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券資金使用要求
A.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不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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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它有何潛在風險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個在努力奮斗的金融民工,請大家關注我,共同探討財經問題!
所謂的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也可以說是地方政府的借款,通過債券的發行,給地方政府注入了資金,地方政府是基於自身的信用和願意承擔還本付息的前提下向社會募集資金。這些募集的資金會用於地方的交通、醫院、教育等公共設施建設。
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能夠有效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地方政府會根據實際資金需要進行債券發行,但是任何債券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地方政府債券也是如此。
C.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政府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3)地方債券資金使用要求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D. 地方政府可否發債,為什麼
地方政府可否發債,多年來在學界爭論不休。據報道,一份由財政部牽頭起草的放行地方政府發債的有關方案,已提交到國務院等待批復。我的看法是,允許地方政府發債的時機已經成熟,但發債條件必須要高。這樣既可充分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又能防
范由此可能帶來的債務風險。
政府的功能主要在於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而在提供「地方性公共品」上,地方政府無疑具有信息對稱的優勢。與中央政府通過發行國債籌集資金來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相比,地方政府對「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了解和信息掌握上具有比較優勢,能夠實現公共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使地方政府債券的還款來源得到保障。
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還能夠起到完善地方政府財政體系建設的作用。從中國的行政結構和財政結構看,中國實行的是行政分層制和財政聯邦制,一級政府一級財權。不過,由於《預演算法》的約束,使得地方政府無法享受舉債權。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地方政府實際上並沒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財政體系;而且,長期以來的建設型財政使得地方的財政預算與地方的財政收入和來源並不匹配,由於沒有正規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不得不過度依賴銀行信貸和土地出讓。因此,地方政府財政事實上處於預算軟約束,甚至混雜的狀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後,則有利於改變這種狀況。
允許地方政府發債還有一個作用,即地方發債直接把責任加到政府身上,官員和債權人直接形成約束關系,在本市發債券,所有老百姓就是政府的債權人,政府則是債務人,地方民眾直接對政府形成一種監督壓力,這是促使地方政府更有效使用這些資金的一個動力。
此外,從實際情況來看,盡管中國現行的《預演算法》等有關法律中,嚴格禁止地方財政出現赤字和地方政府舉債,但事實上,中國各級地方政府為滿足地方財力需要,運用變通手段,以開征各種基金、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准、轉移土地出讓金等各種方式舉債。
這種情況下,允許地方政府發債,會面臨很大的政策風險和財政風險,包括過分舉債可能導致地方政府破產;欠債不還將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引發一些過激行為;以及地方政府極可能將債券資金用於那些收益並不確定的競爭性項目的投資中等不良後果。
因此,要避免由地方政府舉債而發生的上述風險,地方發債的門檻和條件就必須要足夠高。首先,允許發債的地方政府層級要比較高,初期只能在省級層面進行。其次,除短期債務外,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於基礎性和公益性投資項目,嚴格禁止用於競爭性的項目,規避開放地方政府發債所可能帶來的風險。第三,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對地方政府的事權進行科學、明確的界定,理順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第四,加強中央政府和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發債的監管,包括發債時間、發債規模、債券利率、償還期限等不能由地方政府自主確定。
目前來看,一旦放行地方政府發債,地方公債能否順利發行,取決於兩個關鍵因素:一是社會公眾具備充分的應債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備足夠的償債能力。前一個因素應該問題不大,在目前人們投資慾望強烈而投資渠道狹窄的情況下,政府債券的這種獨特優勢足可將足量的儲蓄存款吸引到債市中來。至於後一因素,雖然地方公債的發行使得地方政府的顯性債務顯著增加,但在包括債券認購者在內的多方嚴格監管下,地方公債資金的使用會有比較高的效率。另外,我國已實行多年的國債轉貸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債券資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經驗,這也有利於提高地方公債資金的使用效率。
因此,可以說,在地方公債制度放開後,即使地方政府的負債規模有所增大,但其財政風險還是易於規避的。
E.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債券發行應採取短期、中期、長期債券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分布各年應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分散需支付額度,避免集中償還債務帶來的壓力及風險。應科學把握地方政府債券投向。地方政府債券是以地方政府為借債主體,由財政部發行、地方財政償還,其本質是提前使用的財政資金,因此其使用方向也應遵守財政資金的支出原則,按照公共財政改革框架,不能投向競爭性、市場性項目。應確保地方政府債券償還,由於地方債券投向更多的是產生社會效益而非經濟效益,也就很難依靠項目自身收益來償還債務,所以,各地方財政應該在發債之初就做好還債的計劃。應該及時調整預算,將當年應付利息及本金列入預算,做到早有準備。
F. 地方政府債券的作用有哪些
地方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類,通常可以分為一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
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某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對於一般債券的償還,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擔保,而對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項目建成後取得的收入作保證。
地方政府債券是由地方政府發行並負責償還的債券,簡稱「地方債券」,也可以稱為「地方公債」或「地方債」。
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資金需要狀況,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向社會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籌集的資金一般用於彌補地方財政資金的不足,或者地方興建大型項目。
(6)地方債券資金使用要求擴展閱讀:
為了籌措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滿足市政建設、文化進步、公共安全、自然資源保護等方面的資金需要。美國的地方債券稱市政債券,主要分兩類:
一類是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稅收為擔保的普通債務債券,其資信級別較高,所籌資金通常用於教育、治安和防火等基本市政服務;
另一類是以當地政府所建項目得到的收益來償還本息的收入債券,政府不予擔保。所籌資金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收費大學生宿舍、收費運輸系統和灌溉系統等。
日本的地方債券稱地方債,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原則上不在交易所上市(東京都債除外)。地方債分公募地方債和私募地方債。英國的地方債券稱地方當局債券,可以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地方當局發行債券的額度由英格蘭銀行負責控制。
G. 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有哪些
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H. 土地儲備機構如何規范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土地儲備中心是代表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其拍賣土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因此是不徵收營業稅的。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儲備中心和土地受讓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契稅對買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土地,只對土地受讓方徵收契稅,土地儲備中心不征。
I. 地方債的限額管理
由於地方政府舉債缺乏制度規范,舉債形式多樣、程序不透明、違法擔保和資金使用脫離預算管理等問題突出,導致舉債規模過快增長,不少地區債務負擔沉重,償還難度大。
2015年8月24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標志著我國依法啟動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限額管理。此次提請審議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兩塊數字相加而成,一塊是最終甄別確認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一塊是2015年3月全國人大批準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後,國務院將在批準的限額內,核定各地債務限額。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提出本地區債務限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在批準的限額內舉借和償還債務。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廖曉軍在會議上作審查報告時建議,建立向人大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的制度和公開完善的地方政府債務考核評價制度。對違規舉債的典型地區和責任人員,要公開曝光,嚴肅問責,形成警示效應,樹立法律權威。
廖曉軍還建議,建立對違反規定的地方和個人的問責機制。對部分債務風險指標已經預警的地區和債務風險較高的地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償還債務,切實降低風險。對於確實無法償還的專項債券,要建立債務違約處置機制,強化市場約束。嚴格區分企業債券與政府債券,嚴禁將城投債等企業債務納入地方政府債務。要妥善處理各類或有債務,堅決杜絕各種違法擔保、變相舉債行為。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的決議。根據該議案,2015年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鎖定16萬億元人民幣(下同),預計債務率為86%。
此次獲批的2015年16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實際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該限額由兩塊構成,一塊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5.4萬億元,一塊是今年3月全國人大批準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0.6萬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