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利息稅對個人儲蓄的影響
1. 談談如何正確理解稅收對儲蓄的影響作用
稅收對儲蓄的影響主要是指個人所得稅課征對居民儲蓄的影響。其影響表現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
收入效應所得稅對納稅人在儲蓄方面的收入效應,表現為政府課稅會減少可支配的收入,從而促使納稅人減少現期消費,為維持既定的儲蓄水平而增加儲蓄。也就是說,政府征稅會促使納稅人相對增加儲蓄。收入效應的大小取決於平均稅率的水平。如圖3. 3所示,縱軸代表納稅人的儲蓄水平,橫軸代表納稅人的消費水平。既定的個人收入水平即預算線為一條直線預算線AB與其最大的效用曲線即無差異曲線I,的切點只代表了該納稅人的儲蓄和消費的最優選擇組合,此時他的消費數額為C,,剩下的收入為儲蓄,以達到既定的儲蓄水平S。如果政府對其所得征稅後,納稅人稅後可支配收入減少,他稅後的預算線就會下降,即位於原預算線AB的左下方,新的預算線AE與一條較低的無差異曲線IZ相切於幾點,只點代表了稅後該納稅人的儲蓄和消費的最優選擇組合,該納稅人為了保持稅後的儲蓄水平不下降,他只能選擇小於稅前消費水平C,的消費數額Cz。這表明徵收所得稅後納稅人以壓低現期消費為代價,從而相對提高了儲蓄水平。所得稅對儲蓄的這種影響就是收入效應。
中國由於至今為止尚未建立覆蓋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很大一部分城鄉居民未享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私人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也是如此。因此,國民所得被課稅後,納稅人為了保證將來的支出不出現困難,必須克制或降低目前的消費水平,相對增加儲蓄份額對他們來說是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這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效應在經濟發展最初階段特別是資金短缺時期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積極的。 (2)替代效應所得稅對納稅人儲蓄的替代效應,表現為政府對儲蓄利息課稅,減少納稅人的利息收入,降低儲蓄對納稅人的吸引力,從而引起納稅人以消費或用其他投資形式代替儲蓄。也就是說,政府課稅造成了居民儲蓄的下降。
替代效應的大小由所得稅邊際稅率決定。圖3. 4中,縱軸和橫軸分別代表納稅人的儲蓄水平和消費水平,既定的個人收入水平即預算線為一條直線,預算線AB與其最大的效用曲線即無差異曲線I:的切點只代表了該納稅人的儲蓄和消費的最優選擇組合,此時他的消費數額為C,,儲蓄水平為如果政府對利息所得征稅,納稅人儲蓄收入下降,稅後可支配收入減少,他稅後的預算線就會下降,即位於原預算線AB的左下方,新的預算線與一條較低的無差異曲線Iz相切於凡點,幾點代表了稅後該納稅人的儲蓄和消費的最優選擇組合,此時該納稅人的儲蓄水平由S,下降為SZ,消費水平由C增加到CZ。這表明,政府對納稅人的儲蓄利息征稅,納稅人會減少儲蓄數額,相應增加了消費數額,或者說納稅人以現期消費替代了將來消費,這就是所得稅對儲蓄的替代效應。中國目前對居民儲蓄存款所得利息征稅也對儲蓄產生了一定的替代效應。
2. 我國目前是否對儲蓄利率征稅
利息稅全稱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1950年,頒布《利息所得稅條例》。
1959年,停徵存款利息所得稅。
1993年,又把利息所得列為征稅項目。
1999年11月1日,全國統一徵收20%利息稅。
2007年8月,稅率由20%降至5%。
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利息稅。
我國在1950年到1958年曾徵收過利息稅,後來免徵這一稅種,旨在鼓勵城鄉居民增加儲蓄。但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儲蓄利息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同時規定儲蓄利息所得免稅。直到1999年8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取消了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稅的規定,並明確開征時間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自利息稅開征以來,利息稅收入一直通過財政的轉移支付,用於低收入者和下崗職工的生活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方面的支出。利息稅還在發揮著積極作用。一是利息稅收入專款專用,已經成為財政的剛性支出;二是雖然利息稅是對存款利息的普遍徵收,但對存款較多的高收入者調節的力度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進社會公平;三是利息稅對於引導消費,鼓勵內需有一定作用,否定利息稅的調節作用的觀點是沒有依據的。」稅務總局副局長宋蘭說。
開征利息稅,旨在促進居民增加消費支出、拉動內需上升。但近8年的實施效果表明,由於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等深層次原因,我國儲蓄傾向一直比較高,利息稅在促進居民消費方面效果不明顯。相反,一旦CPI高漲,扣除利息稅後銀行實際存款利率反而為負。正因如此,近年的兩會上關於取消利息稅的呼聲不絕於耳。(2007年04月27日 中國新聞網)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07年6月27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這一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
