保險費的,其單位職工(含退休人員)僅限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到用完為止,不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有關待遇,欠繳期間的醫療費仍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上繳和個人繳費,均由行業或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第十六條 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在清償債務時應當優先清償所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和繳足退休人員以後所需(計算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撤消或合並、兼並、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或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劃撥。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的部分,可從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一)個人帳戶的設立
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並統一進行管理。經辦機構要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個人帳戶使用醫療保險智能卡(IC卡),通過計算機網路管理。
個人帳戶由兩部分組成:①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②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30%中應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計入金額高於同等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計入金額的20%。
2、在職職工實足年齡的確定以當年7月1日前的實足年齡為准,申報花名冊時一次性核定。當年個人帳戶記入比例不作變動,如有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3、在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相應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待遇。
(二)統籌基金的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款規定的比例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後,其餘部分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一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參加保險人員個人所有,只限於支付醫療費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現金,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職工調動工作時,個人帳戶結余額隨之轉移。
第五章 醫療保險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所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醫務室、社區服務站等醫療機構;所有國營、集體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審合格零售葯店,願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都可以申請定點資格。
第二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堅持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科學配伍」,能用國產葯不用進口、合資葯的原則,規范醫療、葯品服務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批准其成為定點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並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證書。
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出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的人員,確診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療的,在該患者繳納住院預定金後,應當及時安排住院治療。
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人員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住院醫療費用清單,除自付醫療費外,其餘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大力發展社區醫療服務,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服務成本。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人員進行治療時,必須遵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的規定,超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或者使用范圍以外的檢查及葯品所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機構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職工可以選擇3-5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自願選擇按醫院開據的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
第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住院治療時,應當使用收費明細表。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查詢病案、醫囑、收費清單和處方,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給予方便,不得拒絕。
第三十一條 定點零售葯店對參加醫療保險的提供處方外配服務,要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醫師的簽名處方配購,除處方醫師外任何人不得更改配處方的配伍和劑量。
第三十二條 定點零售葯店要建立健全處方配葯責任制。處方配葯要嚴格按照處方、配葯、復核的程序進行,並保存處方兩年以上備核查。所配葯品必須經葯劑師簽字後方可發葯。
第六章 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做到合理收費,項目清楚。
第三十四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開核算,互不擠占。個人帳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起付標准以下的醫葯費,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和門診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所需醫葯費。
第三十五條 門診醫療費用支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發生的醫療費和葯費,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六條 住院醫療費用支付。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定額管理、總量控制」的辦法與醫療機構結算(具體結算辦法另文制定),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由醫院與個人結算。入院時個人須向醫療機構預交一定的自付金,用於支付個人負擔的費用,具體金額由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
第三十七條 支付辦法:
(1)患者看病須持《醫療保險手冊》在定點醫院就診。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下時,憑本人IC卡支付。外購葯品憑定點醫院 開具的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買,亦憑本人IC卡結算。
(2)因病情需轉往外地診療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組織會診確定。其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經審核後按規定報銷。否則,由個人自付。
(3)因公差及請假赴外地人員患病,應到縣以上醫療診治,治療終結後,憑醫院的病歷資料、復式處方和有效票據。經醫保經辦機構核實後,在起付線以上的按規定比例給予報銷。
第三十八條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以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各醫院起付標准對不同級別和轉往外地醫院有所區別。在職職工在本市內一、二、三級醫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標准分別確定為8%、10%、12%,轉往外地醫院每次住院起付標准為15%。統籌基金年度內支付給個人的醫療費最高限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外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通過大額醫療費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大額醫療費保險辦法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另文制定)。
起付標准以上,最高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下列比例由統籌帳戶和參保人員個人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共同承擔:
在職職工個人負擔比例如下:起付標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就醫為18%,在二級醫院就醫為20%,在三級醫院就醫為2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就醫為13%,在二級醫院就醫為15%,在三級醫院就醫為17%;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就醫為8%,在二級醫院就醫為10%,在三級醫院就醫為12%。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在在職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基礎上,分別降低三個百分點。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因病情確需由定點醫療機構轉非定點醫療機構,或由非定點醫療機構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由轉出醫療機構住院科室提出書面申請,醫務科簽署意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方可辦理轉院手續(急診搶救的,可先就近治療,三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在病情穩定後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經批准轉到市外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個人自付比例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在年度內多次住院或緊急搶救,且第一次住院或緊急搶救的醫療費已進入統籌基金支付階段,從第二次起支付起點依次遞減20%。
第四十一條 參加保險人員住院期間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手術和使用「乙類目錄」的葯品(簡稱貴重葯品)所發生的費用,個人先負擔20%,其餘80%面由個人和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四十二條 異地安置,長期異地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人員,按照屬地由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三條 個人帳戶有結余的,可以用於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職工,「兩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模、獲得亞洲、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相關的醫療補助政策。有關醫療補助辦法,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工傷、生育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已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按工傷、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不間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時,統籌基金暫停支付其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統籌基金可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第七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起步階段,原公費醫療費和勞保醫療費單獨列帳管理。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財政預算解決。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息計算;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整存取銀行存款利息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不計征稅費。
