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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儲蓄管理條例之前如何利息

發布時間: 2021-08-27 23:06:40

Ⅰ 儲蓄管理條例是什麼

儲蓄管理條例 國務院 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Ⅱ 儲蓄管理條例的其他問題

1.活期儲蓄。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儲蓄機構開具存摺,儲戶憑存摺存取。活期儲蓄存款在《條例》實施後支取的,按統一規定計息,即:儲蓄機構以每年6月30日作結息日,結算利息一次,利息並入本金(元以下尾數不計利息);未到結息日清戶者,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算到清戶前一天止。
2.定活兩便儲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儲蓄機構開具存單,存單不記名、不掛失。定活兩便儲蓄存款在《條例》實施後存入的,按統一規定計息。即:存期不足三個月,按活期存款計付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個月利率打六折;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一年,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六折;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條例實施前存入的,按原規定執行。 1.整存整取定期儲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儲蓄機構開具存單後,儲戶憑存單到期一次辦理支取本息,也可與儲蓄機構約定到期自動轉存,到期自動轉存的具體規定由各經辦儲蓄業務的主管部門制定。
2.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每月固定存額,五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期內如出現漏存月份,應在次月補存,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款計付利息。現行的其它零存整取儲蓄形式仍可辦理,但計息要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原則執行。
3.存本取息定期儲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額五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儲蓄機構開具存單,儲戶憑存單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利息憑存單分期支取,支取利息的次數和日期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後可隨時取息,如果儲戶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則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存期內利息,並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4.整存零取定期儲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額一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期分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利息於期滿清戶時支取。
5.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該存款為定期整存整取性質,起存金額不少於五十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均按人民幣定期整存整取儲蓄的規定辦理,該種儲蓄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不能匯往港澳地區或國外。存款到期,如儲戶有轉期約定,可辦理轉期續存手續,利息亦加入本金一並存儲。
6.《條例》實施前存入的各種定期儲蓄條款,在原定存款內,其計息方法依照《條例》實施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即:存期內利率調高時分段計息;提前支取按實存期相應檔次的現行利率分段計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條例》實施日為界,之前的逾期按原規定計息,之後的逾期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7.《條例》實施後,新存入的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調低,均按存款開戶日所定利率計息,不分段計息;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1.計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計算。
2.因儲蓄機構節假日造成儲戶的定期存款不能按時支取,儲戶可在儲蓄機構節假日前一天支取,計息視為到期支取辦理。
各地各部門接此通知後,務必抓緊時間組織有關人員落實電腦程序調整和手工計息的操作工作。人民銀行總行將下發《條例》的實施細則和宣傳提綱,召開專業會議具體部署。在未收到上述文件之前,各家銀行和儲蓄機構應按《條例》的口徑向儲戶做宣傳解釋工作,並將各界對《條例》的反映和問題及時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儲蓄管理司。

Ⅲ 建行定期存款怎麼算利息的

如果不考慮利息稅的話,到期利息=10000.00×3.33%÷4=83.25(元)
「滿了3個月,即為一個周期,按3個月的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是的
「沒有滿3個月或者銀行自動轉蓄存3月定期不滿3個月提前支取的按現在活期的存款利率0.72%來算呢?」——不全對。《儲蓄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也就是說假設我2009年1月22日去取款的話,那麼從2008年9月(應為12月)22日到2009年1月22日這一個月的存款利息就為0.72%。而08.9.22——08.12.22這一周期算利息就是3.33%」——不全對。應按2009年1月22日當天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也可能不是0.72%。

Ⅳ 人民幣整存整取利息的計算方法為什麼會有如下特別的規定

當時7月11號調息浮動大,7月10號之前三個月和半年期存款,因為時間短從11號開始的利息就不調還是按存之時的利率算,一年以上的由於時間比較長,所以按分段算利率。

Ⅳ 建行儲蓄卡利息怎麼算的

利息(年)=本金×年利率(百分數)×存期或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存款利息=本金×天數×掛牌利息(日利率)=計息天數×日利率

利息稅=存款利息(應繳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

最新建設銀行存款利率調整為——活期存款利率:0.30%。

中國建設銀行:辦卡費5元,年費10元/年,低於500元收小額賬戶管理費3元/季度;