2008年10月8日國家宣布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同時存款利率下調0.27個百分點。因為利率調整幅度小於利息稅轉化為利息的調整幅度,所以此次調整對居民儲蓄的影響是正面的。具體辦法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附:
利息稅簡介
利息稅是個人所得稅中的一個應稅項目,與其他稅種一樣,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停徵或減免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對經濟具有一定的調節功能。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徵收利息稅。利息稅全稱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機構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中國的利息稅始於1950年,當年頒布的《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10%(後降為5%)的所得稅,1959年利息稅停徵,1999年再次恢復徵收,開征稅率為20%,2007年8月稅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利息稅。
利息稅發展
·國際
徵收利息稅是一種國際慣例。幾乎所有西方發達國家都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多數發展中國家也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稅,只是征稅的辦法有所差異。
據財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個國家和地區對個人存款利息征稅的資料表明,這些國家和地區均將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的一部分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在具體 計征辦法上,利息所得不僅限於個人獲得的銀行存款利息,還包括企業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投資收益等。總的來說,國際上徵收利息稅有三種方法。第一種,先對 個人利息所得按比例稅率預扣稅款,年終再並入個人全年綜合收入,按超額累進稅率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種做法屬於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辦法。實行該辦 法的多是發達國家。第二種,對個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時分項征稅,按比例稅率扣繳。年終不再將利息所得並入全年綜合收入進行匯算清繳。這種分項征稅方法, 多在發展中國家實行,少數發達和中等發達國家如日本、比利時、芬蘭、紐西蘭也實行這種辦法。第三種,由納稅人選擇綜合納稅或者分項納稅。
美國納所得稅,一般約39%。沒有專門的利息稅,但無論是工資、存款利息、稿費還是炒股獲利,美國納稅局都會把你的實際收入統計得清清楚楚,到時寄張帳單給你,你的總收入在哪一檔,你就按哪一檔的稅率納稅。
德國利息稅為30%,但主要針對高收入人群。如果個人存款利息單身者低於6100馬克、已婚者低於1.2 2萬馬克,就可在存款時填寫一張表格,由銀行代為申請免徵利息稅。
日本利息稅為15%。
瑞士利息稅為35%,而且對在瑞士居住的外國人的銀行存款也照征不誤。
韓國存款利息被算做總收入的一部分,按總收入納稅。銀行每3個月計付一次利息,同時代為扣稅。
瑞典凡通過資本和固定資產獲得的收入,都要繳納資本所得稅,稅率為30%。資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債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為了鼓勵消費,會為那些申請了消費貸款的人提供30%的貸款利息補貼。
菲律賓利息稅為20%,在菲的外國人或機構(非贏利機構除外)也照此繳納。
澳大利亞利息計入總收入,一並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按總收入分不同檔次,稅率由20%至47%不等。
當然,也有不徵收利息稅的國家,例如埃及、巴西、阿根廷及俄羅斯等。
·國內
新中國成立以來,利息稅曾三度被免徵,而每一次的變革都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
1950年,我國頒布《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所得稅。但當時國家實施低工資制度,人們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徵了存款利息所得稅。
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為征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隨後對儲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稅規定。
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稅根據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不論什麼時間存入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後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徵收所得稅。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07年6月27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這一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對運行八年的利息稅調整已經被提上日程,而且利息稅調整之日已經不遠了。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