第五十條 建立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制度,當統籌基金超支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統籌地人民政府應採取包括調整政策在內的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第五十一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獎懲管理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財政、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單位和個人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實施獎懲。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五十三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所在單位按著本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上年度醫療消費水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基金,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
第五十四條 本方案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五十五條 對突發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區按本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並與市醫療保險改革同步進行。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方案從發布之日 起試行。此前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文件規定自行廢止。
負責部門是社會勞動保障中心、邯鄲市醫保基金管理中心。
參考網站:
『肆』 醫療保險申請書
申請書其實也是以單位或者部門的名義寫個證明,如「某某保險公司,我公司因某種原因的需要,需要辦理某種醫療保險業務,請給予辦理」既可以了。完後主要是填寫各種表格,去了以後他們的業務人員會給你具體介紹的。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程序
咨詢→填寫《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審核材料→繳納保險費→簽定《個人委託存檔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協議書》→辦理繳費情況認定手續→領取醫療保險手冊
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險種的參保對象
醫療保險分綜合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兩種形式。
下列人員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藍印戶口,以下同)的在職人員;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並由廣東省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在職人員。
下列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一)非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
(二)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
(三)具有本市戶籍,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經用人單位申請,非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也可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伍』 醫保增員申請報告怎麼寫
關於增加員工請示尊敬的領導: 由於公司業務擴展(或其它原因),我部門現人手緊缺,即使全體員工盡能加班加點也無法完成手頭現有工作。鑒於公司發展需要,我部門特此申請增加___名員工,該員工職任務為______。 妥否,請領導批示! XXX部門 2011-7-14
『陸』 醫保的申請範文怎麼寫 有實例的最好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印製。
● 申請成為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
(一)具有與本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准和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葯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准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執行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有領導分管醫療保險工作,配備必要的兼職或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計算機等設備。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
二、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足以承擔社會醫療保險服務的區域,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三、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及電子文檔: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三)醫療機構的等級證明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按葯理分類的葯品總目錄和社會保險葯品目錄。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印製。
四、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受理其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
(一)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真實的;
(二)被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不滿2年的;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五、市社會保險機構受理醫療機構的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進行實地考察,並進行綜合考評。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總體規劃和專家評審情況決定是否將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前款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並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
六、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經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之後,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其簽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並由市社會保險機構頒發「本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服務項目、科室及其他服務內容;
(二)服務質量要求及監督辦法;
(三)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和償付標准;
(四)違約責任;
(五)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有效期為2年。
七、定點醫療機構在市社會保險機構頒發「本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之前,應當按照協議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與社會醫療保險服務有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與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電腦聯網;
(三)組織有關醫務人員和掛號員、記帳員、電腦操作人員進行醫療保險業務培訓。
八、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辦法》和協議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社會醫療保險各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提供醫療服務;
(二)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准要求80%以上的醫療設施和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80%以上的葯品;
(三)對社會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單獨建帳,並要求准確、及時地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有關單據和信息;
(四) 新開展的診療項目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執行,未經申請准入新診療項目的,其費用不得計入社會醫療保險帳內;
(五)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使用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要求的門診病歷本、處方、住院費用記帳單、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申請單等;
(六)為參保人診療、結算醫療費時,核驗《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證》,持證人與職工社會保險證不符的,不得將其醫療費用記入社會醫療保險帳內;
(七)實行門診費用清單制和住院費用每日清單制,並在參保人出院結帳前提供全部項目費用明細清單,參保人或其家屬簽名後方可結帳;
(八)提供社會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診療項目、葯品目錄和服務設施的,應徵得參保人或其家屬的同意並簽字;
(九)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費用,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結算。
(十)定期對相關部門執行《辦法》、協議和本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並按季度將檢查情況抄送市社會保險機構。
『柒』 醫保申請書怎麼寫
你想申請什麼?如果是想參保,不需要申請,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服務中心,辦理個人參保繳費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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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XXX公司領導:
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開始參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勞動法》關於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特向領導提請為其辦理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參保手續並履行繳費義務。特此申請,懇請批准!
申請人:
某某某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