儲蓄卡收費主要包括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掛失費、新卡工、取現費(包括本地跨行、異地本行、異地跨行、境外ATM、港澳地區)、轉賬手續費(包括異地本行、異地跨行、本地跨行、向境外電匯)、網銀轉賬手續費(包括異地本行、異地跨行、本地跨行、境外匯款)。

(5)人民幣儲蓄管理條例之前如何利息擴展閱讀:

利息股市

1、取消或減免利息稅:

當前儲蓄的實際利率為負數,為了減少居民儲蓄向股市的分流,利息稅的調整雖然從理論上說對股市是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盡然。

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稅,也只相當於銀行的利息提高了0.6個百分點,10萬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將增加612元,這對於投資於股市的收益率相比較:幾乎是「微乎其微」。

調整利息稅,企業的貸款成本並沒有提高,對上市公司經營沒有負面影響。而對銀行類的上市公司卻產生了「儲蓄迴流」的積極作用。

2、提高銀行存款利息:

利率與股市之間有著明顯的「杠桿效應」,它將關繫到股市與銀行資金量的增減。但利率的上升這將提高企業的生產成本、抑制企業需求及個人消費需求,從而最終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業績水平。

加息對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資於股市的資金成本。銀行加息與國債利率的提高一般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市場的無風險收益率提高了,無形中也影響了股市的風險收益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利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儲蓄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活期存款利率





Ⅵ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利率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調整以下利率: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
(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
(三)優惠貸款利率;
(四)罰息利率;
(五)同業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動幅度;
(七)其它。
第六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以下利率:
(一)浮動利率;
(二)內部資金往來利率;
(三)同業拆借利率;
(四)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
(五)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的情況;
(四)協調、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利率違規行為;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研究、制定、實施國家的利率改革規劃;
(七)監測、調控金融市場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的范圍內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文件,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文件,應在生效日之前傳送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機密;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七)完成上級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條 金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利率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利率政策;
(二)系統內發布的有關利率的文件必須抄送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凡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准;
(三)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四)自覺接受並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檢查,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
(五)在營業場所掛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對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條 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
第三章 存款的結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儲蓄存款每年結息一次,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並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相應檔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計息,打折後低於活期存款利率時,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通知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逾期期間不計息。
第十二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單位通知存款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單位協定存款按結息日或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按季結息。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收取的保證金,按照單位存款計息、結息。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欠交准備金的金融機構,從欠交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交足准備金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六條 郵政儲蓄轉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保證金存款按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和結息同第十五條。
第四章 貸款的結息
第二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
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二十二條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條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
處。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辦法按《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貸款逾期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按合同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
再貸款展期,貸款期限不累計計算,按展期日相應檔次的再貸款利率計息。再貸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歸還本息,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
第二十九條 再貼現按再貼現日的再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四)其它違反本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說明和修改。

Ⅶ 在儲蓄管理條例前定活兩便利息怎麼算

存期不滿三個月,按支取日掛牌活期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5000×1.85‰×2=18.50元
該筆存款正好存了2個月,利率給的是月利率,直接乘就可以。

Ⅷ 為什麼把錢存在銀行,銀行要給我們利息呢

因為把錢儲蓄到銀行,算是銀行的一種集資方式,銀行是會把這筆錢用於其他方面的投資,如發放貸款等來獲取利益,為了讓更多的人來儲蓄會以給儲戶發放利息的方式來吸引。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8)人民幣儲蓄管理條例之前如何利息擴展閱讀:

《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Ⅸ 中國銀行存外幣,利息怎麼算有外幣利息嗎

有利息。外幣存款定期利率參照人民幣,利率和匯率變動無關。

中國銀行可為您提供的個人外匯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經監管機關批準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五個檔次。以上存款分為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

開戶起存金額,不設起存金額限制。具體開辦的幣種、存期、利率、開辦網點以及其它未盡事項可能有所不同,可以向當地中國銀行或通過95566進行咨詢。

存入什麼幣種,生成的利息按什麼幣幣計算。這個在我國《儲蓄管理條例》上有明文規定。

《儲蓄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9)人民幣儲蓄管理條例之前如何利息擴展閱讀:

《儲蓄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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