2008年10月8日國家宣布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同時存款利率下調0.27個百分點。因為利率調整幅度小於利息稅轉化為利息的調整幅度,所以此次調整對居民儲蓄的影響是正面的。具體辦法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稅作用
國外利息稅的徵收一、通過稅收影響居民的收入水平,調節財富不均和貧富差距。
二、通過實際利率變化影響居民儲蓄。
三、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領域轉移。
通過降低私人投資的機會成本,推動私人投資的增加,形成社會投資持久的增長機制。
四、抑制儲蓄增長、擴大消費支出。
五、增加財政收入。
利息稅作為目前財政的一個穩定收入來源,每年的規模不斷增加。2006年利息稅總額達到459億元,約占稅收總收入的1.2%。
在徵收利息稅的初期,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增幅確實出現了明顯下降的趨勢,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大幅上漲,居民消費也開始出現活躍的局面。
利息稅徵收效果
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稅利息稅的徵收對抑制儲蓄的增長幾乎沒有任何作用。相關數據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在2000年只有60000億元,利息稅收入150億元。2001年儲蓄存款余額為70000億元,增長比率為16.7%,利息稅收入為279億元。2002年儲蓄率增長比率達到24.29%,而在2003 年更是達到最高增長比率26.44%。同樣,利息稅也就逐年增加,2004年利息收入達到320億元。儲蓄率從2000年到2004年,每年都以10%以上的比率遞增。這說明,徵收利息稅無法阻止儲蓄的增長。大量調查表明,居民儲蓄的目的並不是單純的為了「吃利息」,而是由於對預期收入不確定性和未來支出不確定性的預防,目的是為日後養老、子女教育、防範失業等做准備,不論利息稅多高,這些儲蓄都不會有明顯減少。利息稅對分流儲蓄的作用因此而變得無效。
利息稅的增收同樣也沒有能夠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從1996年到2004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可以查到,居民消費由1996年的32152.3億元逐年遞增,到2004年已經達到58994.5億元。居民最終消費構成在1996年最高為80.4%,到1999年下降為79.1%。2000年由78.6%下降到2004年的78.2%。這說明,盡管居民消費絕對數每年遞增,觀察消費構成就可以看到;在開征利息稅後,居民消費再也沒達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農村居民消費更是逐年減少。當然利息稅只是影響消費的一個因素,不能一概而論,但至少可以證明,政府試圖通過徵收利息稅來刺激消費的目的收效甚微。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如果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再加上利息稅,很多時候存款實際上已經是負利率,這等於間接減少了居民收入,而增加居民收入從來都是刺激消費的強大推動力量,開征利息稅等於反其道而行之。
利息稅也沒有能夠縮減貧富差距,相反,從開征利息稅至今,恰是我國貧富差距以更快速度拉大的時期。我國的儲蓄狀況是,80%的人擁有20%的存款,而我國的利息稅徵收既沒有採用世界各國通行的所得稅收優惠原則,也沒有採取累進稅率的規則,而是按照20%的比例「一刀切」徵收,這對富人的影響有限,而對窮人尤其擁有預防性儲蓄的損害則比較大,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社會公平。
利息稅的主要承擔者是廣大中低收入民眾,這是由於在中國的投資渠道比較缺乏,股票期貨市場不完善,沒有相對完整的風險管理機制,導致絕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的儲蓄只能存入銀行,不敢進行風險投資獲取較大收益。富裕階層的錢除了保障其優越的生活開支以外,剩餘的錢要麼投入再生產,炒股或者房地產,幾乎不會用於儲蓄。徵收利息稅更是讓富裕階層極少存款,所以利息稅對這部分民眾影響很小,利息稅主要還是中低收入者的負擔。
利息稅存廢之爭
取消利息稅的三個理由
一:利息稅主要來源於中低收入階層,加重了這些人群弱勢群體的經濟負擔。
中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很難找到比銀行存款回報率更高的投資渠道;徵收利息稅使中低收人者的相對稅收重於高收入者;由於我國利息稅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徵收范圍,一些高收入者通過逃稅手段避稅將家庭存款轉移到公司賬上或者變為「公款」。
二:1999年-2006年七年多來,徵收利息稅的政策目標並沒有很好地實現。
恢復徵收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存款勢頭不但沒有放慢,反而以每年萬億元以上的速度增長,到2006年末,銀行儲蓄存款余額已上升到16.66萬億元。
三: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由當年通貨緊縮變為當前輕度和局部的物價上漲。
5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3.4%,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為3.06%(扣除20%的利息稅後實際利率為2.44%),意味著存款實際利率已為負數。在此經濟形勢下,繼續徵收利息稅,就很有些不合時宜。
