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維修資金和基金
「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的比較 兩者的區別 :
1、前者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概念;後者則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概念。
2、《物業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此,前者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因此,後者是部門規章規定的概念。
3、前者適用於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而後者則主要適用於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物業,也適用於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
4、前者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後者則又區分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後的交納主體有二,其一是售房單位,其二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5、前者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後者則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6、前者屬於業主所有;後者則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具體區分為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由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提取的基金屬於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而至今兩部門沒有制定具體的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後者則是由建設部制定的,由具體收取、使用、管理的規定。 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不能得出"專項維修基金"就是"專項維修資金"的結論。
❷ 物業維修基金 與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有什麼區別
物業維修基金也是資金的一種資本形式,原側上這個資金一旦定位基金就不能輕易動用(即本金不能動用),可以動用的是這部分基金產生的增值部分(即,利息或紅利)。維修資金則可以連本帶息在2/3以上業主認可下都可以使用,購房時所繳的維修資金一旦用完,則由全體業主重新籌集資本金作為新的維修資金(或基金)備用或即時用。
望採納
❸ 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維修基金的區別
沒有區別,公共維修基金是早期的叫法,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根據2008年建設部、財政部共同發布的165號令,而改變叫法的。
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擁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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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公共維修基金與住房公積金是什麼關系,公共維修基金包含在住房公積金里嗎
不包含。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❺ 維修基金與維修資金 有什麼區別
維修基金與維修資金沒什麼區別,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在房改那個時候,個人交的房款的1-2%,單位交的房款的10-20%稱為維修基金,後來的商品房交的建安成本的2-3%(約每平方米30-80元)稱為維修資金了。兩者合並管理、使用,現統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❻ 維修資金和維修基金有哪些區別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2008年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在原法規文件的基礎上做了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公共維修基金的一個延續。從性質來說,兩者基本一致。只不過因年代不同,而名稱不同,兩者實質是同一個標的物。2007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頒布後,原公共維修基金統一更名為專項維修資金。
❼ 物業質量保修金和住房維修基金有什麼區別對待
物業質量保修金簡單來說,就是由開發單位交納的保證金,如果在質保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作為或者維護維修不到位,那麼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有權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動用物業質量保證金來進行維修;如果質保期沒有問題,經過業委會和物業公司認可的,那麼這個質保金還是會退還給開發建設單位的
❽ 維修資金和維修基金區別有哪些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由業主在買房時向銀行繳納並用於維修或更換商住房的公共部位;而公共維修基金由開發商按開放該樓盤的總成本〔不含地價〕的2%繳納的,用於維修或更換業主公有的道路、設備設施等。
房屋維修基金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165號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❾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與公共維修基金有什麼區別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2008年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在原法規文件的基礎上做了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公共維修基金的一個延續。從性質來說,兩者基本一致。只不過因年代不同,而名稱不同,兩者實質是同一個標的物。2007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頒布後,原公共維修基金統一更名為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