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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價格調節基金取消

發布時間: 2021-08-27 17:41:01

價格調節基金的各省情況

雲南省
雲南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1億元資金,納入省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和管理,與此同時再向社會徵收一部分資金用於調節基金。省政府近日印發 了雲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這筆價格調節基金,將作為調控重要商品價格,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的專項資金,其中每年用於發放低收入群體臨 時價格補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年度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60% 。
海南省
2016年3月6日從三亞市物價局獲悉,三亞市已向三亞各大酒店、景區正式下發通知,即日起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並明令禁止以其他名目徵收相關費用。
據了解,三亞市自2000年1月開始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包括三亞市轄區內的景區和旅遊飯店等。徵收標准方面,景區被劃分為兩類,按每張門票3元或5元繳納,旅遊飯店被劃分為5類,每人每天根據酒店檔次不同需繳納2元至11元不等的價格調節基金。從即日起,根據《三亞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廳關於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後,各旅遊景區票價含價格調節基金的要及時調整票價,重新製作票價公示牌對外公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公示牌上交三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

㈡ 從什麼時候開始停止徵收各類價格調節基金

出生兩周後就可以開始補了 ,同時還要補充魚肝油

㈢ 工程施工我繳納了價格調節基金,可是工程結算時,建設單位不給,說沒有標明:價格調節基金要進入工程結算。

價格調節基金是稅金附加,屬於稅前抵扣的,在工程價格中的稅多那欄,應該由建設單位承擔。

㈣ 價格調節基金停止徵收了嗎

已徵收了27年的價格調節基金,即將在今年2月1日迎來壽終正寢的一天。清理規范多項政府性基金是國務院在27日的常務會議上發布的最新舉措,與之前的營改增和降低社保費率一並構成了「降成本」的組合拳。--網路『自選基』,獻給老基民的大厚禮。

㈤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5)山西價格調節基金取消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

㈥ 開發商交的配套費中價格調節基金能退嗎

朋友 你好!
開發商所謂的電梯保修一年應該是開發商與電梯廠家在簽訂購買電梯合同時 電梯廠家承諾的免費三包期一年 三包期到期後 今後電梯的保養維修費用應該都是管理小區的物業支付 你們小業主所繳納的物業費都包含這些設備的後期維護費用
像你們小區未到2年 電梯是不會有什麼大問題的 一般都是8年左右 電梯才需要跟換些大修部件 這部分費用 物業會找你們業主委員會商談 通過當初購房時 小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支付
但目前一些物業公司 為了保證自身利益最大化 選擇價格很低的小電梯公司維護 而那些小電梯公司也為了自己利益 往往只是在電梯出故障時就過去處理下 平時也不正常保養 這樣會加速電梯的損耗
意見你們可以監督物業選擇誠信度較高的電梯公司維護 並定期檢查日常電梯維護的情況 提高電梯的使用年限

㈦ 國家暫時停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

詳細資料請看:
(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 根據1997年7月1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
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徵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於每年的 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
第十條 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徵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採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採回採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徵收機關追繳應當
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並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對采礦權人處以的罰款、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內容,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㈧ 請問什麼是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是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希望採納

㈨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時間開始徵收的用途是什麼什麼時間停徵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1988)23號文件《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開始要求徵收的,此後全國先後有22個省區的部分市縣實施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但進入新世紀(14.18,-0.40,-2.74%),由於征管困難和經濟通縮的到來,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徵收,有的雖未明確停止徵收,但已無來源。 1998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這被認為是此次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 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集中出台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表示從9月或10月開始向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徵收這筆資金。

㈩ 價格調節基金合法嗎

當然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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