保留利息稅的三個理由
一:徵收利息稅不是我國的「發明」,也不是唯我國所獨有。
對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過,而且從國際經驗來看,它也是一項促進消費的強有力政策。依照我國的稅法,銀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應納入征稅范疇。
二: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稅也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項目。
應該從個人所得稅這樣一個整體來考察利息稅的問題,判斷稅負是否合理要著眼於整體稅制。其實踐意義則在於,現在的對不同類型的收入實行不同稅率的分類稅制,將向利息所得納入統一的個人所得賬戶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向轉變。
三:我國的利息稅作用有限只說明我國利息稅制需完善。
如果說7年多我國的利息稅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那隻說明我國的利息稅制還不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還不成熟、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到位。
相關演算法
〔1〕國家規定,存款的離利息要按20%的稅率納稅。
〔2〕稅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3〕利息稅=本金×利率×存期×稅率
〔4〕納稅後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利率×存期×稅率
各國利息稅徵收情況
美國納所得稅,一般約39%。沒有專門的利息稅,但無論是工資、存款利息、稿費還是炒股獲利,美國納稅局都會把你的實際收入統計得清清楚楚,到時寄張帳單給你,你的總收入在哪一檔,你就按哪一檔的稅率納稅。
德國利息稅為30%,但主要針對高收入人群。如果個人存款利息單身者低於6100馬克、已婚者低於1.2 2萬馬克,就可在存款時填寫一張表格,由銀行代為申請免徵利息稅。
日本利息稅為15%。
瑞士利息稅為35%,而且對在瑞士居住的外國人的銀行存款也照征不誤。
韓國存款利息被算做總收入的一部分,按總收入納稅。銀行每3個月計付一次利息,同時代為扣稅。
瑞典凡通過資本和固定資產獲得的收入,都要繳納資本所得稅,稅率為30%。資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債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為了鼓勵消費,會為那些申請了消費貸款的人提供30%的貸款利息補貼。
菲律賓利息稅為20%,在菲的外國人或機構(非贏利機構除外)也照此繳納。
澳大利亞利息計入總收入,一並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按總收入分不同檔次,稅率由20%至47%不等。
當然,也有不徵收利息稅的國家,例如埃及、巴西、阿根廷及俄羅斯等。
我國利息稅最新政策
新華網北京7月20日電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
根據1999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8年來,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出自(中文文學網)
3. 利息稅的徵收效果
利息稅的徵收對抑制儲蓄的增長幾乎沒有任何作用。相關數據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在2000年只有60000億元,利息稅收入150億元。2001年儲蓄存款余額為70000億元,增長比率為16.7%,利息稅收入為279億元。2002年儲蓄率增長比率達到24.29%,而在2003 年更是達到最高增長比率26.44%。同樣,利息稅也就逐年增加,2004年利息收入達到320億元。儲蓄率從2000年到2004年,每年都以10%以上的比率遞增。這說明,徵收利息稅無法阻止儲蓄的增長。大量調查表明,居民儲蓄的目的並不是單純的為了「吃利息」,而是由於對預期收入不確定性和未來支出不確定性的預防,目的是為日後養老、子女教育、防範失業等做准備,不論利息稅多高,這些儲蓄都不會有明顯減少。利息稅對分流儲蓄的作用因此而變得無效。
利息稅的增收同樣也沒有能夠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從1996年到2004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可以查到,居民消費由1996年的32152.3億元逐年遞增,到2004年已經達到58994.5億元。居民最終消費構成在1996年最高為80.4%,到1999年下降為79.1%。2000年由78.6%下降到2004年的78.2%。這說明,盡管居民消費絕對數每年遞增,觀察消費構成就可以看到;在開征利息稅後,居民消費再也沒達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農村居民消費更是逐年減少。當然利息稅只是影響消費的一個因素,不能一概而論,但至少可以證明,政府試圖通過徵收利息稅來刺激消費的目的收效甚微。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如果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再加上利息稅,很多時候存款實際上已經是負利率,這等於間接減少了居民收入,而增加居民收入從來都是刺激消費的強大推動力量,開征利息稅等於反其道而行之。
利息稅也沒有能夠縮減貧富差距,相反,從開征利息稅至今,恰是我國貧富差距以更快速度拉大的時期。我國的儲蓄狀況是,80%的人擁有20%的存款,而我國的利息稅徵收既沒有採用世界各國通行的所得稅收優惠原則,也沒有採取累進稅率的規則,而是按照20%的比例「一刀切」徵收,這對富人的影響有限,而對窮人尤其擁有預防性儲蓄的損害則比較大,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社會公平。
