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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成立是不是資金

發布時間: 2021-08-27 11:33:31

1. 保險合同成立以後,是不是沒有交保費,但是除了意外也可以獲得賠償

沒有繳納保費,保險合同就不會生效的。而且一般情況下,都是先繳納保費,然後保險公司核保, 核保通過,合同才會生效。合同生效後,製作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出來以後,郵寄或者親自送個客戶,客戶認可並簽字確認後,由業務員將回執條交回公司,開始計算猶豫期和等待期。等待期內,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必承擔保險責任的。

2. 保險合同成立就意味著生效嗎

保險合同成立,在一般情況之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約定了附屬條款,則保險合同從符合附屬條款約定的生效情形開始生效。

使用保險注意事項:

  1. 合理利用猶豫期: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設有猶豫期。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15日內的一段時期。消費者若對所投保的險種或者所選擇的保險公司等不滿意,可以在猶豫期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將在扣除工本費(一般為10元)後退還全部保險費。在猶豫期過後退保,保險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收取退保費用,消費者會有一定損失;

  2. 配合接受回訪:如果保險公司對您進行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的回訪,請回答保險公司的問題,同時可以就保險合同的相關問題要求保險公司答疑解惑;

  3. 及時續繳保險費:如果您購買的是分期繳費的保險,一定要記得及時繳費,以避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續期保險費的繳納有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收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3. 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區別

出立保險單並不是保險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必要條件,並且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也是不一樣的。
一、關於合同成立與生效之分析
(一)保險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
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就保險合同的內容協商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從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看,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又稱投保與承保,一般來說,投保是一種要約;承保是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承諾。承諾生效時保險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的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成立解決了保險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但並沒有解決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實踐中表現為投保人主動要求填寫投保單,或經保險代理人的要約引誘而填寫投保單,即投保人向保險人發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寫的投保單後,經逐項審查,認為符合保險條件,願意接受投保人
的保險要求並表示同意。這種同意承保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保險人的言詞、書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險人將保險費收據交付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在保險合同的成立過程中,無論是通過投保單的形式,還是通過保險人與投保人當面洽談協商或者其他形式,訂立保險合同都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不斷協商的過程,是要約、反要約、再要約直至承諾的過程。應當明確的是,投保單雖然為要約,但如果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或保險費收據內載有其他條件,且必須由投保人同意的,則保險單或保險費收據應視為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的新要約,只有經過投保人的反承諾,保險合同方能成立。因此,一項保險合同的成立,關鍵在於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是否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的協議,達成一致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生效及生效要件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的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據此,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那麼保險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後是否都會發生法律效力,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即依照《保險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而成立。具體言之,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有三:第一,主體合格,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就保險人而言,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須在其營業執照核準的營業范圍內訂立保險合同。第二,意思表示真實,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自己的真實內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謊報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隱瞞保險標的真實情況而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人由於受欺詐,雖然與投保人就保險合同達成了協議,但沒有反映出當事人的真實內在意思,也即表意與真意不一致,由此產生的保險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第三,合同內容合法,即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例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保險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保險合同而言,則要求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應嚴格遵守《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如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由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與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我們不難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一種合意。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只須考察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確立了雙方之間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判斷只是事實上的判斷。而保險合同的生效,即已訂立的保險合同的內容開始產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律對於已成立的保險合同的評價,這種評價是對保險合同法律價值的評價,它已超出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角度,而從更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評價保險合同,維護保險合同的安全與信譽。因此,判斷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時,都更具有重要意義。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不能脫離合同成立的時間而獨立確定,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筆者認為,合同本身並不是法律,它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因此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成合生效的前提條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的問題,而成立的合同也關非當然有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它們處於兩個不同的階段,屬於兩個不同的制度范疇。雖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聯系比較緊密的概念,在起始時間上往往很難區分開來,但從邏輯分析的角度來講,它們畢竟是處於兩個不同的階段,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
2、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應具備成立的條件;合同的生效,應符合生效的條件。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3、它們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僅僅是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如當事人間的合意符合國家的意志,將被賦予法律拘束力;否則,不僅不能在當事人間產生法律拘束力,而且還要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件未達成一致意見,並不是指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不僅表現在它們分別處於兩個不同的階段,屬於兩個不同的制度范圍,而且還表現在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的本質區別上。
參考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保險合同是如何成立的

訂立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才能成立。訂立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由於保險活動與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要約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險人承諾給予保險保障。具體來講保險人為便於業務開展,應就各種保險險種的投保單,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投保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要約。保險人經過對投保單簽章,便構成承諾,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或者說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合同屬於非即時清結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較長,而且內容比較復雜,因此保險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採用書面形式的基礎上,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1.保險單。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2.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文件,它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作用和效力。3.投保單。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為准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並以規范的形式提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後,投保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4.暫保單。暫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它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於正式保險單交付時自動失效。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由於保險標的的特殊性不能採用標準的保險單時,投保人與保險人需要就保險標的及保險保障的一些問題進行具體的協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在保險合同中增加新的內容或對部分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如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出具批單,以註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或者在保險合同上記載附加條款,以增加原保險合同的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上述四種形式之外的諸如批單和附加保險條款等其他一些保險合同形式,它們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5. 保險合同能成立嗎

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保險公司對你做出了保險承諾,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已經在保單上蓋了章,那就需要嚴格執行保單上的約定,承擔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所以你不能說這份合同無效。除非保單上說明你不簽確認書合同就不成立~

你沒簽合同附件的話(客戶權宜保障確認書),理賠時可能會有糾紛,但無論如何保險公司都是需要按保單履行賠償責任的,你有保單正本的話打官司也不用怕的。

如果現在已經因為確認書的問題產生了理賠糾紛,你應該和他們主管理賠的人說清楚情況,因為畢竟你不是故意不簽的,如果是經辦人的錯就讓他們自己去搞定。

6. 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的區別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但是應當注意,保險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有區別的。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並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如果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7. 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載體,投保書、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條款均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單應當記載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先簽訂保險合同,後簽發保險單。

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否與保險單的交付無關。

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就某項保險業務達成協議以後,就意味著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至於保險單是否簽發,則不影響有關賠償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約定以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人承諾的唯一形式。

也就是說,沒有簽發保險單,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成立,但保險單不一定生效。

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

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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