利息稅的主要承擔者是廣大中低收入民眾,這是由於在中國的投資渠道比較缺乏,股票期貨市場不完善,沒有相對完整的風險管理機制,導致絕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的儲蓄只能存入銀行,不敢進行風險投資獲取較大收益。富裕階層的錢除了保障其優越的生活開支以外,剩餘的錢要麼投入再生產,炒股或者房地產,幾乎不會用於儲蓄。徵收利息稅更是讓富裕階層極少存款,所以利息稅對這部分民眾影響很小,利息稅主要還是中低收入者的負擔。
4. 利息稅的發展
徵收利息稅是一種國際慣例。幾乎所有西方發達國家都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多數發展中國家也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稅,只是征稅的辦法有所差異。
據財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個國家和地區對個人存款利息征稅的資料表明,這些國家和地區均將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的一部分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在具體 計征辦法上,利息所得不僅限於個人獲得的銀行存款利息,還包括企業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投資收益等。總的來說,國際上徵收利息稅有三種方法。第一種,先對個人利息所得按比例稅率預扣稅款,年終再並入個人全年綜合收入,按超額累進稅率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種做法屬於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辦法。實行該辦 法的多是發達國家。第二種,對個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時分項征稅,按比例稅率扣繳。年終不再將利息所得並入全年綜合收入進行匯算清繳。這種分項征稅方法, 多在發展中國家實行,少數發達和中等發達國家如日本、比利時、芬蘭、紐西蘭也實行這種辦法。第三種,由納稅人選擇綜合納稅或者分項納稅。 新中國成立以來,利息稅曾三度被免徵,而每一次的變革都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
1950年,我國頒布《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所得稅。但當時國家實施低工資制度,人們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徵了存款利息所得稅。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為征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隨後對儲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稅規定。
根據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不論什麼時間存入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後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徵收所得稅。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07年6月27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這一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對運行八年的利息稅調整已經被提上日程,而且利息稅調整之日已經不遠了。
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由現行的20%調減為5%。
2008年10月8日國家宣布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同時存款利率下調0.27個百分點。因為利率調整幅度小於利息稅轉化為利息的調整幅度,所以此次調整對居民儲蓄的影響是正面的。具體辦法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20%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5. 什麼是利息稅
利息稅指香港地區對獲得利息收入的人徵收的一種稅。征稅范圍包括在香港來自債券、房地產的典當、抵押借據、存款、借款、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的利息,除另有規定免稅外,都應當按規定征稅。確定利息來源的方法分提供信貸檢驗法和操作檢驗法兩種。
利息稅的計算公式:利息稅=利息*利息稅率。我國現行所謂「利息稅」實際是指個人所得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儲蓄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停徵或減免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對經濟具有一定的調節功能。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徵收利息稅。
(5)試利息稅對個人儲蓄的影響擴展閱讀:
利息稅作用:
一、通過稅收影響居民的收入水平,調節財富不均和貧富差距。
二、通過實際利率變化影響居民儲蓄。
三、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領域轉移。
通過降低私人投資的機會成本,推動私人投資的增加,形成社會投資持久的增長機制。
四、抑制儲蓄增長、擴大消費支出。
五、增加財政收入。
利息稅作為財政的一個穩定收入來源,每年的規模不斷增加。2006年利息稅總額達到459億元,約占稅收總收入的1.2%。
在徵收利息稅的初期,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增幅確實出現了明顯下降的趨勢,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大幅上漲,居民消費也開始出現活躍的局面。
6. 通貨膨脹與利息稅對人們的儲蓄計劃有什麼影響
通貨膨脹率與儲蓄呈負相關。通貨膨脹往往會導致人民幣貶值,所以一旦出現通貨膨脹率高於利率則會出現「負利率」現象。這時候人民幣儲存在銀行只會不斷的「縮水」,因而會使得人們減少儲蓄,而使更多的資本流向投資市場。
利息稅與儲蓄呈正相關。因為利息稅提高會使得人們的投資成本增加,而使得一部分資本從投資市場流出,轉化為儲蓄。
7. 利息稅怎麼算
我國現行所謂「利息稅」實際是指個人所得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儲蓄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停徵或減免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對經濟具有一定的調節功能。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徵收利息稅。
據財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個國家和地區對個人存款利息征稅的資料表明,這些國家和地區均將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的一部分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在具體 計征辦法上,利息所得不僅限於個人獲得的銀行存款利息,還包括企業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投資收益等。總的來說,國際上徵收利息稅有三種方法。第一種,先對 個人利息所得按比例稅率預扣稅款,年終再並入個人全年綜合收入,按超額累進稅率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種做法屬於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辦法。實行該辦 法的多是發達國家。第二種,對個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時分項征稅,按比例稅率扣繳。年終不再將利息所得並入全年綜合收入進行匯算清繳。這種分項征稅方法, 多在發展中國家實行,少數發達和中等發達國家如日本、比利時、芬蘭、紐西蘭也實行這種辦法。第三種,由納稅人選擇綜合納稅或者分項納稅。
根據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不論什麼時間存入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後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徵收所得稅。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07年6月27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這一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對運行八年的利息稅調整已經被提上日程,而且利息稅調整之日已經不遠了。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 2008年10月8日國家宣布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同時存款利率下調0.27個百分點。因為利率調整幅度小於利息稅轉化為利息的調整幅度,所以此次調整對居民儲蓄的影響是正面的。具體辦法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稅作用
國外利息稅的徵收
一、通過稅收影響居民的收入水平,調節財富不均和貧富差距。 二、通過實際利率變化影響居民儲蓄。 三、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領域轉移。 通過降低私人投資的機會成本,推動私人投資的增加,形成社會投資持久的增長機制。 四、抑制儲蓄增長、擴大消費支出。 五、增加財政收入。 利息稅作為目前財政的一個穩定收入來源,每年的規模不斷增加。2006年利息稅總額達到459億元,約占稅收總收入的1.2%。 在徵收利息稅的初期,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增幅確實出現了明顯下降的趨勢,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大幅上漲,居民消費也開始出現活躍的局面。
相關演算法
〔1〕國家規定,存款的利息要按[5]%的稅率納稅。
稅前利息
〔2〕稅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利息稅
〔3〕利息稅=[本金]×[利率]×[存期]×[稅率]
納稅後的利息
〔4〕納稅後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利率]×[存期]×[稅率]
新華網北京7月20日電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決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停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1999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8年來,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